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產權是否有居住權,產權房內的有戶口人員(非產權人)是否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

時間 2022-05-10 23:50:11

1樓:匿名使用者

部分產權是可以主張居住權的:

居住權內涵十分豐富,在國際公約、憲法行政法等公法領域以及物權法等私法領域含義並不相同。在國際公約及憲法中,通常的表述是居住的權利,或稱住房權、住宅權。如《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人人都享有在其國境內自由遷徙及居住的權利」。這裡所說的居住的權利是指空間意義上的在什麼地方停留的問題,是與遷徙相對應的在某一地方常住的狀態,對這種權利的保護是人身自由的重要內容。 國際公約中還有一種作為生存權這一基本人權意義上的居住的權利(又稱住房的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關於獲得適當住房權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第六屆會議,一九九一年)》第一條規定:

「適足的住房之人權由來於相當的生活水準之權利,對享有所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這裡所說的居住的權利是指為生存而必須提供的住房方面的保障。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保障公民居住的安全與安寧,雖然不是從正面直接規定憲法保障公民居住的權利,但通過反向解釋可以推斷出這一精神。

而在私法領域內,在物權法上,居住權則有其特定含義,是指非所有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是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之一種。

上述國際公約和憲法中的居住權與物權法中的居住權在適用範圍上明顯不同。國際公約中的居住權是要求締約國承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其適用的主體是國家;憲法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其中的居住權主要是調整國家和公民之間的住房財產關係,以保護公民的居住權利,防止遭受公權和他人的侵害;物權法中的居住權則是用於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房屋用益關係。

在私法領域,對他人住房進行居住的權利可由兩種法律關係創設,一種是通過物權法律關係創設,即產生作為他物權的居住權;另一種是通過債權法律關係創設,即產生承租權、借用權等。由於物權與債權性質上的不同,所以居住權與承租權、借用權在法律效力、權利內容、權利保護方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可將二者混淆。

2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回答:

1、「房產證上寫上共同共有人的名字,如果共同擁有人有10個 那不是要在房產證上寫10個人的名字 有點不靠譜吧 」:確實是,可以先分割遺產,將其他共有人的份額補償相應價款。

2、「50%是遺囑所得 另10%是父親轉給我的」:如果你父親還在,應是贈與。遺囑如果未經公證,應先做繼承公證,然後過戶;或者到法院起訴解決。

1、「現在我有60%的產權」:

(1)既然「房產證上是爺爺的名字」,你如何確定你有「60%的產權」?是有你爺爺的遺囑、還是有其他情況?請說明。

(2)如果沒有遺囑、房產證上你不是佔有60%產權的共有人的話:你父親在世時,你不可能擁有60%的產權。

2、「新房做好要重新辦房產證。可以辦我的名字嗎?」:只做你一個人的名字,不可以:需要得到其他共有產權人的同意才行,或者將你和其他共有產權人的名字都登記為產權人才行。

3、因為不知道你是繼承、還是原始取得的這60%產權,無法確定你過戶到你名下的具體程式。

4、「我是否擁有房屋的居住權?」:你有居住權,但其他共有人也有居住權,你行使居住權時應和其他共有人協商解決,因為共有人對於共有房屋擁有按份額的所有權。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產權的話,當然可以要求在房產證中以按份共有的方式加上你的名字,並有對房子的佔有,使用,處分,受益的權利!

4樓:

有60%的產權可以在房管部門登記,房產證上寫上共同共有人的名字 你對該房享有居住權 在所有權方面有關佔有,使用,處分,受益的行為,需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物權法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產權房內的有戶口人員(非產權人)是否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

5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的居住權還要看產權人的同意,戶口內的個人戶口與居住權沒有必然聯絡。

【解讀】

居住權是相對於產權來說的,產權是根本的權利,產權人享有房屋的使用、處分、收益等權利,可以決定由誰居住。

【居住權】

在羅馬共和國擴張以前以及擴張後的相當時間裡,羅馬家庭在其社會生活中居於主要地位。 家庭的基礎是家長權。 與家長權相適應,在財產繼承方面實行概括繼承製度。

在當時的羅馬社會,死者往往以遺囑指定一家子為其財產的概括繼承人,而其他非家長繼承人一般不能取得家產繼承權。

6樓:李建成律師

非產權人未成年,和產權人是父母子女關係,有居住權,否則,無權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產權問題,居住權問題。

7樓:法邦網專家

如果是拆遷房,對你有補償的話,你應該分得三分之一,你父親的那部分,即三分之一,可按法定繼承來分割.不因房屋為其中一人可獨享

有房屋產權是不是同時就有居住權和支配權

8樓:藍色咬人貓

物權有排他性,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居住和支配屬於用益物權,所以有房屋產權同時就有居住權和支配權。

9樓:

前提是房子是自己的名字!私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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