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與裁定的概念是什麼?他們的區別是什麼?

時間 2025-01-11 14:40:06

1樓:網友

一般判決是指法院對案件實體問題的判定,影響的是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如離婚,合同是否有效,所定罪名及所判的刑罰,民事侵權與否的認定,賠償數額的確定等,都直接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產生了影響,使用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案件程式問題作出的決定,影響的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涉及實體問題,如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撤銷判決,財產保全等,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無影響,但直接影響了訴訟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使用裁定。

根據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2樓:淡楠楠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當中,就重大程式所作出的決定,它所解決的,是訴訟中程式的問題。

原告將自己的訴求呈交給人民法院,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根本無權提請訴訟的,會在七日之內徑直以裁定的方式駁回原告的起訴。

原告在這種情況下,體會到的或許是自感法律的不公而所遭受的短暫的痛苦,但其持續時間與原告為訴訟付出的時間及對訴訟寄予的期望成反比。原告在詛咒體制的黑暗之後,會對本次訴訟迅速的淡忘。

判決,是人民法院在訴訟終局時,對案件的實質爭議所作的決定,它所解決的,是訴訟中實體的問題。

原告不僅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而且盡其所能地收集相關證據、**著訴訟結果、猜測著被告行為、準備了詳盡的辯論意見。原告耗費了大量時間去研究自己案子的每乙個細枝末節。可到頭來,人民法院或許因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當,或因其提交的證據不足、缺乏具體法律依據等種種理由,在六個月或更長的時間之後,以判決的方式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比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而言,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當中,原告付出的時間、精力、金錢以及寄予的厚望,都遠多於前者,其訴訟的意義比前者重大得多。原告在被判決敗訴之後,不僅會為法律的徇私而怒不可遏,而且會感覺到有什麼事自己應做卻沒有做,併為此深深責備自己;會因自己的無能、懶惰、遲疑而怨恨自己,判決所帶給原告的痛苦,是劇烈而長遠的。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通俗

3樓:劉偉長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適用事項不相同:裁定一般要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的問題,目的旨在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程序,判決則是為了解決當事人雙方爭執的配團權利義務問題,目的是為了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問題得到解決;

2、兩者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依據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而判決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實體法;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是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導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

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告碧,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上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襪賣舉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通俗

4樓:孫忠靈

法律分析:判決在以前封建時代指官府斷案,現在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的行為;裁定是指行政或司法審判機關在審理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式問題和某些實體問題所作的一種處理決定。判決和裁定之間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察高定主要是解決程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式問題。2、在乙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乙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

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

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雹笑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一) 不予受理;(二) 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 駁回起訴;(四) 保全和先予執行;(五) 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六) 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 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 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 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 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敗肆尺文書;(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通俗

5樓:周培俊

法律分析: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程序。

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

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典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鄭唯寬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喊亮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

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山逗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舉例

6樓:肖紅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畝畢。

2、兩者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判決依據的法律是民法、經濟法等實體法;

3、兩者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判決後多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後,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上訴,自雙方收到法院判決書後15天的上訴期滿後迅正芹,即可向法律申請強制執行;

2、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一審判決後上訴的,從收到一審判決開始最快要三個月左右時間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清則。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裁定書和判決書有什麼區別?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

判決書和裁定書的區別如下 第一,定義不同。判決書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裁定書是一種訴訟文書,用來處理訴訟程式和部分實體問題。第二,數量不同。一個案件只能有一個判決書,而可以有數個裁定書。判決書即最後案件結果的判決書,但也有是以裁定書結案的。第三,解決的問題不同。判決書只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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