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雙子
無期徒刑想加刑很難,在監獄改判有期徒刑之前,再犯罪,且必須犯罪罪名會判無期以上的才會被加刑,可以加到死緩或者死刑,如果無期已經改為有期徒刑多少年,那就簡單了,隨便一件小事都可以加幾個月
2樓:青竹
都無期徒刑了還想加刑?在加就是死刑了吧?想加刑很容易啊,在監獄打死倆人就能加了。打的時候一定要快,狠,準,照著致命位置打。以免被監獄裡看守的警察拉開,最好能一擊致命。
3樓:荒誕不經
罪犯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的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五十八條 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一)聚眾鬨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偷竊、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一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節 對罪犯服刑期間犯罪的處理
第五十九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六十條 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
被判無期徒刑在犯人入獄後有可能改判麼?
4樓:商標註冊
被判無期徒刑犯人已經入獄,說明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但如果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最高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同時最高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5樓:匿名使用者
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可能出現以下型別的改判:
一:加重刑罰(加刑)
1.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將根據刑法規定對其執行「先減後並」的數罪併罰。
2.在服刑期間,有發現有遺漏罪行的,將根據刑法規定對其執行「先並後減」的數罪併罰。
ps:「先減後並」重於「先並後減」原則。
3.刑法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減輕刑罰(減刑)
1.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一)「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應當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
(二)「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三)「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應當減刑的六種表現之一的情形。
6樓:制己制理
不能改判 可是減刑
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根據在獄中的表現量刑,或者減刑.但至少要服刑10年以上
8樓:曾是異鄉客
不犯事兒表現好的話可減至有期
9樓:匿名使用者
有可以打官司,或者用錢買!
已被宣佈為無期徒刑,緩刑2年執行,意味著什麼???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說的應該有誤,無期徒刑不存在緩刑二年,你所表述應該為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也就是說屬於不必立即執行的罪犯,兩年期滿後就如沒有立即執行的情形,可改為無期徒刑。
11樓:匿名使用者
無期徒刑就是無期徒刑,沒有緩刑兩年執行。你明顯是半知半解。
12樓:匿名使用者
意味著,當事人表現好久不用送命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刑罰,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主要有以下特點:
1.無期徒刑適用於罪行嚴重,但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嚴重犯罪分子。
2.無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主要表現在剝奪犯罪分子終身人身自由。刑法對非常嚴重的犯罪都規定了無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
3.無期徒刑是在監獄中執行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4.無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適用,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區別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罰的,這也反映了這種刑罰的嚴厲性。
5.無期徒刑不存在刑期折抵問題。對於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都可以折抵刑期,而無期徒刑是對執行人無限期的關押,當然就不存在需要折抵刑期的問題。
無期徒刑就其本身含義而言,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關押沒有期限。但在實際執行中,並不一定把犯罪分子關押至死亡,而是給予悔罪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認罪服法,積極勞動,努力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但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0年。如果實際執行刑期10年以上,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還可以假釋。在國家釋出特赦令的情況下,符合特赦條件的無期徒刑罪犯,也可以被特赦釋放。
司法實踐中,不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受到了上述寬大處理,重返社會,獲得了自由。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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