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緊急避險,準國家工作人員? 5

時間 2025-02-20 10:15:29

什麼是緊急避險,準國家工作人員?

1樓:

緊急避險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犧牲較小的利益來維護較大的利益。因為它是要犧牲正當利益,所以法律規定條件非常嚴格,必須是"有緊急避險必要",不避險就必然產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

與緊急避險有密切聯絡的是正當防衛。它與緊急避險區別在於,它是公民的一項正當權利,公民在自己利益受到威脅,可以逃跑也可以防衛時,如果不逃跑而採取防衛措施是合法的。而緊急避險則是沒有其他任何辦法的時候才可以使用。

比如可以逃跑,就不能避險。

新刑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這是刑事立法時,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及哪些人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所作的立法解釋。上述規定,解決了長期以來在國家工作人員概念上的紛爭,同時明確地規定了「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範圍。

2樓:胡觀政經

什麼是「緊急避險」?這招輕易不要用,絕對不要酒駕。

什麼是緊急避險

3樓:郭倩

法律分析:緊急避險是指行為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緊急避險對所造成的損害,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什麼是緊急避險

4樓:依諾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是:(1)意圖是主觀條件指實行緊急避險在於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2)物件是損害一種合法權益保全另種合法權益。

3)起因是指存在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危險。(4)客體是採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種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什麼是緊急避險

5樓:乾萊資訊諮詢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另一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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