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職業足球球員的合同約束力如此弱?

時間 2025-04-10 19:15:17

1樓:沉夜孤星

博斯曼法案經歷了非常漫長的司法辯論,最終的結果,也就是現在的現狀是符合現代文明和法制的理念的。

2樓:網友

球員合同和你跟你們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本質上應該是一樣的東西。那麼,你希望你的合同是勞動者的賣身契,還是保障契約?

3樓:有知居

因為足球作為乙個特殊行業,法律並不能直接對其中的一些行為形成約束力,凡球員和俱樂部產生重大矛盾糾紛時,最高可以提交國際足聯,由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這也就使得合同的約束力對球員不足的弊端顯示出來了。

4樓:戰歌

之前的規矩,合同到期後球員轉會依然要徵得俱樂部同意,而且俱樂部也有權要求轉會費,這顯然是霸王條款啊,違背勞工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博斯曼法案推動了職業足球的高度發展,才有了現在歐洲職業聯賽的繁榮,負面效應是靠培養球員生存的中小俱樂部日子不好過了。

5樓:沐紫說娛樂

不僅僅是職業足球運動員,很多行業都是如此,當你足夠優秀,有足夠實力時,你將擁有打破束縛的能力!因為你眼前的擁有太多的更好的機會了,而這還得。

歸結於人性,你內心是乙個講求誠信的人,即使沒合同也同樣知行合一。反之,有千張合同萬張束縛,又能如何?

6樓:達

現代職業競技體育當中,球隊(俱樂部)是企業不假,不過他們銷售的產品除了由員工(球員)生產出來的比賽之外,員工(球員)自身也是這個產品的一部分,因此確實球員可以算作是特殊的勞動者。但是,按照現在的法制精神,你卻不能因此就剝奪球員作為勞動者應該享受的權利。如果你我這樣的俗人有炒掉老闆跳槽的權利,那麼球員也應該有。

7樓:網友

球員本身不是特別的人類,作為職業足球球員,上場踢球參加職業比賽,就是做乙份他們能做好的工作而已。他們和球隊簽訂的合同,是勞動合同。

8樓:名

違約條款本身也是合同的一部分,遵守違約條款去執行合同,談不上「幾乎沒有尊重合同一說」。只有在某國某些人可以壓根無視合同,那才叫真的不尊重合同。

9樓:瞿憶蝶

其實也沒有那麼弱啦,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俱樂部之間違約金談不擾,說不放人也是可以不放人的。

10樓:影子

即使在博斯曼法案之前,歐洲俱樂部之間的轉會費的持續高漲已經是不可挽回的趨勢了。相比較以前買下就終身的轉會制度,我倒覺得博斯曼法案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轉會費的快速上公升。

簽約球員的合同性質 法律問題

11樓:趙運熹

法律分析:球員工作合同的性質存在一定爭議,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其體育行業合同所獨有的特徵,其與普通的民事合同以及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有人將其定義成一種特殊型別的新合同。但無論如何,都要滿足民法典的合同最基本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自籌資金髮展體育事業,鼓勵組織和個人對體育事業的捐贈和贊助。

第四十二條 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資金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體育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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