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瀋陽劉欣榮律師
有一定的效力。2023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一、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從實踐上看,有夫妻一方故意在簽訂離婚協議前偷偷借下鉅額貸款(當然不會明確約定為個人借款,更不會讓債權人知道夫妻間關於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期滿分文不還,或是無力償還,另一方就要承擔所有的債務。
因此,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定要約定歸各自所有的。這麼一來雖然對外需要先以共同財產清償債務,但事後可以依據雙方約定求償。
事實中會有那種心懷惡意的夫妻,但畢竟是很小的一部分,所以,法律不可能針對這部分人來制定特別的規定。
畢竟夫妻關係代表的是一種忠誠、信任!
法律調整的是共性的社會問題,特殊的個性問題只能留給政策去調節。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效力,去做公證。
3樓:水向陽
1、約定還債剩下的錢都歸你是可以的,屬於贈與行為
2、約定所欠債務不需要你還是可以的,不過也是無意義的,因為你本來就沒有幫你父親還債的法律義務(道德義務倒是有,但法律不管)
3、約定所欠債務不需要你母親還是不可以的,除非債權人知道該約定(依據是《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所以即使你們公證了該約定也是不行的,辦法是向借錢的時候向出借方出示該約定並要求出借方用書面形式寫明已經知悉該約定。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效的,婚姻法規定結婚期間任何一方欠下的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除非在借錢時借債人和欠債人到公證處或仲裁所去請求公正這筆債務是你父親一個人的名義欠下的。
債務你也是有義務要還的,沒有辦法
5樓:寶屁屁
你父親借的債,在法律上來說,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第三人知道的除外。就是說,你父親的債權人,就是他借錢的物件,必須要知道你母親不需要為你父親的債而還錢的前提下,還願意將錢借給他,這樣以後債權人即使找你母親還錢你們也有法律依據不還。
至於那個保證書是沒有用的,你要做的就是,讓你父親借錢的物件知道你母親不會還錢這一點,如果他們不願意借,就趁你父親還沒將錢用掉前還給他們,如果還是願意借那也不關你母親的事了。當然了,最後是有書面檔案證實債權人知道這一點,這樣以後真要打官司勝算也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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