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中的申訴時效規定

時間 2023-02-20 00:25:10

1樓:邢富林

本地初級法院起訴、市中級法院上訴、都是十五日內,申訴一般無時間限制、二院審理完畢乙屬生效法律文書,申訴提請申判監督程式、得有確實證據證明案件不公、或適用法律不當,有重大錯誤、否則申請申判監督幾乎不可能、高院會下達維持原判通知書,此通知下達後、法院判決己基本定性、再申訴、屬上訪、十年、八年都可以、超二十年、民事己下不再受法律保護。

民事訴訟法時效規定

2樓:華律網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終止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3樓:土流集團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時效是二年,同時可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4樓:七臺河李陽平

訴訟的一般時交在民法通則中是兩年,在民法總則中是三年,現在應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申訴判決之後向檢查院提出再審的時間期限? 20

5樓:酷站長小八爺

根據《bai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du訟法》第一百八十條、《最zhi高dao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審判回監督程式若干問題。

答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上一級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向對方當事人傳送案件受理通知書及再審申請書副本。對方當事人包括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

新民事訴訟法申訴的時效是多少時間

6樓:誠心為您諮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關於刑事訴訟中申訴期限該怎樣理解?

7樓:稀硝酸

這條解釋的理解應該是從刑罰執行時對刑罰沒有提出異議,但是執行完畢後提出異議,在兩年內提出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超過兩年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也可以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不予受理。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樓主要明白申訴的時間,應該是判決生效以後到刑罰執行完畢之後兩年內,可以提出申訴。

超過2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②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其次,就是樓主對法條的解讀出現偏差,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中第10條中規定: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2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這條法條應當這樣理解,在刑法執行結束前可以提出申訴,但是如果沒有提出申訴,而執行完畢後,認為刑法的判決有問題,在刑罰執行完兩年以內,當事人是具有申訴權的,這刑罰執行完兩年內提出申訴是可以的,人民法院也是應當受理的。如果超過兩年的,一般情況是不能申訴的,法院也不會受理,除了上述的法定條件出現。

希望對樓主有所幫助。。。

9樓:匿名使用者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10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應當這樣理解: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可以提出申訴,但是如果沒有提出申訴,而執行完畢兩年後,認為刑法的判決有問題,在刑罰執行完兩年後申訴的,人民法院也是應當受理的。

10樓:戚廣利

刑事訴訟中申訴期限問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理解。

在法院判決生效以後到刑罰執行完畢之後兩年內,可以提出申訴;超過2年提出申訴,如果是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應當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等規定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再審。不得因指令再審而降低再審啟動標準,也不得因當事人反覆申訴將依法不應當再審的案件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關於再審的期限規定

11樓:蘇木槿華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沒有截止時間限制。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12樓:_阿土伯

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宣告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稱為上訴。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 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上訴是針對一審未生效的案件,而再審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行政再審審理期限是:如果再審的案件繼續按照第一審的程式處理,審理的期限是六個月;如果再審的案件按照第二審的程式處理,審理的期限是三個月。

14樓:律問問

上訴和再審區別:

一、定義不同。

1、上訴是對尚未生效的一審裁定、判決不服,而提出的請求上一及法院進行審理的程式。

2、再審是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不服,向同級或上級法院申請,或者本級法院、上級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進行再審。

二、性質不同。

1、上訴權是被告人的法定權利。

2、申請再審作為一項訴訟性權利,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定條件。

三、提起方式不同。

1、上訴,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審程式的提起方式比較複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四、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

1、上訴期限較短,一般為5日以內。

2、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民事訴訟案件中,申訴是否有時限?

15樓:城市老瓜農

你指的申訴,如果是申請再審,是有時間規定的。民訴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16樓:找法網

在民事案件中申訴的時限是在十五日內。

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狀。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提出上訴狀。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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