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案時漏罪該如何處理?有何法律條文依據嗎

時間 2022-03-21 22:25:16

1樓:克洛德格

對於公安機關,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6條規定,需要補充偵查的情形主要包括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

公安機關如果不進行偵查,檢察院可以自行偵查,行使自己法律監督的職能。

如果公安機關涉嫌職務犯罪,比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等,也可以進行立案偵查。

對於檢察機關故意漏罪,因為其本身即為法律監督機關,故不能對自身進行監督。我認為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暫時沒在法律法規中找到相應的條文。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你所說該如何處理是針對誰而言:

1、對於犯罪人而言,如果有漏罪,如查未審判之前,可以一併審判,數罪併罰;如果已經審判,則單獨審理,合併執行。

2、對於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故意漏罪行為,可能涉及瀆罪類犯罪,具體何種罪名,要看具體情況。

3樓:饒天纂

按瀆職,定:徇私枉法

警察不得介入經濟糾紛有什麼相關法律條文?

4樓:墨陌沫默漠末

沒有相關法律條文,但是有出具通知。

公安部早就出臺過《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等三項通知,三令五申強調嚴禁插手經濟糾紛,糾正辦理經濟案件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

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能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問題。

要杜絕這種現象,一方面,公安機關應強化法律素質和業務本領,提高辨別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辦案能力;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也應將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問題納入法律監督範圍。

雙管齊下,才能堵住公安機關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漏洞,才能有效防範和避免警察權的濫用,保障市場交易的穩定、持續和安全,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法治秩序。

5樓:徐尊立律師

《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 >

法條太長無法複製將名稱給你

6樓:

經濟糾紛,公安只能提供方案,你們協商不好,就只有去檢察院起訴了。

治安案件受案後多長時間立案?法律依據是什麼?

7樓:cnfafa的我

治安案件沒有「立案」一說,只有「受案」。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上述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資訊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具體流程如下:

1、接處警,接受報案,立案,調查取證,告知,作出處罰決定(或出具調解協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到時你可以到派出所找到具體辦案民警問問案件的進展,沒有辦理的原因,一般情況他們不會拖的,因為他們也會有業務考核,過期處理不了的案件,還要向上級回報原因的。

擴充套件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這裡「被公安機關發現」應從廣義上去理解,即不僅指公安機關,也包括受害人的控告或知情人的檢舉揭發、司法機關移送或偵破其他案件掌握的違法線索。

這裡的六個月是指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前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公安機關及時辦理治安案件,提高公安機關的辦案效率。

後者規定的目的是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超過規定的追究時間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不再重犯,沒有再危害社會治安而不再繼續追究其法律責任。

8樓:野馬幫何莫

首先,治安案件只有「受案」,沒有「立案」。其次,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收繳賭資的法律條文

10樓:小魚教育

如果對於賭博者依照刑法規定予以懲處,對這些財物可以依照刑法第64條的規定予以沒收對查獲的賭資、賭博違法所得,應當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並按照規定出具法律手續。

對查繳的賭具和銷售的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一律依法予以銷燬。嚴禁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賭資、賭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違法行為人的其他財物。

違者,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充套件資料:

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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