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最近有則新聞 鄭州一保姆工錢未發偷盜僱主手機獲刑10年,請

時間 2022-05-22 17:40:11

1樓:牆腳摘紅杏

對保姆張女士的遭遇深表同情。

根據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法院對該案件的量刑是基本合理的:

一、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標準: 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盜竊數額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 10000元以上不滿1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滿2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滿31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滿3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滿45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滿5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滿6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的量刑標準: 60000元以上不滿7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滿96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滿11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滿13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滿15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處無期徒刑。

2樓:匿名使用者

從學理角度來講,這樣的判決肯定是有問題的。

按照主審法官的思路:

(1)財產犯罪數額以實際價值論,銷贓價值高於實際價值的,以銷贓價值論,由於本案無銷贓,那麼盜竊數額認定為六萬餘元是沒有問題的。

(2)本案中僱主不構成惡意欠薪,因為欠薪需要**有關部門幫助追討之後仍無法解決的才構成,況且欠薪與盜竊手機行為在刑法上並無必然聯絡,無法將盜竊手機視為欠薪行為的正當防衛。欠薪或許構成張芸盜竊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的酌定量刑情節,但法官並沒有採納。

(3)張芸是被動歸案,僅僅是歸案後如實供述,可能成立坦白,但是不可能成立自首。坦白有酌定從輕情節,法官沒有采納。

(4)根據如上,盜竊數額六萬餘元,判十年,罰金2萬元。

但是,尼瑪刑法上還一句話叫做「定罪時要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啊!法官忘了嗎?

張芸盜竊時有主觀上有小偷小摸故意(用手機抵工資2400餘元),客觀上盜竊了數額巨大的財物,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在2400元的範圍內成立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都適當。超出的部分成立過失盜竊,過失盜竊刑法不處罰。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可以對其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我認為因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張芸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是比較合適的。那部手機能修的修,修不好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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