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兒判給我,後來又住在一起在沒有復婚的情況下隔6年又生小孩,這算超生嗎

時間 2022-04-12 07:40:15

1樓:匿名使用者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屬於計劃外生育,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超生,但這是私生,小孩應該入不了戶口。

離婚後又住在一起,就算是自動復婚了嗎

3樓:張偉傑律師

雙方要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領取結婚證。

法律規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4樓:晚霞夕照

那不算是自動復婚,只能算自由同居。不受法律的和保護。要想復婚必須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復婚手續。

離婚後沒復婚在一起又生了孩子,屬於事實婚姻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根據你所敘述的情況,如果同居關係也就是離婚後共同生活不是始於2023年2月1號之前,那隻能認定為同居關係。反之就是事實婚姻。

6樓:黑色羽毛的烏鴉

2023年過後就不存在事實婚姻的說法,這屬於非婚生子。

7樓:胡澤旺

你這就是分不開的節奏

我和我愛人離婚後沒有辦復婚證,後來又早一起生活了,有了一孩子現在八歲了。現在我們算夫妻嗎?謝謝

8樓:小桃核

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

9樓:我

站在法律角度看!不是合法夫妻

10樓:金牛妖嬈美豔

還是算做夫妻了 因為同居超過8年了

11樓:寧靜致遠

事實婚姻,但法律上不合法

12樓:

算啊,你們還是去辦復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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