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要看房子購入時間與三位妻子婚姻存續期間的關係,還要看是否屬夫妻共同所有。
假設三套房子均為第一任妻子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且為三任妻子與丈夫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則有關房產應按如下情況分割:
其中先分25%給第一任妻子的孩子;
再將其餘75%平均分為兩份(即各,其中一份分給第三任妻子;
再將剩下的平均分為4份(即各,第三任妻子和三個孩子各一份。
如上述條件不成立,而需要另行分配。
2樓:匿名使用者
1、《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繼承法的司法解釋:
25、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26、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27、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
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28、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29、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30、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你的案例不具體 只能給你這些作為參考。
如果王某的兒子沒有喪失繼承權,他的孫子代位繼承;
女婿如果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外孫可以代位繼承。
3樓:網友
要看房子分別是什麼時候買的,是否屬於某一個婚姻階段的夫妻共同財產。從總財產中分別劃分出丈夫的個人財產和各個妻子的個人財產,以及三個階段的夫妻共同財產。剩下的丈夫個人財產,三個孩子和現任妻子都有第一順位繼承權,平均分配即可。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任妻子、三個兒子都有繼承權,屬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分割要看幾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贍養義務的履行狀況、各人的生活需要等,一般是在平局分割原則的基礎上考慮這些因素予以適當調整。
5樓:赫連勁冰
第一種情況:妻子佔總財產的一半,剩下的一半三個兒子等額分。
第二種:複雜情況那就要看三套房的擁有時間,分不同時段用不同的辦法,你給的說法太模糊了。
6樓:中顧法律網辯護
要看買房子的時間,當時是夫妻共有的平均分配。分配後剩下的,現在的妻子和孩子平均分。
7樓:匿名使用者
請說的更具體一些,三套房產分別何時或與哪一任妻子共同生活時購買。
縱橫法律網 熊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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