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

時間 2022-03-31 08:35:18

1樓:高輝律師

可以認定為再次中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沒有次數的限制。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1、提起訴訟。2、申請仲裁。

3、申請支付令。4、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5、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7、申請強制執行。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

(1)權利人之請求,指的是權利人於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請求,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關於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應認為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

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2)義務人的同意,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

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人於授權範圍內而為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為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人,對第三人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

但是,權利人於起訴後又撤訴的,其起訴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說認為,起訴已表明他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救濟,其內涵請求之意思並未因撤訴而撤銷,故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式的,應以執行程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樓:與各位同行

可以認定為再次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沒有次數的限制。

3樓:

對 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而中斷,哪些行為是權利人主張權利?

4樓:秋風

1.起訴,2.請求,3.

對方書面或口頭承認提起訴訟可以使訴訟時效中斷,這裡的意思是「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雖然不屬於訴訟,但是可以像提起訴訟一樣使訴訟時效中斷。但是這裡的申請宣告的必須是義務人,而不能是其他相關人員。

1.2023年8月1日下發的《關於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第 一條規定的「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和第 二條規定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其主張權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訴訟」和「送達清收債權通知書」等。其中「送達」既可由債權人本人送達,也可以委託公證機關送達或公告送達(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發清收債權公告)。

2.該《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的意義在於,明確當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在「債權人沒有申報債權」或「已經申報債權」兩種不同情況下,債權人應當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因此,對於債權人申報了債權,同時又起訴保證人的保證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具體審理並認定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時,如需等待破產程式結束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如徑行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應扣除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5樓:歐陽智勇律師

1,起訴,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仲裁、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向行政機關申訴

2,請求,包括向債務人或其**人、代管人請求履行3,對方書面或口頭承認

都會導致中斷

6樓:匿名使用者

請求,起訴或對方提及等

起訴後又撤訴能否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

7樓:詩付友終煙

我同意第一種觀點,即當事人起訴後又撤訴的,不應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故本案原告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理由如下:

第一,從訴訟時效的作用看,一方面訴訟時效可以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以維持業已形成良久的社會經濟關係,保障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另一方面,訴訟時效制度也是對「眠於權利者」的一種懲戒,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權利人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承受不到利益。

從程式法意義上看,訴訟時效制度也可以避免當事人因日期久遠而產生的舉證困難,減少司法訟累。

這就是說,訴訟時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當事人及早行使權利,同時也是對怠於行使權利者的懲罰。起訴正是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的體現,但原告起訴後又撤訴的,則原告所主張的權利並未得到實際實現,這實際上也是原告對其權利行使的怠慢。本案原告數次起訴後又數次撤訴,其怠慢情形實屬明顯,法律並無再行保護之必要,否則訴訟時效將變得毫無意義。

第二,如果說起訴是當事人積極主張權利的體現並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那麼撤訴就是對起訴的完全否定,包括對起訴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的否定。起訴表明當事人在行使權利,但撤訴又表達了相反的願望,即不願意行使權利。因此,起訴後又撤訴的,應視為訴訟時效不中斷。

起訴之所以能夠中斷訴訟時效,是因為起訴是原告通過法院向被告主張其權利,如果原告起訴後又撤訴,則其權利主張實際上已被其撤訴行為所否認,應視同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張權利,故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因此,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

與此相關的一個問題是:如果被告不主張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法院能否主動適用訴訟時效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種觀點認為,法院應主動適用訴訟時效,這是法院依法行使釋明權的表現,也是我國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另一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只能由當事人主張,當事人不主張訴訟時效時,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主要理由是,訴訟時效的適用將使一方當事人獲利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不利,法院如果主動適用訴訟時效,違背了法院中立裁判的原則。

8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73.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174.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9樓:逍遙

當然可以!只要你向法院起訴,不管法院受不受理,都會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你是不是交了訴訟費,如果是因為沒交訴訟費,法院以自動撤訴處理的,是不會引起時效中斷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最新司法解釋出臺後對訴訟時效 有什麼規定

11樓:鴻之夢

(一)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2年)。

(三)對於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四)對於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當然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五)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籤章,就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

」根據這些規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第一,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關係,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第二,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籂俯焚謊蒔荷鋒捅福拉。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官網最高法院頒佈適用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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