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犯什麼錯誤公司可以給紀律處分

時間 2022-03-19 09:50:18

1樓:

這要看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是怎麼制定的,

公司不能無憑無據的就給員工處分,

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能違法,並且必須經過工會或職工代表的同意,否則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企業職工違紀依據什麼法規給予行政處分

2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企業管理帶來了困難,但若企業處理不當則極易引發勞動爭議。在實踐中,因用人單位處理違紀職工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並不少見,而且由於用人單位在具體對違紀職工作出處理時,因法律法規適用不當,或在處理程式上違法,致使用人單位在仲裁或訴訟中敗訴的案例屢見不鮮。因此,規範對違紀職工的處理,對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維護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包括「勞動紀律」的內容。同時,《勞動法》第25條又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維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發展生產的重要保證,也是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之一。

但要正確適用《勞動法》的這一規定,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勞動者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實際行為。其中違反行為程度的「嚴重」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應「合法」,是正確執行該規定的關鍵。

必須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經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向全體職工公佈,並且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作出修改。不允許企業違法擅自開除或辭退職工,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是勞動者違紀情況發生後,要具體分析其違紀的原因。

比如:是主觀因素還是客觀原因,是故意還是過失,是初犯還是屢教不改等,然後分別情況給予處理,而不應不加區別地對職工只要違紀即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處理違紀職工應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處罰為輔,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立足幫助、批評、教育,只有在反覆批評教育後仍然不改正錯誤的,才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適當處分。

對於違紀職工的處分,目前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或《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作為處理的法律依據。對於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1)項規定的,可按照《條例》第12條的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分。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還可給予一次性罰款(但罰款決定不是隨意的,一般只有在因職工違紀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作出,且數額不宜過高,如確需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罰款,每次扣除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本人工資的20%)。

對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規定,即「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可予以除名處理。對符合《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2條(1)項,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經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又不夠開除條件的職工,可予以辭退。對於被開除、除名或辭退的職工,應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開除或辭退職工,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必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備案。除名處理僅適用於職工無故曠工行為,且必須同時具備「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計算。

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

處理違紀職工還應注意時限要求,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5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3個月。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但也不宜久拖不決。

開除職工應由用人單位行政作出《開除決定》,除名處理應作出《除名決定》,辭退職工要開具《辭退證明書》,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開除決定》、《除名決定》、《辭退證明書》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應依法送達職工。送達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採用直接送達、間接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進行。

在對違紀職工作出處理決定後,一般應告知職工申訴的權利:如不服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可以在收到《開除決定》、《除名決定》、《辭退證明書》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要求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受處分的職工應當給予生活出路,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可以在收到相關證明當日起向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失業登記,給予失業救濟和創造「再就業」的機會。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的企業都會定期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在職代會上提出一些方案,比如職工獎懲,只要代表們通過了職代會的決議,也就意味著必須執行。

對違反公司紀律的員工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企業公職人員可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嗎

4樓:龔春剛律師

你好,看到你的求助問題後。答案是可以的。行政警告處分:

是指對違反行政回紀律的行為答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行政處罰期限:

對於違反國家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一定的損失,已構成紀律處分,但情節較輕,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可以給予警告處分。處分期限是從發現錯誤之日起,半年以內給予處分,至遲不得超過兩年。處分決定記入本人檔案。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職工違紀,公司有無權予以罰款?

5樓:李家思

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設定和實施罰款行為就必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為法律依據,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公司只是企業法人不是行政機關,所以無權實施包括罰款在內的任何行政處罰行為,這種行為是違反《行政處罰法》之規定的。

但根據勞動合同中的獎懲約定,公司是行施企業管理的主體,其根據勞動合同中的獎懲約定和企業管理的有關獎懲規定是合法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適度的處罰約定應該是允許的。這些責任條款應該在勞動合同中規定明白。雙方可以接受的。

根據勞動法相關的規定,公司能否給已經離職人員,內部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分呢?

7樓:欲屆第六天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要受到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內部處分屬於內部管理行為,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了,用人單位無權給予紀律處分。

8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離職了,還怎麼處分呢?

只能是對離職人員在職期間的行為,追予處分。但既然處分了,就應該通報給當事人。如果自己釋出處分決定,自己存檔,那只是自娛自樂罷了。

企業對職工的處分有哪幾種.謝謝! 5

9樓:書玉石

企業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如下:

第一條為嚴肅紀律,加強管理,規範員工行為,維護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企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單位及其控股公司。

本規定所稱員工,是指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包括委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員工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應當承擔政紀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理。

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機關對員工處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關員工處分的制度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給予員工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員工處分,應當與其違紀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應承擔的責任相適應。

給予員工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規則及適用

第五條處分的種類及期間: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24個月;

(五)撤職,24個月。

10樓:正氣長春

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二條 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據此,企業對職工違反勞動紀律,可以按上述規定給予處分。

11樓:枚樂悅

單位對職工的處罰有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其中,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

1.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二)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誌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2.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機器裝置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七)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企業員工拘留對企業單位有什麼,企業職工被拘留後怎樣處理

沒影響。1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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