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阿顏
又稱訴訟保全申請書,在民事訴訟活動開始前,出現緊急情況或在訴訟過程中,主張權利的當事人,發現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出現或可能出現轉移、出賣、隱匿、毀損財產的行為,要求人民法院對爭議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法律手段對爭議財產採取保全強制措施時所提交的書面要求。
(2)民事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2、被申請人基本情況同申請人相同
(3)請求事項:
簡要寫明請求人民法院採取的具體保全措施。如依法凍結被申請人賬戶(存款)、查封其財產等。
(4)事實與理由:
這是申請要求成立的依據。應簡明扼要的寫明糾紛發生的原因、發展變化的過程,並寫明請求財產保全的法律依據。
(5)結尾:
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人民法院」;署名申請人(單位)名稱;申請的年、月、日。
寫明要求查封、扣押的財產地點,要求凍結的資金的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等。
2樓:東嶽
1、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可以在起訴前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當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解除財產保全。
2、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經審查可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當事人提出訴前保全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4、當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5、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如何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什麼手續
3樓:郝林梅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申請人應提供擔保並且在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訴訟財產保全,由申請人向立案法院申請或法院以職權決定,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申請書和擔保材料,擔保材料一般包括擔保書和財產證明,比如房產證、銀行存摺、車輛行駛證等,且擔保財產的價值應當不低於申請保全的金額,擔保財產可以是申請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申請保全交納的費用是依照該房屋的價值按比例計算的。根據***公佈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拓展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六章 財產保全
第二百四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執行員執行。
4樓:睦軼圭紫杉
申請訴訟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有些案件的審理需要較長時間,而爭議的財產有的易於變質腐爛。
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處理變賣,折價儲存。
第二,採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根本不發生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但是,在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中兼有給付之訴內容的,可以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第三,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第四,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非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
5樓:李右丞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申請書和擔保材料,擔保材料一般包括擔保書和財產證明,比如房產證、銀行存摺、車輛行駛證等,且擔保財產的價值應當不低於申請保全的金額,擔保財產可以是申請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6樓:偶浚後雪晴
寫一份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交納財產保全費,另外你必須提供相應擔保,否則法院不會受理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寫一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請交警給開一個申請財產保全的函件,如果對方負全責的話,一般法院不需要當事人提供提保(各地法院處理可能不同)。你可請當地律師幫助辦理。
8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可以,但是財產保全是你提出申請,並提供擔保,如果最後裁定保全不是必要的,給對方造成不應該的損失,你要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9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向法院遞交保全申請,並提供被申請保全的財產資訊,以及擔保書和擔保物的資訊(也可以提供擔保金)。
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10樓:麥穗兒談教育
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二、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
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詢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於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
3、有價**: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賬號;
4、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申請人未掌握財產線索或掌握不足夠的,可以嘗試懸賞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執行懸賞舉報網為代表的公務懸賞,和以蒲公英協作網為代表的民間懸賞,均未支援在訴訟階段懸賞。申請人可以自己嘗試登報等方式進行懸賞。
三、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四、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五、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六、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申請書和擔保材料,擔保材料一般包括擔保書和財產證明,比如房產證、銀行存摺、車輛行駛證等,且擔保財產的價值應當不低於申請保全的金額,擔保財產可以是申請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財產保全的種類: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以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有關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其適用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
即利害關係人與他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係所涉及的財產處於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係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其程式條件是,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
2、訴中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順利實施,保證將來作出的裁判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採取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
其適用也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存在各種主、客觀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難以或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其程式條件是,當事人向受訴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進行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3、訴前財產保全與訴中財產保全的區別。第一,提起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係人,不僅包括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對民事權利負有保護責任的人。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一是由當事人申請,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當事人申請,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在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則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發生的原因,是因情況緊急,利害關係人來不及起訴,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訴訟中財產保全,則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況。
第三,提供擔保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的是「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四,裁定的時間不同。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適當延長作出裁定的時間。
第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解除,則是以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為條件,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11樓:飛喵某
財產保全一般是在債務人有惡意逃避債務時才能申請的,如果對方只是欠錢不還,並沒有轉移財產,法院一般是不受理保全申請的。
一、財產保全的條件
1、須當事人提出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當然,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申請人須提供擔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4、保全財產的範圍,僅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三、申請財產保全的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在訴訟前或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對方的財產做出保全的規定,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應向本院提供下列資料:
1、被申請人的戶名、開戶銀行及帳號;
2、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名稱、存放地點、數量、價值及保管人;
3、提供相當於財產保全價值的財產擔保。如屬第三方為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應由第三方提供擔保書及相應價值的財產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4、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數額;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請理由。
擴充套件資料:
一、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時機。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沒有責令提供擔保的可以不受這點限制)
二、規定可以不申請的條件:
1、在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
2、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
3、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是什麼意思,申請申請財產保全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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