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打下大蝦的大俠
一、刑事複議複核程式規定--申請。
一)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訴訟**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二)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人可以提出。
三)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襪租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第七條 刑事複議申請人對公安機關就本規定第六條第二至四項決定作出的刑事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複核申請。
二、刑事複議複核程式規定--受理與審查。
刑事複議、複核機構收到刑事複議、複核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是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進行初步審查:
一)屬於本機關受理;
二)申請人具有法定資格;
三)有明確的刑事複議、複核請求;
四)屬於刑事複議、複核的範圍;
五)在規定期限內提出;
六)所附材料齊全。
刑事複議、複核機構應當自收到刑事複議、複核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以內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不予受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指漏請人向有權受理的公安機關提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在五個工作日以內補充相關材料,刑事複議、複核時限自收到申請人的補充唯好爛材料之日起計算。
公安機關作出刑事複議、複核決定後,相關人員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刑事複議、複核的,不予受理。
三、刑事複議複核程式--決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訴訟**人、辯護律師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申請刑事複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五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複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對沒收保證金決定和對保證人罰款決定申請刑事複議、複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七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複議、複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案情重大、複雜的,經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2樓:網友
你這樣大帽子的殲喊提問題,讓人糊塗哪亂。李改檔這個東西給你,權作參考。
刑事複議
3樓:姜清燕
刑事複議,一般認為刑事不立案,刑事訴訟法有救濟途徑,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刑事複議是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式規定》執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式規定》經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4年9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3號釋出。
該《規定》分總則、申請、受理與審查、決定、附則5章35條,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釋出前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刑事不立案決定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有專門的救濟渠道,不應再納入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所以行政複議與刑事複議是完全不一樣的,它們之間是處於一級壓一級的關係!是互相監督,管理,讓所有人民心裡知道法律的公正。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式規定》 第六條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複議申請:
一)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訴訟**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二)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人可以漏盯納提出;
三)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式規定》第七條 刑事複議申請人對公安機關就本規定第六條第二至四項決定作出的刑事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複核申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式規定》第八條 申請刑事複議、複核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返沒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後五個工作日以內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認定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申請期限內。
前款規定中的「其他正當理由」包括:
一)因嚴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刑事複議、複核的;
二)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人則稿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分立或者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四)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認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刑事複議複核程式規定
4樓:法律顧問林
法律分析:刑事複議程式是: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然後一審法院將案卷材料移送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決定是否進行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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