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下列內容是小編在 大律師網 那邊看到的有關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一)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1、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 父母雙方協商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4、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離婚時,服刑或者患病一方願意撫養子女,且其父母願意代養,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許,但該子女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該子女的意見;
(8)父母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9)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二)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 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離婚後子女撫養費問題
1、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4、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6、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7、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
(2)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8、 父母離婚時關於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樓:民商律師團
可以的,有幾個小孩都不會影響離婚。
3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覺得小孩很可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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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落的風箏 男方是否需要承擔,這得看女方以後是否代表小孩起訴你。在法律上男方肯定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而且,婚姻法規定,父母雙方關於撫育費的約定,並不妨礙子女在任何時候向父親或母親提出要求給付撫育費的請求。所在,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為了離婚,就故意放棄撫育費,達到目的後,等待幾年再以小孩的名義起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