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職場達人甘某人
孩子在超市未付款前開啟飲料引發了熱議,店員表示孩子因為在還沒有付款的時候就把水給喝了,這種行為是違反超市相關規定的,應該按照這瓶水的10倍**進行賠償。但是孩子的母親表示孩子還小不懂事,也不知道這個水不能在沒付錢就喝,而且孩子的母親也並不是不付錢,只不過是覺得需要10倍賠償有些太離譜。我覺得超市的那個店員還是有些太豪橫了,她的做法是錯誤的。
有一位母親,因為她的丈夫常年在外打工,所以家裡只有她乙個人帶著她三歲的孩子,幾乎每天她都會和兒子一起出門逛街,買一些生活必須的用品,同時也害怕兒子在家裡沒人照顧。當天她帶著自己三歲的兒子去超市的時候兒子嚷著自己口渴,但是媽媽沒有帶水給兒子喝,媽媽就想著先買瓶水,等付完錢了出去給孩子喝。<>
結果孩子趁媽媽不注意就已經將那瓶沒有付錢的水給擰開來喝了,到了付錢的時候店員發現結賬的那個水少了一點,就要求孩子的媽媽按照10倍的**來賠償這瓶水。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並沒有說商品在沒有付款之前就不能夠食用。我們在平常吃飯的時候也會吃完飯再結賬,所以我並不認為這名孩子的母親需要花10倍的**來賠償這瓶水。
孩子畢竟還小,只是三歲孩子的母親,也並不是她縱容自己的孩子去喝這瓶沒有付錢的水的,孩子的母親也已經表示要為這瓶水付錢了,她已經有了這樣的一種購買的意向。所以我覺得孩子可能做錯了,但是店員這種直接讓顧客賠償10倍的態度是非常差的。家長出門在外的確得看住小孩兒,但是小孩犯了錯了,大人也及時的止損了,但是收銀員還是得理不饒人這就不對了。
2樓:菜多多嘮影視
就我個人而言,孩子在超市未付款前開啟飲料這則新聞我有看過,我覺得超市的這種做法一定也不恰當,甚至毫無人性可言,為什麼呢?有幾點可以說一說。
第一點,孩子本身就非常小,不懂事,母親帶孩子去逛超市,孩子非常口渴不小心開啟了一瓶飲料,本身這瓶飲料是要結賬的,並不是不結賬自己喝了這瓶飲料,超市這時候要就事論事,雖然超市有規則,不能在未付款前就使用物品,但作為乙個幾歲的小孩子來說,完全不懂事,並且也沒有花錢,而當結賬時超市說這種行為屬於「偷竊行為」,還要求賠償十倍,這種操作明擺著就是坑人,哪怕超市規則是如此,但人是活的,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拿這種「霸王」規則來框定這起事件的話,我覺得超市非常不人性,沒有一點人情味。
第二點,未付款就要賠償十倍,超市的這種規定是不妥當的,超市的存在方便了大家,但如果規定這種「誇張」的規定,那麼這一定會大家非常反感,甚至久而久之對這家超市留下不好的印象,要說顧客在超市偷竊,你說按照規定賠償十倍,我覺得也還說的通,但要說乙個幾歲的小孩子因為未付款前開啟飲料就要賠償十倍罰款,我覺得是不講究情面,不恰當的做法,最主要又不是不付款,也沒有將飲料藏起來,加上孩子又那麼小不懂事,超市是應該酌情分析這個問題,而不是張嘴就說未付款就賠償十倍罰款。
所以,超市的做法是一定不恰當的,這就是為何孩子在超市未付款前開啟飲料這起事件會引起熱議,因為大家都想抱打不平,大家都覺得超市不人性,超市非常坑,毫無恰當可言。
3樓:彩虹巧克力糖豆
超市的做法當然是不恰當的,我覺得任何東西都應該有個規矩,在關於這方面的界定以後要更加的嚴格。
4樓:豔甜的時尚
姐姐帶孩子回家之後,她冷靜下來想了一下,覺得孩子這樣做似乎也有些不妥,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歸為己有。今天只是一瓶飲料,超市放他們走了。可是如果明天是其他貴重的東西呢?
姐姐覺得這樣可不行,以後要好好管一管侄子了。
其實,孩子犯錯不可怕,「熊孩子」的背後都有乙個「熊家長」,改變以往錯誤的教育觀念,讓「熊孩子」改邪歸正。
你怎麼看待在超市先喝飲料後付錢的行為?
5樓:交通事故達人
在超市中先喝飲料,後付錢。我覺得這個行為沒有什麼不好的。只要在結賬時。用空瓶進行了付款就是正常的。沒什麼可非議的。
現實中確實有些超市。寫著不一定。不允許先喝飲料後付錢。
但有的時候確實是小孩子鬧得厲害。就要喝那個飲料。否則她就一直在鬧。
導致大人都無法正常選購貨物。因此就拿一瓶給小孩子喝。他喝了飲料,以後自然就不鬧騰。
大人也就是正常的選擇購物。出門結賬也沒什麼問題。但有些超市規定以後。
卻提出。先喝飲料後付錢是要罰款的而且還要罰款十倍。確實有很多這樣的例子。
但是需要提示的是。超市的這種做法也屬於違法行為。作為乙個超市,他不是執法機構。
他沒有權利罰款。所以當超市提出對先喝飲料後付錢進行罰款時。顧客可以直接提出拒絕。
解決不了的話。超市也沒有權利滯留顧客。那屬於非法拘禁。
遇到這種情況時可以報警處理。
其實作為。超市屬於。經營場所。
應該對顧客提供各種方便。沒有必要,以自我為中心,提出各種。限制顧客的行為。
顧客就是超市的上帝。如果顧客都不來購買商品的話,你的超市還能存在嗎?所以不管商家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擺正自己的位置調整好自己的心態。
真正能做到為客人服務。而不是想方設法的刁難顧客。給顧客設定各種購物障礙。
障礙設定的多了。慢慢的你的客戶就越來越少了。因為你給顧客帶來了特別不好的體驗。
那你的超市。還能經營長久嗎?
總之不管怎麼說?我都覺得。在超市先喝飲料,後付錢的行為是很正常的,沒有什麼不妥的地方。
6樓:嫿嫿學姐
市民:
我覺得不構成盜竊,有拿著瓶子去結賬,不然瓶子都拿去扔掉了。
如果盜竊的話是要故意隱瞞事實,後來有拿瓶子給人家看,你有意願是要付錢的,又不是說我不想付錢了,所以這應該不算盜竊。
該事件中,母親沒有離開超市,而是將空飲料瓶主動拿到收銀臺結賬,所以主觀上該母親沒有非法佔有超市財物的故意;在客觀上,該母親沒有實施使他人失去對財物控制的行為,該母親和飲料都尚在超市內,屬於超市老闆可以控制的範圍。所以,該母親不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盜竊罪。同樣,也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盜竊行為條件,因此也不存在行政違法行為。
在這起糾紛中,超市將飲料擺放在貨架上並標明**就是「要約」的意思表示,母親確認商品種類並接受**,從貨架上將飲料拿下來的行為就是「承諾」的意思表示。此時,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但是合同成立後,何時履行付款義務,並沒有明確約定,因此,難以認定母親的行為是否違反合同約定。
但超市作為付款義務的接受方,他是阻礙了對方付款義務的履行,並以此來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這個明顯是不合理的,偷一罰十這個條款,也不具有合法性。
律師建議,消費者如遇類似情況可報警,或者購買時,事先與超市方做好溝通,經對方允許後再提前消費,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7樓:十全小秀才
當時,這位母親拿著開啟的飲料瓶到櫃檯掃碼,但超市老闆卻拒絕結賬。他認為,在沒有付款結賬的情況下,提前喝了飲料屬於盜竊,並要求她10倍賠償。但這位母親卻不樂意了,她認為孩子口渴一時忍不住才提前喝了飲料,事後也一定會按原價付錢,為什麼就屬於盜竊了呢?
在超市裡先喝飲料後付款的現象屢見不鮮,但是不是真如超市老闆所言,這位母親的行為屬於盜竊?對此,北京百瑞律師事務所的於寒律師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解讀。
從合同法角度來講,超市與前來購買商品的顧客之間會形成買賣合同關係。《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在這起糾紛中,超市將飲料擺放在貨架上並標明**就是「要約」的意思表示,母親作為顧客進入超市,確認商品種類並接受**,從貨架上將飲料拿下來的行為是「承諾」的意思表示,此時,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但是合同成立後,何時履行付款義務,卻並沒有明確約定,因此難以認為母親的行為構成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可能有的觀點認為在超市購物先結賬再使用是約定俗成的慣例,但是此種觀點也不能一概而論,以在餐廳用餐為例,有的餐廳是用餐後付款結賬,也有的餐廳是先付款後用餐。
從侵權責任法角度來講,構成侵權責任的主要條件是存在過錯。依前述,事件中的這位母親作為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其從貨架上取得飲料時,其和超市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達成,其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項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為本身不存在過錯,因此不構成侵權。
8樓:優越水
一般情況下,在超市應該先付錢再喝飲料。先喝飲料後付錢,說大不大,說小也不小,但是超市要罰十倍的款,這好像有點過了。
大多數都是給超市說好,自己孩子太渴了,先讓孩子喝著,自己等會兒付錢。
超市大多都會同意的,不會刻意要求先付錢後喝飲料的。
雖然孩子的母親,有點不尊重超市的規章制度,但是超市作為乙個服務型的購物平臺,應該多替孩子和母親考慮,才能顯得更人性化,才能贏得更多的顧客。
但是這家超市管理太僵化了,並且造成了許多矛盾糾紛和衝突,實在是不合理。
超市和孩子的母親都有一定的責任,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不願意去考慮別人,所以會出現許多不愉快的事情。
所以作為孩子的母親,如果孩子確實是太渴了,可以先買瓶飲料,在服務區裡面等孩子喝完以後,自己再到超市裡面購物,自己也特別的開心,也不用擔心孩子把飲料灑在其它的商品上面。
作為超市方,有時候應該儘量的多照顧一下帶孩子的母親,讓售貨員能夠多服務一下帶孩子的母親,體諒一下母親的艱辛,超市給人的購物體驗也會更好。
9樓:乙個全方面的老師
首先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待,如果說這個人實在是太渴了,太需要水了,所以讓他先喝了,這個水也是沒有關係的。但是他必須要解釋清楚。
第二,這種行為違反了超市的規定。如果在超市,大家都像他這樣先吃再付款,那麼你吃多少喝多少,我沒有辦法去衡量,所以呢非特殊情況,只要你違反了,超市還可以追究你的責任的。
第三,先付錢,後喝飲料,這是對超市一種尊重。你雖然在超市先喝飲料後付錢,但是你在喝的時候,這個飲料始終不是你買下來的,這個東西始終是別人的,沒有經過別人允許,你就喝了飲料。超市的人員,肯定會不舒服。
如果經過人員的允許,再喝飲料,那麼我覺得還是可以的。
第四,成年人要懂得遵守規則,做好榜樣,提高自己的個人修養,個人素質,文明買單,雖然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是我個人覺得這種行為非常不好,站在超市老闆的角度上,你再想一想。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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