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您好:一、可以中途辭職,以下是幾種辭職的方法:
1、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7條)
2、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6條)
3、如果用人單位有相關違法法律的情節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用支付任何違約金。如:未繳納社會保險、未支付勞動報酬等(《勞動合同法)38條 有詳細的規定)
4、如果還在「試用期」內則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用支付任何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37條)
二、用人單位可能會讓您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
如果以上面所說的第1種情況(提前30日)辭職的,那麼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相關的「服務期條款」那麼您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注意: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僅包括「服務期」及「競業限制」。
# 服務期違約責任:《勞動合同法》
第22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25條 除「服務期違約責任」和「競業限制違約責任」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三、關於經濟補償金
如果以第3種方法(用人單位違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並要求其補繳相關未繳經費。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勞動合同法》
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2樓:
可以。並且不需要賠償金,這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
3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當初有沒約定過試用期,如果一個月是試用期的話,完全不用負法律責任的。二看有沒有簽訂過合同,不是那張**,是正式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局備案的那種合同,你看到的**可能只是公司的規定而已。如果沒簽訂合同,那公司就是違法了,你反過來可以告他。
三,無論是否簽訂了合同,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都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參考資料: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槐仁社
你好,可以的,一看就知道你是職場新手,不用擔心,你就辭職就可以了,老闆不敢不放你走的,不放你走還浪費他的時間呢,對吧,你試想一下,你是老闆,你的員工要走,他天天不去上班或者上班不做事,你能拿他有什麼辦法,你還要付工資給他的,所以早點走也好,放心吧,你說你辭職就行了,合同只是給你的一個保障而已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只要你提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就可以辭職。不過要看看你有沒有跟公司簽訂其他協議,比如:競業限制協議,培訓協議等,如果有籤,那你就要按協議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7樓:老邢here丶
俺就簡單通俗易懂的回答你吧,可以的,沒有什麼為不違約,住房公積金可以退,社保到你辭職那天結束。
8樓:路過霜華
看合同中有無列明,可以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有些公司在合同中列明瞭提前一個月前告之就可辭職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加我告訴你怎麼操作
10樓:聖青柏
簡單來說是肯定可以的,一般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報告即可。如果期間有培訓費用,就可能需要你賠償完培訓費後才放你走。
11樓:匿名使用者
以我的經驗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寫辭工書,過了試用期提前一個月!
12樓:氣運恆長久
可以 提前寫一份辭職信交給他,一個月之內,工作交接完之後就可以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 但要交違約金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上面有說明這一條款
14樓:
可以,辭職報告領導簽了就可以走
1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了,路是自己的,
如果我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工作勞動合同,但是未滿3年,我就想辭職,請問這樣可以辭職嗎?會有怎樣的後果?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簽訂的,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法定或約定的事由出現或者合同期限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才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係才隨之終止。
你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你必須做滿三年才能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你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提前三十日遞交。
三十日滿,單位不簽字或不同意的話,可視為默許,你跟單位結清相關賬務,交接清相關手續就可以走人。
自己主動辭職的話,相關賠償自然就不能索要了,如果涉及單位提供專項培訓並約定服務期的話,按相關約定你還得賠償部分培訓費用。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就說這些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17樓:
當然可以辭職啊,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好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合法的辭職的權利,一樓的回答已經比較完整了。辭職也是一門學問。最好和公司好好商量,客客氣氣地離開。同時,也要保留好提前30日的證明。
19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辭職,違反合同約定。可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20樓:林中吹雪
答:可以,但是需履行一下必要的手續。
1、你提出辭職,能與公司協商一致的話,公司就能給你出具相關手續,這是為你下一個工作單位所需的材料;
2、公司不同意你辭職,你需提交辭職報告30天后,公司必須給你出具相關的離職材料。
請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0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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