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易書科技
1、物業收取的停車費主要用於:經營成本、酬金和利潤;
2、如果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則收取的停車費中還有部分利潤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實際中,物業公司經常對外公佈,停車費主要用於彌補物業管理費的不足);
3、關於停車費的收益是不是屬於全體業主:小區車位是否屬全體業主共有,關鍵在於該車位是否攤入公用建築面積。如車位面積不計入總建築面積,又系獨立單元,不屬公共使用空間,無法判定屬業主共用,因此,針對業委會要求確認車庫權屬歸業主共有的請求,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物權法》出臺後地面停車費不能簡單地歸業主,特別是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區。直接收益歸業主,不符合質價相符的原則,物業公司入不敷出。
業主主張停車收益有三個前提條件:一是2023年10月1日以後;二是地面停車位明確歸屬業主共用;三是經營者收取的停車費在扣除經營成本、酬金和稅金之後尚有盈餘。
本條內容**於:建築工業出版社《家庭裝修大全》
2樓:匿名使用者
小區停車部位如果是停在露天部位,屬於全體業主,露天的小區停車場、道路兩旁都是小區業主共有的土地,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物業公司而是屬於全體業主,所以停車費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停車費怎樣使用應當由全體業主或全體業主選出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如果,停車位、停車場設在地下,則要看規劃局的規劃或當初開發商購買國有土地的約定,同時要看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購房合同來確認。
3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停車場的歸屬,一般小區裡的綠地、公共街道、停車場的使用權歸業主(除非就停車場合同另有規定),所以佔道停放車輛的停車費也應歸業主,但很多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維護業主權益,而且現行法律允許物業在保證業主停車需要的情況下使用停車場並收取停車費。
4樓:時間嶺
屬於小區全體業主,
其中地下停車位要看業主購買合同的約定。
如果小區房屋是**出租的,那麼屬於**
小區停車費到底歸誰所有
5樓:易書科技
1、物業收取的停車費主要用於:經營成本、酬金和利潤;
2、如果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則收取的停車費中還有部分利潤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實際中,物業公司經常對外公佈,停車費主要用於彌補物業管理費的不足);
3、關於停車費的收益是不是屬於全體業主:小區車位是否屬全體業主共有,關鍵在於該車位是否攤入公用建築面積。如車位面積不計入總建築面積,又系獨立單元,不屬公共使用空間,無法判定屬業主共用,因此,針對業委會要求確認車庫權屬歸業主共有的請求,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物權法》出臺後地面停車費不能簡單地歸業主,特別是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區。直接收益歸業主,不符合質價相符的原則,物業公司入不敷出。
業主主張停車收益有三個前提條件:一是2023年10月1日以後;二是地面停車位明確歸屬業主共用;三是經營者收取的停車費在扣除經營成本、酬金和稅金之後尚有盈餘。
本條內容**於:建築工業出版社《家庭裝修大全》
6樓:匿名使用者
利用小區的資源所獲得的利益歸全體業主所有,你們小區的停車費同樣歸業主所有,物業公司可以扣除部分管理成本.
7樓:時間嶺
產權房小區都屬於業主,地下部分如果也是買的或送的,也屬於業主,
保管費也不屬於物業,因為物業費裡面本來就包括了安保費,
物業可以得到的應該是代業主收費的勞動費,而且費用應該由業主來定,如果價錢談不攏,物業可以拒絕替業主收取停車費,但是依然要履行保護車輛的職責,完成小區的安保任務
8樓:
我們小區一直都不收費,也有保安,當時買房是說不收費用的.幾年過去了物業可能覺得不對了現在要收費,我也不知道合理嗎?不過沒成功.沒有人交也就不了了知了
9樓:落祭寂
要是有人管理
夜裡有人看車就不算亂收費
物業在小區裡收取的停車費歸屬權應該是誰的
10樓:虎馬
請問收停車費的小區,馬路壞了應該由誰來出錢修路。
小區車位到底屬於誰?
11樓:不一般的高手
一 目前我國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存在四種形式:
第一種是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
第二種是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
第三種是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
第四種是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
二、住宅小區各種型別車位的歸屬情況如下:
1、小區地面停車位
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定在小區地表,以劃線分割方式表明界限的停車設施,可分為規劃地面停車位和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共有場地的停車位。
(1)規劃的地面停車位。
該類車位是指經規劃部門批准,小區開發商在小區紅線範圍內設定的停車位,該類停車位在施工圖、竣工圖上均有體現。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通過**、附贈、出租等方式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2)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對於該類地面車位的歸屬,因法律明確規定屬於全體業主所有,所以其權屬爭議不大。但在實踐中容易引起業主不滿的主要原因是物業公司常常對這些車位收取車位使用費。
物業公司收取車位使用費的作法是有法律依據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收取場地佔用費、收取標準和用途等事項。
業主大會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佔用費的,場地佔用費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當然,物業公司收取的車位場地使用費在扣除部分車位管理物業費後應納入小區業主共有賬戶,車位管理物業費的提取比例一般由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
2、人防地下停車位
人防地下停車位是指結合地下人防工程修建的停車位,這些停車位屬於人防工程的組成部分。
對於人防地下停車位的權屬理論界存在爭議,主流觀點分兩類:一類觀點認為人民防空工程屬於國防工程的組成部分,所有權歸國家所有,開發商無權處分;另一類觀點認為人民防空工程因由開發商投資建造,所以應屬於開發商所有,但戰時國家可無條件徵用。
全國各地**對於人防地下停車位的權屬在實踐中的態度也不盡相同。
3、非人防地下停車位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對該類車位的權屬有不同於物權法的規定,該法規25條規定,「地下工程應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處分』的原則,允許建設單位對其投資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自營或依法進行轉讓、租賃」。
4、獨立建設的停車位(庫)
該類車位具有獨立性,其是在開發商擁有獨立使用權的土地上投資建設的車位,能夠依法辦理產權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初始登記後其所有權明確由開發商享有,在**給特定業主辦理轉移登記後,產權為特定業主所有。
該類車位為最「正規」的車位,基本可等同於房屋看待,轉讓協議等均須在**部門備案,並可辦理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但是因投資成本較大等原因,開發商投資修建該類車位的意願不高,該類車位在實踐中不多。
小區車位除上述四類外,目前比較常見還有機械車位,但機械車位根據其佈局位置都可歸屬於上述前三類車位之中。
從上述分析也可看出,除地面停車位和獨立建設的停車位(庫)其權屬法律規定明確外,現有法律法規對於其餘兩類地下停車位的權屬並無特別明確規定,實踐中也處於**監管的盲區,其權屬的釐清尚待法律法規的完善。
12樓:一輩子穩穩的愛
地下負一層的消防車位屬於國家所有,負二層的車位屬於開發商所有,購買之後就屬於住戶了。
13樓:大偉說房
小區車位到底是屬於誰的呢?有三種型別:一在購房時未按公共建築面積進行公攤的車位屬開發商所有;二在購房時停車場已按公共建築面積分攤給全體業主的屬全體業主所有;部分地下停車位是人防工程改建而成的屬國家所有
停車收費屬於什麼部門管
14樓:匿名使用者
1、申請經營路外和居住小區收費停車場的單位,應先到所屬區縣市政管委會(建委)或小區管理辦公室領取並填寫《北京市路外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登記表》(以下簡稱《路外登記表》)或《北京市居住小區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登記表》(以下簡稱《小區登記表》),由市政管委(建委)或小區管理辦公室簽署意見。
2、取得經營資質的單位持市政管委(建委)簽署意見的《路外登記表》或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簽署意見的《小區登記表》,以及詳細的停車場平面圖及停車場地規劃圖,到管界交通支(大)隊辦理交通設施和交通組織事項的稽核手續。
3、各管界交通支(大)隊交通科依照《北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有公共停車場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的規定,負責稽核收費停車場的相關手續。對申報經營停車泊位在200個以下收費停車場的,實行管界交通支(大)隊一級審(核)批制。交通支(大)隊對申報材料進行現場核實,符合規定的,支(大)隊在《申報登記表》上籤署意見並蓋支(大)隊交通科章。
對申報經營同一場地停車泊位在200個以上(含累計超過200個泊位)收費停車場的,實行兩級審(核)批制。管界交通支(大)隊對申報材料進行現場核實,提出初步稽核意見並報交管局秩序處,由秩序處在《申報登記表》上籤署最終稽核意見。倉庫、油庫、工廠等不對社會開放的場所以及遠離繁華場所、居民居住區的非配建停車場,不得辦理機動車收費停車場手續。
4、實行一級審(核)批的,交通支(大)隊稽核期限為5個工作日;實行兩級審(核)批的,交通支(大)隊提出初審意見報局的期限為5個工作日,局秩序處稽核期限為5個工作日。
5、在稽核期限內簽署意見的《申報登記表》,除稽核部門留存一份外,應及時退給申報單位。
15樓:血刺月殤
好:目前停車場管理權歸屬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停車場的性質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改變。但是實際上,作為經營停車場的管理單位,普遍存在著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的問題。
最主要的表現是在道路範圍內的臨時停車場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不一致。有的歸各區公安分局經營管理,有的歸當地街道辦事處經營管理,有的歸停車場產權單位經營管理,造成了這些經營單位只管收錢,不考慮停車場地的投資興建。有的產權單位甚至將社會停車場出租給專業運輸單位,從而改變了社會停車場的性質。
當然還有別的情況,例如一些大型公共建築內部的停車場無人負責管理,無人監督執行,有的停車場甚至挪作他用,改變了停車場的性質。因此,建議你可以向公安交通部門投訴諮詢
請採納。
車子停在自家小區還應該交停車費嗎
清一色520螺 物權法 第74條第三款規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做了明確規定。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 車位費 佔道費 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屬於業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響小區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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