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作為證人的有哪些

時間 2023-04-26 11:51:06

1樓:職場天明

對於證人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這是因為這些人由於感覺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礙,或者由於年齡關係,對於客觀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 正確反映,不能正確表達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對查明案件事實有意義的證言,不能作證人。

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證人。

證人只能是公民個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不具有證人資格,這是因為只有公民個人才能借感官感知案件事實,而法人和非法人團體本身並無這種感知能力。

同時,由於瞭解案件情況而產生的作證義務,是公民個人的法定義務,故意作偽證、隱匿罪證,必須負偽證的法律責任,而法人和非法人團體則無法承擔這種法律責任。

2樓:鄭莊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3樓:素月_素心

簡單地說,只有一種: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4樓:小孫說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具體包括:

1、年齡較小的嬰兒、幼兒等,沒有能力表達自己的意思,不能作為證人;

2、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不能作為證人;

3、間歇性精神病人、老年痴吊或者因疾病導致無法正確表達意思的人,在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期間,不能作為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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