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時間 2022-07-16 18:40:08

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2樓: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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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提問

我是退休返聘的,我現在不想在這單位做了,辭職的話要提前幾天提出?

返聘協議上沒提到這一點

和她們籤的合同是到期如果雙方無異議提出,可自動延續至下一年度的怎麼不回覆呢?張律師

回答屬於勞務關係。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係。

提問那我辭職的話要提前幾天提出?

請回復回答

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如下: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2.

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解除勞動合同;3.因勞動者存在過失,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4.單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5.

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是參照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規定、

也要提前三十條

三十天雙方也可以自行協商確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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