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段時間在公交汽車上等汽車,有什么法律法規能保護我的利益拉

時間 2022-09-23 21:30:14

1樓:

1、如果對方不能證明是你故意撞公共汽車的,那麼無論如何公交公司要向你賠償。

2、當然,如果你對這個交通事故也有責任,那麼相應的公交公司自然不會負全部責任。

3、更重要的是看交警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樓:泰米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3樓:

機動車輛一定要避讓行人

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新交法規定,不管你是否有責任,機動車都要負責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在公交汽車上等---汽車?居然還會被公交汽---車撞暈,你真乃古今第一人。建議申請急你死。

6樓:雪雪熊

同意一樓的!說的粉全面呢~~

關於交通的法律法規

7樓:孤倚危樓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23年10月28日公佈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23年與2023年兩次修訂。

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2月11日***批准、交通部發布的《機動車管理辦法》,2023年3月9日***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2023年9月22日***釋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於2023年4月28日***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家法規,2023年4月30日公佈,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115條。2023年10月7日,***總理***簽署第687號***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4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已經2023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釋出,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是全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2023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23年11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制定交通法規有哪些目的和作用,交通法規不是為了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突出了以人為本,世間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寶貴的。人的寶貴首先在於生命的寶貴,生命的寶貴首先在於屬於每個人只有一次,所以,我們說人命關天,命比天大,和公平與便民的基本原則。

體現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交通法規是我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與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重要法律法規。在我國道路交通法制建設歷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對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和交通文明意識,規範道路交通參與者和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行為,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確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保護公共設施的法律有哪些?

8樓:

公共設施是指為市民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各種公共性、服務性設施,按照具體的專案特點可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交通、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群服務、郵政電信和商業金融服務等。

公共設施的輕重代表著一個國家的經濟發達程度,公共設施是否人性化代表著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

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高低,自然有各種各樣的尺度,但其中有一種不成文的尺度,是全世界各國都公認的尺度。這個尺度既有趣,又十分客觀,絕對令人信服。那就是要看這個國家公共設施的「重量」。

你去稱一稱這個國家公共設施的重量,就知道這個國家的文明程度有多高。這個標準準確無誤,說明一切,甚至不用再說任何別的!

早在2023年前後,英國人的一些公共設施,都是以分量的沉重程度來論的。比如街道旁的垃圾桶、護欄、郵箱、鐵椅,甚至汽車站牌,等等等等。都沉重得讓人吃驚。

誰也休想移動它一下。因為公共設施如果太輕,就會被人挪動、搬走、偷盜,然後去銷贓。就連輕一點的廣告牌,也會被人連根拔起,扛到廢品站去換幾個零錢花兒。

英國人對此曾非常苦惱,卻又想不出什麼好辦法。因此,不得不把這些設施製造得沉重、再沉重一點,重到讓人搬不走、挪不動的程度。這也一度成為了英國人制造公共設施的一個標準。

就是一個垃圾桶,最好也要造三百公斤以上,不然,嶄新的垃圾桶白天剛剛擺在街上,夜裡便會被人扛到廢品站去。尤其是在郊區,高大的汽車站牌,白天立起來,夜間就不翼而飛了。

英國的監督部門,不得不一再要求公共設施的製造商們,把設施做得重一些,重到必須用吊車來吊裝拆卸為止。這就是英國人早期的文明程度,就連英國自己的民眾,對此都忍無可忍。

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六七十年過去,漸漸地,英國已經成為了世界上最文明的國家。其中的標準之一,就是他們的社會公共設施,已經成為了全世界最輕巧的公共設施。垃圾桶都是可以隨時搬走的,清理起來十分方便。

**亭、路邊的護欄,也是可移動的,簡單方便,而絕不用再擔心被人搬走賣掉。

據世界公共設施組織統計,凡是公共設施沉重結實得讓人吃驚的國家,一定也是文明程度相對較差、經濟相對落後的國家。再結實的站牌、護欄、座椅、垃圾桶、井蓋,也都有被人搬走賣掉的可能,防不勝防。

因此,世界公共設施組織自成立以來,從不提倡所謂公共設施的「結實」,因為歷史證明,越是設施結實的國家,公共設施也就越倒黴,被破壞、偷盜的現象也越嚴重,他們提倡的反而是一種輕巧。

至今有不少國家為了便利,垃圾桶、**亭等都做成了帶軲轆的,可隨時根據需要移動。不過要是在一些落後國家,還是萬萬不行的!因為有可能會在夜深人靜的時候,被人推到自己家去,或是被盜賊直接推到收購站去。

在每兩年的世界公共設施展銷會上,世界公共設施組織從來不把公共設施的重量列為評比的標準。他們更希望的是公共設施的耐用、美觀、輕巧、大方。因為只有可以隨時挪動的公共設施,才更有利於環境的保護。

目前,中國的公共設施還不得不把重量列為製作時的一項重要標準。最少,沒有人敢忽略公共設施的重量,這實屬一種無奈之舉。在城市,公共設施被砸、被盜的現象還十分嚴重,只有用牢固、結實、搬不走的重量來抵禦這些社會不良現象。

這雖然是一種笨法子,但在人的文明程度還沒有達到一定高度時,全世界的做法也都大同小異。

在非洲,在一些不發達的國家,你會看到,許多公共設施至今還都被沉重的大鐵鏈子相互拴住。

公共設施的設計者們,無不希望中國的公共設施,有一天也會變得輕巧、美觀、大方,以隨時可以挪動為標準,而再無人去破壞、偷盜,更無人再去收贓。到那時,中國的文明程度才是一個相對合格的標準,而不再是由哪個部門的自我宣稱和標榜。

社會是人所生存的人化的自然,他的存在需要一定的基本條件和秩序。國家是維持這個秩序和提供基本條件的機器。

國家的存在以人會中的人為基礎,離開了人的國家不成為國家,人的物質需求是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斷變化的,國家為了滿足不同人的相同需要的時候,為了節約國家機器的開銷成本,滿足機器運作的條件,便提出了公共設施的方法,方法的有點顯而易見,因而要大力發展公共設施,公交地鐵都是,也減輕了國家的負擔,每人一輛汽車是不可想像的。但是要控制公用設施的比例,因為人是需要一定的私有空間的,公共設施過多的話,利用率低下,勢必會造成浪費。

關於在公共汽車上的事情寫200個字左右一篇作文

乘坐公共汽車能攜帶寵物嗎?有什麼法律根據和依據?

9樓:治此病搜獨絕康

沒有具體規定!不過部分公交車上不允許帶寵物,但是我見到過有人帶寵物坐公交車。

10樓:童丶可

不能 比如狗之類的 傷人怎麼辦

別人汽車登記在我名下有什麼影響

11樓:小圳軍

這個影響很大,別輕易借名買車,下面具體介紹一下: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保險理賠等都需要你的證件,非常麻煩;

2、一旦事故後的賠償超出保險理賠金額,不足部分法律上就需要你來承擔,如果使用車的人良心好點,你還不至於破財,如果當事人良心不好的話,那你就是冤大頭了。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投保交強險系投保義務人(包括車輛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義務。

拓展資料:

我國國家最新標準《汽車和掛車型別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01)中對汽車有如下定義:由動力驅動,具有4個或4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主要用於: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牽引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的車輛;特殊用途。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別人汽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影響很大。主要是汽車發生事故後會涉及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是具有法律風險的。出了事故之後,風險是連帶的,也就是說做為「車主」的你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這種做法實際上就是"借名買車」而"借名買車」違反了《調控規定》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國家對於居民身份證和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

"借名買車"的風險:

借名買車中,借用人即實際使用人對其因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行為難逃其責,而被借用人即名義車主在有過錯的情況下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將購車指標出借給他人購買車輛潛藏著一定的風險,負有較高的注意和審查義務。

1、借名人的風險

一是被借名人事後否認借名購車事實的存在,拒絕履行借名協議,在借名人符合購車條件,搖號中籤後,拒絕配合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二是被借名人在指標轉讓或租賃期間因自身需要購車或規避自身風險等其他原因而改變主意,需要該指標,要求借名人返還車輛(指標)。

三是借名購車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購車指標屬於一種許可資格,並非物權法保護意義上的物,所以,是不可以作價買賣的。因借名購車違反了相關政策,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審判實踐中,存在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可能。

四是車輛因登記人(被借名人)涉訴而被查封或執行處分的風險。

2、被借名人的風險

一是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車輛由借名人實際佔有使用,無法對車輛進行有效控制,可能在發生車禍時與借名人(駕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能因為借名人的過錯承擔違章罰款、車輛保險等方面責任;

二是喪失個人信用的風險,對於借名後貸款買車的情況而言,借名人是實際還款人,被借名人是名義還款人,若借名人逾期償還貸款,就有可能對被借名人(名義還款人)造成信用損失;

三、被借名人收到行政處罰的風險。如根據《北京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小客車指標僅限本人使用,對於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出借的行為,指標管理機構收回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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