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管愛好者
土地所有權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徐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應當符合以下規定:(1)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2)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3)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地役權
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2樓:du知道君
地役權是在別人土地上擁有的權利,與後兩者區別甚大。關係是地役權可能是設定在別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建設用地使用權之上的。
地上權與地役權的區別? 5
3樓:哈里懵懂
兩者同屬於用益物權。
1地上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的權利;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2產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劃撥,鄉村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而產生;後者則是基於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設定地役權的合同,也有根據遺囑的單獨行為的。
3消滅事由不同,前者是基於年限的規定;後者則是由於土地滅失,目的事實不能,拋棄,存續期間屆滿或其他預定事項的發生。
4權力不同,前者可以進行轉讓,抵押,出租等權利處分;後者則僅具有使用和為附屬行為的權利
5義務不同,地役權人在供役地上建設的設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權人則無此義務。
4樓:阿笨
1、概念不同:地上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的權利;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2、 產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劃撥,鄉村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而產生;後者則是基於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設定地役權的合同,也有根據遺囑的單獨行為的。
3、 消滅事由不同:前者是基於年限的規定;後者則是由於土地滅失,目的事實不能,拋棄,存續期間屆滿或其他預定事項的發生。
4、 權力不同:前者可以進行轉讓,抵押,出租等權利處分;後者則僅具有使用和為附屬行為的權利。
5、 義務不同:地役權人在供役地上建設的設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權人則無此義務。
地役權和用益物權的區別是什麼?
比較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的異同 - 百度
5樓:胡茂銘
「土地承包經營bai
權」是指du: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zhi委會)依dao法發包的承包經
專營的土地;「屬宅基地使用權」是指:經依法批准並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經依法批准使用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是指:
利用他人的土地使用權,更好的經營自己土地。
地役權和用益物權的區別
6樓:蔚義翦未
是不是下面這種衝突情形:
甲享有對乙的土地的地役權,乙將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用益物權轉讓時,如果沒有告知受讓方該土地上設有地役權,則甲不得向受讓方主張地役權,只能向乙追究責任。如果受讓
時明確告知了,則仍可主張地役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區別?
7樓:蘇決小姐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區別如下:
1、宅基地使用權是村民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的權利,非本集體成員並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對主體並沒有限制。
2、宅基地使用權人使用的土地只限於農村集體土地,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建設用地指的是國家所有的土地。
3、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許可權內容僅限制在建造用於自己居住的房屋,建設用地使用權還包括建築後的經營,所以除了佔有、使用外還包括收益。
4、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大部分情況下都是有償的,需要交納土地使用費,只有在劃撥的情況下不用交納。
5、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只能隨住房所有權的轉移而被動轉讓,而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轉讓。
6、對於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地房一致,地隨房走」的原物,而對建設用地而言,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單獨處分,可以不與其上的建築物一併轉讓。
擴充套件資料:
宅基地拆遷補償計算:
目前我國的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3種方式。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計算公式分別為:
(1)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範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區分房屋結構、等級分別計算合併補償。
(2)宅基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宅基地綜合補償單價×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補償面積。
附: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和剩餘使用期限予以補償,不給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
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單價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從化市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從化市國有土地所有權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予以適當調整,經市人民**批准後定期公佈。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按照以下標準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築面積低於(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准的建築面積核定;
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
已婚並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範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併計算房屋建築面積。
8樓:離歌的向陽花
1、權利的內容不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利用土地營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權利。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公民個人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種物權。
2、產生方式不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
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方式、出讓方式、流轉方式。
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宅基地使用權:
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但如果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權利期限不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農村宅基地:
在取得後可以永久使用,也可以繼承。
4、權利主體不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而且需要強調的是農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之間轉讓,不能轉讓給城鎮戶口的居民。
9樓:支點的家
我國現在土地制度中,土地權屬分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地類)分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屬於集體建設用地,它的範疇要比建設用地小的多。
二者都是對他人土地的使用,但也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宅基地使用權是村民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的權利,非本集體成員並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對主體並沒有限制。
2、宅基地使用權人使用的土地只限於農村集體土地,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建設用地指的是國家所有的土地。
3、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許可權內容僅限制在建造用於自己居住的房屋,建設用地使用權還包括建築後的經營,所以除了佔有、使用外還包括收益。
4、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大部分情況下都是有償的,需要交納土地使用費,只有在劃撥的情況下不用交納。
5、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只能隨住房所有權的轉移而被動轉讓,而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轉讓。
6、對於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地房一致,地隨房走」的原物,而對建設用地而言,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單獨處分,可以不與其上的建築物一併轉讓。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一百三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採取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四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五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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