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處罰首要份子只說明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即便犯了罪也不一定夠得上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此,即便是共同犯罪,也有輕重主次,不一定要共同追究刑事責任。
如四個人共同犯罪,可能會出現首要份子和其中乙個參與者定罪的情況,另外兩個人不追究刑事責任,不代表他們不犯罪了,只是情況輕不予追究罷了,犯罪仍然是犯罪的。
你說的上述2種情況的犯罪,主要打擊的是糾集人,打擊的是他的糾集行為。
這樣理解的話你可能會更明白了吧。再舉一例,某人聚集了一幫人堵路,造成嚴重後果,那麼這個人就會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這幫人中有一人砸壞了一輛轎車,那麼公安機關將會以破壞公私財物來定這個人的罪,他的堵路行為被更加嚴重的破壞行為吸收了,而他的破壞車的行為又恰恰加重了糾集人的堵路的罪行,因為有人實施了破壞行為,加重了其糾集堵路的後果和影響。
2樓:石華鋒
要看實際情形 很多法庭的判罰是不一樣的 一樣的案件在兩個法庭判決可能大相徑庭 而且還能夠找到以前判罰的依據。
首要分子只存在於共同犯罪中
3樓:鄧凱刑事辯護
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68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塌隱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68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氏畢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什麼處罰
4樓:徐睿明
犯罪型卜集團是3人以上為實施一次或多次犯罪,經事前通謀而粗皮建立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刑法》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首要分子要對他所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犯罪集團中某個或某些成員超出在該犯罪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以外獨立實卜凳穗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對這一行為首要分子不承擔刑事責任,由實施該犯罪行為的成員個人負責。
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首要分子既可以存在於共同犯罪也可以存在於非共同犯罪中嗎
5樓:網友
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裡規定的首要分子是就必要兆型者的共同犯罪而言的租乎,亦即是對刑法分則條文明文規定的「首要分子」所作的解釋。
必要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以二人以上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
由此看出,首要分子的概念出現在共同犯罪中,且是族薯必要的共同犯罪,一種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一種是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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