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雖然沒有簽定勞動合同,但不知道單位是否給你辦理了轉正手續,或者同意你轉正的意思表示.如果肯定的話,那麼你們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你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單位提出辭職.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沒有把自己的證件比如身份證,勞動手冊之類的交給公司.公司也沒有幫你辦過任何保險金.那你就直接走人吧.這也是公司不和員工籤合同應當承擔的風險.
3樓:藍色心空
雖然試用期滿後你未志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事實上你已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因此你如果想離開單位,也受勞動法的約束,得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4樓:
主要是看你這三個月到底是什麼性質?你說同事是在來了以後才籤的勞動合同,那麼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否包括之前的三個月?
單位是否答應何時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這方面的證據?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一經被公司錄用,雙方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書,試用期只是合同期限中雙方協議的一部分。現在部分民營企業一般入公司就籤。國企或大的企業則是過了試用期再籤,試用期時間計入工齡.
沒有籤當然不算了```那遞交辭職信```
我有現在已經過了試用期了,還沒有籤勞動合同
6樓:微風
已經過了試用期了,還沒有籤勞動合同,屬於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向當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要求企業補籤勞動合同,如果以此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要求企業賠償從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並補繳社保。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不是唯一證明你在此單位工作的證據。
如果有能夠認定你是在這家單位工作的證據,如果日常的工作證據,同事等。是賴不掉的。
構成合同要素有好幾個的,比如單位名稱,內容,公章,自己的簽名。。。。你說的不是合同,可能是像簡歷、檔案之類的東西。
以你現在的情況,就直接跟公司辦公室或人力資源部提出簽訂合同。但是說之前要做好準備,比如我上面所說的找到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不行就走人了,我是覺得籤不籤都無所謂了。當然如果工作很令人滿意又是另外的說法了。
但是通常現實是殘酷的。一般受聘人都是屬於弱勢群體的,何況難道你真的說想或對打官司報無所謂的態度?
要到工資以及一定的賠償即可。
8樓:
廣東胡律師:
這個不算勞動合同,你只要入職了單位就要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存在說試用期就不給籤合同。
你可以要求單位給予你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如果他們不給,你就憑工作證、工資條、同事證言去申請勞動仲裁。
9樓:沙燕樺
這些**肯定不是合同,合同時雙方各執一份的,有單位公章的。
既然開始說得是一個月,建議你還是提一下,暗示也可以,要麼就是覺得你還不夠優秀,有待繼續考察,建議你跟領導委婉的提一下。
有的公司會看你不提就以為你不懂,然後就鑽空子。
還有,你們的勞動關係是成立的,如果不籤合同的話,是要違反法律的,應該付你雙倍工資。建議你找一下,這種事宜早不宜晚。
10樓:煙臺律師李
不是勞動合同,但你們已經構成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
我來公司時說的三個月試用期,但已經過了4個月了,還沒有籤合同,現在要我走人,我應該得到什麼補償
11樓:韓飛律師
以未交納社會保險提出辭職,可以要求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另外,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3個月工資作為賠償。
12樓:杜鵑鳴澗
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無故解除勞動關係,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賠償金。
算一下,公司應共給你賠償四個月工資。
你只要能證明在那公司幹過,賠償就沒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沒有什麼可以補償了,除了答應給你的試用期工資外,我估計沒有其他任何補償,現在都講證據,你既沒有籤合同。又沒有其他可以證明的東西,很難辦哦。我想對方也應該是想讓你離開,所以一直拖著不跟你籤合同。
14樓:匿名使用者
先蒐集能證明你是公司員工的證據,胸牌、胸卡、工資條或者證人都可以,有考勤的話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對方提供考勤記錄。你的可以得到4個月的工資補償,單位必須給你補繳社保。如有問題請追問。
過了試用期沒有籤合同算正式員工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算正式員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2、此時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3、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時長為勞動合同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一、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二、 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三、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四、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參考資料
16樓:華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的年限不同,試用期可以有1-6個月不等的期限。所以試用期也應當以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自勞動者入職之日起一年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自入職之日起第二個月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如果超過一年,用人單位為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情況在民法上屬於默契行為,即你在使用期後雖然沒有簽訂合同,但你和公司已經預設,你是正式員工,公司也預設你為其職員,因此你如果現在離開,要付違約金,但如果當時沒有籤合同是公司的過錯,這個情況就不是你的錯,建議你找勞動部門諮詢,祝你好運!
18樓:
現在已經過了試用期對麼?你的意思是說過了試用期之後沒再籤別的合同對麼?
那這樣的話也就是說你的試用期已滿,合同已經過期了,沒再籤正式的合同,所以你現在原則上不是這個公司的正式員工,所以不會有他們所說的「合同期內離職」,他們無權扣押的你的押金和一個月的工資...你現在離職也不算違約,但是...從你的處境我推測你的單位應該是個私企吧,我覺得你的這些錢要回來夠嗆,憑你一個人去跟他們理論應該戰勝不了他們,但是如果通過法律部門來解決的話恐怕得花費很長時間並浪費太多的經歷...
個人觀點:路還很長,不要在意這一個月的工資,既然公司這樣不講道理,待遇這麼差(實習期過後不籤正式合同,不投保),再呆在那裡也沒意思,那一個月工資和押金就當學費了,這次就當時以後的經驗了,以後找工作的時候一定要問清楚,不要再發生這樣的事情了...加油~好運~
19樓: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我進新公司有三個月了,當初說試用期為兩個月,但到第三個月時也沒有與我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說要到六個
20樓:高文遠
試用期過了就算正式合同,開除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個月試用期過後,不給簽字轉正但繼續聘用是否自動轉正???謝謝
21樓:
《勞動合同法》的配套法律如下: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勞動者開始使用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按月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
2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10條、82條,應依法支付你雙倍工資【自你入職的第2個月起(2023年3月21日)至今的時間。補繳你入職至今的所有社保費】;你以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4款為由提出辭職,同時根據本法第46條第1款要求公司支付你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本法第47條);
勞動合同法的支援法條如下: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試用期已經過了,但是沒轉正,辭職要提前幾天
華律網 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離職。不過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 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 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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