辭職老闆卻說要等到月後才能走,請問我現在給他辭職報告,月後可以走嗎?中間這個月可以請假嗎

時間 2022-03-02 05:55:26

1樓:

勞動合同法第 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你和單位不存在一下問題單位就不能向你索要賠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

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

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

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樓:濱江岸隔江聽風

當然違法的,你交辭職報告,順便影印一份。自己留備份,萬一他撕掉了,就不具備法律上的辭職流程,可以做證明你已經提前一個月辭職了。當然,這個月可以請假,前提是他要批准,不批准的話還是不要請假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一個月後可以走,請假要看公司規定了。

4樓:匿名使用者

你老闆說的是違法的.按法律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報告,1個月後可以走,這個月可以請假(只要有人批假,不批准的話還是不要請假了)。

遞交辭職報告後,單位要求三個月後才能離職,這合法嗎?

5樓:海璇璇璇

首先,法律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一個月後還沒跟你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如果一年後還沒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已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離職規定。只要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辭職申請,滿一個月後,不管公司同不同意,都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如果雙方協商一致,不到一個月也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3、如果公司扣你工資,屬於剋扣職工工資,是違法行為,如果真的發生了,建議你到當地勞動仲裁單位申請勞動仲裁。

6樓:刑成始剛捷

按照勞動法,遞交

辭職書後,幹滿一個月就可

自動離職

,工資照發。直接拿勞動法的條款跟老闆交涉,可以用勞動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辭職後老闆不給走,說要等一個月後才能走,是怎麼回事?

7樓:專屬迷醉丶皳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

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 xx 年 xx 月至 xx 年 xx 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列舉上述違法事項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5、「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要一個月才能走是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因此如果是正式員工則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9樓:沒名啦

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辭職的,只需按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用人單位批准或同意。用人單位領導不批准勞動者辭職的,或者用人單位不接受勞動者辭職通知的,不影響勞動者辭職的有效。

同時,勞動者辭職的,有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安排人員交接,或者故意不安排人員交接,然後以勞動者未交接工作為由不予辦理離職手續或剋扣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辭職到期後可以直接離職,未履行工作交接義務的,不需承擔法律責任,用人單位不予辦理離職手續或剋扣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需要注意到的是,勞動者辭職的,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申請,前者是指告知用人單位,只需用人單位知曉了勞動者辭職即有效,而不需用人單位批准或同意,後者則指必須用人單位批准或同意後方有效,用人單位沒有批准或同意的,該申請無效。法律只規定了勞動者辭職時通知用人單位,而非申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花枝道中

是的 一般辭職要提前一個月給老闆說,如果你當天就辭職就會缺人手。公司就會有經濟損失。

11樓:唞氣

老闆要時間招人接你的班,招到人後還要用你去教會他你所做的工作流程及所做的專案,這樣才能保證工作的正常執行。你籤的勞動合同應該有說明。

12樓:【國安

如果你的試用期已過,屬正式員工,他需要一個月的時間來安排人與你交接工作! 勞動法中也規定,辭職需要提前30天提起書面辭職,並在此期間做好工作交接!

13樓:霧裡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如果屬於正式員工的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

14樓:鏡花水月灬側

應該是廠裡缺人。要你等一個月這段時間招人。我們廠也是這樣

15樓:薔英哲

一般的工廠,私人企業都是這樣的…每年的年底是一個階段,除了這個階段以外,要是辭職得一月以前說,或者更長

辭職後老闆不給走,說要等一個月後才能走,是怎麼回事?麻煩告訴我

16樓:願萌安好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列舉上述違法事項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5、「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追問:

我沒有任何合同!屬於那種?都看暈了@-@回答:

如果沒簽勞動合同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要一個月才能走是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因此如果是正式員工則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辭職到期老闆不給工資非要等到月底才給該,我說要到勞動局告他他說告也沒有「勞動局來了我也不怕」咋辦

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未及時支付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 勞動監察大隊 投訴 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保障監察...

我向女孩變白她卻說他年紀太小要等到她19歲才做我女朋友這

不實際真心話,採納給我吧沒有錯的。別急,慢慢來,人有時候拿年齡說事,就是看看你的誠意,這個東西慢慢來,現在你只管把她當女朋友看就可以了 我覺得要等到她25歲的時候再說,你們現在這歲數好好學習。現在早戀的一堆 如果她喜歡你就不會這樣說 可是這也是我們的猜想 如果她想的和我們不一樣,那我們豈不是害了你 ...

為什麼人總要等到失去才知道後悔

這也許使人的本性吧,人都是這樣,得不到的永遠是最好,所以人們總是刻意去追求那些永遠不可能得到的東西,而往往忽略身邊一直默默愛著自己的人,當自己察覺到誰是正真值得去珍惜的人時,卻已經事過境遷,斯人已去。如果你正擁有真愛,那麼不要輕易說分手,不要等到失去了才去後悔。那時的痛才叫銘心刻骨 世界上有許多人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