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和孩子情況怎樣界定

時間 2022-09-16 11:00:10

1樓:法律知識我知道

夫妻在離婚時必然會遇到財產分割的問題,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割。那麼,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該怎麼分?我們來看一下。

一、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包括:

1、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2、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3、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4、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5、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另外,下面幾種情況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該怎麼分

1、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3、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5、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6、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男女雙方離婚,對孩子精神方面的傷害是很大的,離了婚孩子應該歸誰好呢?正常情況下,法院的判決會根據較好的情況來判決孩子歸哪一方。具體情況如下:

一、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情況

1、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2、孩子雖然兩週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3、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4、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7、十週歲以上的孩子願意隨母親生活的。

二、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撫養的情況

1、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2、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3、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6、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三、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見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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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老虎

規定夫妻離婚時,是一起協議分割屬於兩位共有的財產,不能分割屬於一方,或屬於他人財產,他人也不能分割屬於夫妻倆的共有財產。

子女撫養權,需要雙方當事人本著子女最大權益出發,自行協議。

以上,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法院提出訴訟。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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