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滿4年,不同順序申請人分別申請失蹤和死亡,該怎么處理

時間 2022-09-22 03:20:12

1樓:西門雍恬盧美

申請宣告失蹤是沒有順序的,申請宣告死亡就是有順序的,順序在前的親屬未申請死亡,申請在後的親屬不得宣告死亡,同順序的親屬有宣告死亡有宣告失蹤,則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親屬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

所以你所問的情況,既然妻子沒有申請宣告死亡則只能是宣告他失蹤,因為父母在宣告順序上是排在配偶後面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3樓:冒夜

可以直接申請死亡

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也可以申請失蹤,申請宣告失蹤沒有順序限制

如果不是同一順序利害關係人申請,有的申請宣告失蹤有的宣告死亡的應該怎麼辦

4樓:匿名使用者

先看是否符合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失蹤需兩年;宣告死亡需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足兩年,經有關機關證明公民不可能生存的立即可申請宣告死亡)如時間上只滿足宣告失蹤不滿足宣告死亡,只能宣告失蹤,宣告失蹤申請主體沒有先後順序。如時間上既滿足宣告失蹤又滿足宣告死亡的,申請人可以宣告失蹤,順序在前的申請人可以宣告死亡。

注意宣告死亡申請主體有先後順利,前一順利的主體不申請宣告死亡,後一順序的主體不得申請。同意順利的申請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的應當宣告死亡。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收順序限制。

5樓:譚芳律師團隊

您好,如果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如果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7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不同順序關係人申請失蹤或死亡,譬如張三下落不明滿4年,

6樓:白熊魚粉

2023年10月1日 開始實施的《民法總則》

第四十七條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關係】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民法總則未對「利害關係人」進行定義,根據《九民紀要》,延續用《民法通則》及民法通則的解釋,應該是指:

24.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25.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由此可見,申請宣告失蹤和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範圍相同。依據新法,則法院有義務審查被宣告人符合失蹤還是符合死亡,如符合死亡應宣告死亡,即使申請死亡的是後位者。

7樓:不二熊熊

申請宣告失蹤是沒有順序的,申請宣告死亡就是有順序的,順序在前的親屬未申請死亡,申請在後的親屬不得宣告死亡,同順序的親屬有宣告死亡有宣告失蹤,則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親屬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

所以你所問的情況,既然妻子沒有申請宣告死亡則只能是宣告他失蹤,因為父母在宣告順序上是排在配偶後面的。

下落不明四年,法院宣告失蹤還是死亡?

8樓:帥氣的小宇宙

下落不明四年,法院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9樓:匿名使用者

下落不明四年是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併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於結束失蹤人財產關係得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與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

3、故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10樓:托起藍天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夠二年的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夠四年的應當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11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申請的是宣告失蹤還是宣告死亡。

兩種是不可以同時宣告的。宣告死亡就不用宣告失蹤了。

如上樓,2年就可以宣告失蹤。

12樓:問法網姜律師

這要看厲害關係的申請,可以申請宣告失蹤也可以申請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應( )

13樓:ray的遊戲世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應只能做出失蹤宣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14樓:匿名使用者

b。這是民事訴訟領域處分原則的體現,也是不告不理原則的體現。因為利害關係人並沒有申請死亡,只是申請失蹤,法院不得超出當事人的請求而作出裁判。

15樓:匿名使用者

d.法院沒有失蹤判決只有死亡判決。

甲下落不明滿4年,甲父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甲母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甲妻未做表示.

16樓:汝建義

選a因為宣告死亡有順序限制,配偶是第一順序,他妻子沒有申請宣告死亡,那麼其他人都不能申請宣告死亡。

但是宣告失蹤沒有順序限制,他父親申請宣告失蹤了,所以法院應當宣告失蹤。

請參考《實施《民通》若干意見》第25條。

17樓:晴空蔚藍宇

b近期民法總則已有修改,修改之前a正確

18樓:匿名使用者

是c 宣告死亡的標準是下落不明滿4年,且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

關於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問題!

19樓:匿名使用者

1、法抄院應裁定宣告此人bai失蹤,並確定該被宣告失蹤人du的財產代zhi管人。

2、親屬對宣告死亡還是失蹤dao發生分歧的,按下列原則進行。

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先後的限制,即順序在前的申請人之申請權,有排他效力。第一順序為配偶,第二順序為父母、子女;第三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最後一個順序是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如果前一順序的申請人不宣告死亡,後一順序的申請人宣告則無效。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很簡單

不管是宣告死亡還是宣告失蹤都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所以先聽他妻子的

因為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是有順序的配偶永遠在第一位

失蹤失蹤四年了,想要辦理死亡證明,請問需要什麼手續?

21樓:匿名使用者

失蹤人員要先向公安局報案,公安局會登出尋人啟示和一些申明。兩年後如還無音訊,可以出具死亡證明。

向法院申請死亡證明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書一式二份,申請書應記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被申請人失蹤或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影印件及申請人作為利害關係人的證明材料影印件,委託**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手續。

3、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申請宣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滿兩年的公民死亡的,應提交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還的書面證明。

4、‍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終結審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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