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時外出吃飯可以開除嗎,員工就餐時間外出吃飯算脫崗嗎

時間 2022-11-06 21:05:11

1樓:元來美好

一般來說這種事情是值得諒解的,沒有公司會對員工嚴格到連因為吃飯就開除,但是如果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還是會被提醒的!

2樓:專治囂張

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以及外出吃飯期間是否給公司帶來嚴重影響,此事可大可小,看你們公司領導的處理

3樓:柔和

既然在工作的時候就不應當出去吃喝。倘若實在有什麼需求,可以跟老闆或者管事的經理進行申請,或者由別人來代替值班,倘若不然有什麼事情的話,也沒有辦法進行處理,我覺得這些有一點不太合理。

4樓:來自同安寺**不羈的楊樹

如果值班的時候外出吃飯,這屬於脫崗,如果發生了什麼事故,這全是你的責任,領導當然是有權可以開除你,

5樓:福宣

依據該單位規章規則,違背了、該單位有理由開除。任何單位和企業包括國家,沒有規律哪來秩序?豈不亂了套!

所以規律和法律是約束人的行為不要隨心所欲!這樣世界才安寧和諧!否則弱肉強食!

所以世界需要規律和法律!故而該單位開除你合理合法!

6樓:博涉

值班時,就應該堅守崗位,不能出去吃飯,脫崗就可以開除

員工就餐時間外出吃飯算脫崗嗎?

7樓:冰封雪地

這要看情況,到了吃飯時間公司是否安排了吃飯。你的崗位是否是特殊崗位。是公司有飯吃,你不吃跑外面吃又超越了公司吃飯時間,那當然算脫崗。

8樓:枚枚

不算!除非你們廠土皇帝鄭人

員工上班期間屢屢私自外出,開除需賠償嗎?

9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的,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海之藍

員工違規在先,有過錯,無需賠償

公司內只有一個人上班時吃東西違紀嗎?

11樓:庠序教孝悌義

在公司上班吃東西肯定是違反相應的工作紀律的不過也要分條件如果大家在加班的話肯定沒有辦法避免

12樓:

這個應該是不違紀的,但是在上班兒期間你可以不要隨便吃東西。又不是到吃飯的時間。

13樓:林林愛分享

有些家長確實是比較挑剔的,不斷地去要求別人,從來不會設身處地站在別人的角度考慮,不用理會他們,把自己分內的事情做好就可以了。

14樓:天上的雲在飄

我覺得不算,因為你的工作決定了你不能按時吃飯。

請問工作時間外出打架被開除合法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工作時間外出打架,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的,用人單位開除勞動者的行為合法。如果用人單位開除勞動者的行為沒有相關依據的,用人單位的行為違法。勞動者就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與用人單位無法達成一致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樓:戊婧棟合樂

你有向上司報告麼?沒請假就出去了吧,所以是私自。這樣你就有可能是其他公司的間諜,開除合法。你有合同麼

17樓:鄭憲明律師

你們的情況不是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中午在塊吃飯下午上班,在上班期間外出死了一塊吃飯人承擔什麼責任?

18樓:

如果要是他沒有。喝酒的能力大家勸酒了,他獲得過多造成意外死亡,這樣你們是有責任的,如果要是沒有喝酒正常的吃飯,那就是飯店裡的菜可能有問題,或者是他自身有病,這樣和你是沒有關係的。

19樓:

吃完飯在上班期間外出死亡。一塊就餐人不承擔責任。

20樓:陽光的靜紫

他有下毒嗎 為什麼要負責 是他害死的嗎 大家都是成年人 自己對自己負責吧 什麼東西該吃什麼東西不該吃 自己對什麼東西過敏應該有一點點知道 不能把責任弄在一起吃飯的人身上吧

21樓:四月的秋浦

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主要看他的猝死與一起吃飯有沒關糸,如果死亡是本身原因那就無關呵。

22樓:勤奮的卡巴

如果掐架死的負全責,猝死那就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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