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代位繼承我爸爸死了但是工傷賠償的錢只給了我媽媽一份。我的那一份被我叔叔和奶奶拿走了怎麼辦

時間 2022-01-09 03:25:12

1樓:百小度

首先 這不涉及代位繼承問題 代位繼承是發生在遺產繼承裡的 遺產是指你父親過世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而工傷賠償不可能在你父親在世時單位支付的吧 所以不是遺產 不涉及繼承問題

其次關於工傷賠償一共分三部分 一是喪葬補助 二是供養親屬撫卹金 三是一次性工亡補助

喪葬費 那肯定是花了

供養親屬撫卹金 這一塊首先要確定供養的親屬 包括配偶 父母 子女(未成年及精神類疾病)照你說的 那就應該確定為 妻子(工資40%)母親(你奶奶)(30%)你(30%)具體以幾個月工資為標準以當地的行政法規為準

一次性工亡補助 哲理要先明確一點 這三部分錢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能由職工的直系親屬來領取 所以一次性工亡補助應由你父親的父母 子女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孫子孫女 外孫子外孫女 對比你家實際情況看一看 一般情況下 這種工亡補助 基本是平均分配的

所以 這個工傷賠償 跟你叔叔是一點關係沒有 其行為違法 你奶奶的行為不違法(可能會多領) 如果起訴的話 得看當時具體是誰領的錢 如果是你母親或你奶奶領的 那麼你起訴你叔叔的理由就是不當得利 如果當時是你叔叔領的(我推斷應該不會) 你你起訴你叔叔的理由就是侵權

但是如果要起訴的話得有一個前提就是 當時你未成年 現在你成年了且未滿20週歲 否則法院不會予以立案 原因就是超過訴訟時效

2樓:匿名使用者

當面要回,或打官司可以說,他們是不經過你的同意拿取你的錢財!

幫個忙,幫我弄上啊

3樓:彩旦機器貓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先行死亡,該先死子女的繼承份額由該先死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

你這種情況與代位繼承無關,應該是繼承人順序問題,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你,你媽媽,你奶奶是有繼承權的,沒有遺囑,使用法定繼承,而你叔叔那一份是不合法的,你可以上訴

相信我哦

當然 還有規定 是繼承權請求權是收訴訟時效限制的,自繼承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超過兩年法院不會支援你的訴訟請求,你將喪失勝訴權,不知道你的具體情況。。貌似你是沒有勝訴權了。。。就看你啥時候知道的了

今年我爸爸因工傷死亡單位賠償了一筆錢,家中就有我,媽媽和爺爺。

4樓:黑烏鴉

配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但你母親也相應負有贍養義務。

不過已經上升到訴訟的地步,估計家庭矛盾無可挽回,這比經濟損失來的更為痛心疾首。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和媽媽,以及你爺爺都是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只有你們三個人平均分配賠償的錢,你爺的三個子女是第二順序繼承人,所以沒有的。他告無所謂,如果法院公證就沒事的。面對吧。

6樓:不死不休還要戰

你爸爸如果參加了工傷保險,因工**後保險公司會支付保險金,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單位支付賠償金。兩種賠償金因為性質不同,其處理也差異較大。

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時,指定了受益人,比如其配偶或者父母、子女,職工因工死亡後的保險金,即由受益人獲得。但是,保險法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指定保險受益人,必須獲得被保險人即職工的同意,否則指定無效。《保險法》明確規定:

「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因此必須弄清楚你爸爸的單位為其購買工傷保險時,是否經過他的同意指定了受益人。

如果你爸爸的單位沒有為他購買工傷保險,那麼,單位支付的賠償金就是他留下的遺產。有三塊: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費是誰主葬並支付費用的就歸誰;同時因為你12歲是未成年人,你媽媽沒工作,都是符合規定可以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你媽媽可以獲得是你爸爸工資的40%,你的是60%。這兩塊多餘是就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8~60個月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你媽媽和你,還有你爺爺,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平等地享受繼承這筆賠償金的權利,任何繼承人都無權剝奪或者限制其他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

當然,經過協商一致,你們之間在具體分配遺產時,數額也可以不一樣。

7樓:匿名使用者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但可按遺產分配原則分配。該賠償款應包含你6年的「供養親屬撫卹金」,在扣除你6年的供養親屬撫卹金後,剩餘的款項,由你、你媽媽、你爺爺平均分較為合理。

縱橫法律網 帥玉志律師

8樓:

工傷死亡賠償金,作為你父親的個人遺產,你和你母親,你爺爺作為繼承人,都是有繼承權的。

這跟你爺爺有多少個子女,是否有退休工資沒有關係。

在遺產分配上,你和你母親,你爺爺三個人,可以協商怎麼分配這筆遺產,如果協商不成,一般是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來處理,也就是平分為3份。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分為兩部分。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扣除喪葬費用後)你分成三份,給你爺爺一份。供養親屬撫卹金你給你爺爺應得的那份,如果供養親屬撫卹金裡面只有你的撫養金那就可以不給你爺爺。

因為你爺爺有自己的收入,不是以你爸爸的工資為主要生活**。

10樓:

工傷死亡的賠償專案包括:1.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9109 x 20 = 382180元);3.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第一項喪葬補助金在辦喪事時應該已用了。第三項供養親屬撫卹金,你爺爺有退休工資是不能拿的,你媽媽儘管沒工作,但應該不到55週歲,也不能享受,而你12歲,只有你能享受這項待遇(國家也是以你的名義發給的),這筆錢應在你的名下。只有第二項才是按繼承法進行分割的。

既然已上了法庭,相信法院會給予公正判決的。

當然,現在好的單位還會另外給予一些贊助或補償。如果明確是給你的(如撫養費),你應該當仁不讓,給你的就是你的,至於你將來怎麼孝順爺爺與媽媽,那是以後的事。如果沒有明確,那就只能共同分割了。

一句話,親情大於一切。

11樓:

你爺爺有小部分,大部是你媽媽和你的

12樓:貫梓夫昂雄

職工因工死亡即因工傷事故死亡應獲得的工亡賠償款,包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對於喪葬補助金即喪葬費用於工亡職工的喪葬支出,按照誰辦理喪事誰收取的原則,無須在工亡職工親屬之間分配,且金額也固定。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當按照立法意圖,結合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領受人的範圍和分配原則。因為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受到的精神創傷及物質損失是最大的,因此,領受人應確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範圍內,即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在第二順序繼承人中確定領受人。如果死者近親屬請求人民法院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進行分割或因分配問題起爭議的,可以綜合參照以下幾種分配原則和先後順序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

第一,儘量照顧無生活**或者無生活自理能力的近親屬;

第二,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近遠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予以合理分割;

第三,均不存在前述兩種情形的,則可以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由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均等分配;

如果是協商解決的工傷賠償,因其中沒有明確相關份額和比例,就容易出現工亡職工親屬間的分配糾紛,有必要對一次性賠償的金額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分別測算出法定應獲賠償的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補助費)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後,按照各專案佔法定應得賠償款總額的比例乘以實際獲賠的款項計算出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補助費)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實際金額,再按照前述方法予以分配。

工傷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備案。

相關規定:  2023年1月1日起,安全生產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新標準實行後,在生產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最高能獲得60萬元補償金,提高近兩倍。

工傷死亡賠償金的繼承人有哪些

13樓:匿名使用者

參照繼承法關於繼承人的範圍確定。

職工因工死亡獲得賠償,不是死者的遺產,是對近親屬財產損失的補償,因此,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其中,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供養親屬撫卹金,都有明確的指向性,不能作為共同財產損失參加分配。僅可以參加分配的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分配,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繼承法關於繼承人的範圍確定,考慮與受害人的關係、勞動能力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確定。即: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均不存在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繼承數額中,照顧與死者共同生活的人員和婦女兒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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