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血紅猩猩
甲是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致死?我認為是故意殺人,誰都知道石頭砸頭十幾下會死人的。使用致命工具打擊致命部位、不計後果,致人死亡的,通常認為是間接故意。
由此斷定甲是故意殺人的故意。
至於其他人乙、丙、丁,只是衝上去打倒醉酒男,屬於治安案件的打架鬥毆,應該不構成犯罪。
原來是前輩啊,16年前有法學專業的大學都很少啊,現在在市檢吧?..真羨慕那個時代。
我還是堅持我的看法,甲乙丙丁打醉漢的時候是一般的鬥毆,應該沒構成輕傷以上,並且他們也沒有故意傷害的故意。四人停手後大家要走了,甲自己上去石頭砸醉漢頭部,是自己的故意,不是共同的故意。特別是有人搶下他的石頭,也說明這一點。
現在死者的致命傷是頭部,就是甲一人做的,身上基本連輕傷都不夠,說四人構成共同犯罪(故意傷害致死),確實很牽強。
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2樓:網友
甲的行為是間接故意,但是我認為一個十幾歲的孩子,一般來講不應該有殺人的故意,就是說他在用石頭砸被害人頭部的時候認為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必然會發生嗎?
所以我覺得定故意傷害致死更恰當一點。
而共同犯罪必須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其他三人有明顯的勸阻行為,肯定沒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構成共同犯罪。
3樓:qq堂主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屬於故意傷害的結果加重。其中,甲為主犯。乙丙丁為從犯。
已丙丁均有自首情節。此案的關鍵在於,乙丙丁本來可以阻止這種結果的發生,但沒有阻止,至少沒有徹底阻止,在刑法上稱為有效性。所以,應當將乙丙丁列為共犯。
但從作用上講為從犯。
4樓:匿名使用者
四人構成共同犯罪(故意傷害致死)
求一個經濟犯罪的案例,我要拿來做案例分析的,請大家提供下案件的名字和相應的犯的法律 10
5樓:匿名使用者
某人2年前從事製造、**假冒商品,涉案金額30萬元左右,現被公安機關發現立案偵查,現其本人為投案自首型,目前處於取保候審狀態。請問接下去的程式該是怎樣的,要是讓法院不判刑,只是罰款有什麼辦法?
謝謝了!
刑事案例分析
6樓:匿名使用者
1、就被害人丙的死亡,甲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犯罪,乙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罪,且屬於既遂,丁不構成犯罪。從犯罪構成分析,甲的主觀方面是對丙傷害,客觀上造成了死亡結果;乙是主觀上有殺害丙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丙死亡的既遂結果;丁沒有傷害丙的故意,也不知道更沒有參與實施對丙生命健康權的侵害行為。三人沒有共同的犯意,不構成共同犯罪。
2、甲與丁構成盜竊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數額應認定為3萬元。甲的犯罪數額應認定為5萬元,丁的犯罪數額應認定為3萬元。
3、甲盜得信用卡並讓乙取出3萬元,屬於盜竊犯罪,犯罪數額應認定為3萬元。乙不知是盜竊得來信用卡,以為是拾得信用卡,去銀行取款,屬於信用卡詐騙犯罪。
4、丁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盜竊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不構成立功,因為投案自首既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還要如實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其供述甲的盜竊犯罪事實,是構成自首的條件。其沒有供述後來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犯罪事實,不構成立功。
5、對甲應按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盜竊罪定罪處罰,實行數罪併罰。
對乙應按故意殺人罪、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實行數罪併罰。
對丁應按盜竊罪定罪處罰,構成自首,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下面2個案例,犯罪嫌疑人分別應該是什麼罪?
7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一:
b、涉嫌虐待罪。
案例二:a、綁架罪 d、共同犯罪。
8樓:網友
案例一。虐待罪;案例二,綁架罪、共同犯罪。
案例分析:1.張某的行為屬於什麼性質?是否構成犯罪? 2.從此案中應該得到什麼教訓和啟發?
大家快給我一些犯罪的案例
9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編就是了 刑事的最好編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嫌疑人劉某(男,16歲,湖北省仙桃人),2023年10月20日凌晨2時許,夥同夏某、陳某、黃某等人經過事先預謀,由陳某攜帶一把西瓜刀,四人竄至廈門湖裡某處的路面,尋找作案目標,準備實施搶劫時,被治安巡邏隊發現,而被抓獲。
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後,認為劉某夥同他預謀搶劫,並準備了作案工具,著手尋找作案目標,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具體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22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搶劫罪(預備),考慮其作案時屬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對其以無逮捕必要,作出不捕決定,並聯合相關單位及劉某家屬對劉某實施幫教。
請問這個案例構成不作為犯罪麼?
11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構成不作為犯罪,不作為犯罪有三個構成條件:1.當事人有作為的義務 2違法行為因為當事人的不作為而產生3 犯罪行為產生不良後果。
a是b的監護人,有對b進行監護管理的義務和權利,但是卻沒有對b採取有效措施制止犯罪行為的發生。構成不作為。
具體是什麼罪,那就要看b的行為是否達到刑法的故意傷害罪的標準,達到,a為不作為的故意傷害罪~!
下面幾個案例當事人"我"分別犯了什麼罪?
12樓:老房
故意殺人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幫忙看看這個案例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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