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上班時間累計在一起曠工三次被開除會有當月工資嗎

時間 2022-03-19 02:40:17

1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開除的當月應該按日結算工資,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剋扣工資。可以扣除工資的情形就是員工的曠工行為或者以前的違紀行為給單位造成了損失,那麼單位才可以從未發工資中扣除,扣除數額也只能以損失範圍為限,但是這種情形單位是要負舉證責任的。有困難可以找勞動仲裁。

2樓:下一個

各個公司,有各個公司的制度的, 各公司制度都是有差別的, 問問你們那的人吧

3樓:高考指導鴨梨老師

所有上班時間累計在一起曠工三次被開除,用人單位不應剋扣當月工資。即使因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每月扣除工資部分也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剩餘工資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曠工開除得發工資嗎?有什麼後果

4樓:幻影

曠工開出需要發工資,但勞動者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5樓:狼在天涯望著你

曠工屬於個人行為,會受到企業相關規章制度的約束及處罰,至於工資還是會發放的。

6樓:王會玲相

回答您好

提問您好,我在浙江泰隆商業銀行上班,試用期內。已經填寫了員工離職申請表。也在走程式啦。

但是銀行現在要求我去上班,上滿一個月才可以離職。並且我今天請了一天病假銀行沒有批准,我也沒有去上班。銀行說我連續不上班,屬於曠工,是要被開除的

想跟您諮詢一下,這種情況被開除,對我個人檔案會不會有影響呢。會不會影響我考事業單位

回答試用期期間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是不需要付違約金的。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如果在試用期期間,沒有履行正常的辭職手續,並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進行一定的賠償的。

不會的,試用期三天就可以走

提問我現在想要諮詢,我要是不去上班。被開除的這種情況。會不會影響我考事業編。正常的我找工作呢

回答不會有影響的,這個你不用擔心的,解除勞動合同不會被記入個人檔案,沒有任何影響

提問是被開除。不是正常的解除

回答開除就是解除的一種,法律上並沒有差別

提問好的。我明白了。那我想請問,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書面告知,是不是符合法律的。如果銀行不認,就讓我上班。我應該怎麼做可以維權呢。

回答三天告知就可以走,銀行為難你你就申請勞動仲裁

提供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等。

試用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試用期只是一個對於錄用標準的複核的時期,僅此而已,如果公司可以在試用期間舉證員工不符合事先約定的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一般來說其他情形下,與轉正後都是一致的。試用期並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會剝奪很多勞動者的權益,而只是對於勞動者入職前所提供的資訊的一個檢驗期。

以上就是我對您問題的回答了,如果您滿意的話可以採納我的建議或者點開我的頭像關注我。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的,祝您後續的處理能夠順利,再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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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過客

勞動法規定獲得勞動報酬的前提是提供正常勞動,如果員工無故曠工用人單位是可以不支付工資的,但是僅限於不支付曠工當天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能以員工曠工為由扣發其他正常出勤日的勞動報酬。

8樓:匿名使用者

被開除,工資發的,礦工那天不算

9樓:橘子不如橙子

依法應付勞動者工資,但勞動者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0樓:常秀愛六棋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所謂「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的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

不過,勞動部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三項規定了可以剋扣工資的五種情形: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顯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

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或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具體到你的情況,你提出辭職雖然經過了店長簽字認可,但他畢竟不是人力資源部經理,這種情況下就要看公司是否賦予了他招聘或者解聘員工的人事權,如果他沒有這一權利,那麼店長簽字認可不等於公司簽字認可,這種情況下你仍然是公司員工。

而你生病導致你被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這就需要你拿出證據證明你確實生病了,並拿出證據證明沒能向公司及時請病假的原因,只要你有這方面的證據,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你就是不合法的,藉此剋扣你工資更是違法行為,應該承擔責任。

反之,如果你拿不出證據,公司就有理由對你做出礦工開除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有經過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因曠工開除可以扣發工資」的規定的話,你就不能主張公司權利了。不過,提請你注意的是,即便公司有這方面的規定,如果這些規定沒有經過職代會的批准,這樣的規定也是無效的。

曠工三天被開除,有工資嗎

11樓:勤學人

有工資,儘管你被開除,但曠工三天外上班的工資依勞動法仍然必須支付給你,所以儘管放心。

12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這三天是沒有工資的,但之前上班的天數是有工資的。

13樓:麥迪麥無敵

曠工的三天是沒有工資的,但是之前正常上班提供勞動的那些日子,單位還是應該給你支付工資。

14樓:baby無知的螞蟻

有工資,只要員工付出了勞動,那麼就有享受勞動報酬的權利,員工曠工三專天被開除,單位可以屬扣除員工獎勵性待遇,但是工資還是要支付給員工的。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按新勞動法規定曠工三天被辭退不發當月工資是否合法

1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按實際工作時間結算工資,曠工三天被辭退不發當月工資是不合法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17樓:上海笙銘律師

不合法,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我曠工3天以上已經被公司開除,還能拿到當月工資嗎

18樓:玄韶

不一定是整月的工資,但還有工資可拿

19樓:樑文峰律師

回答有工資,只要員工付出了勞動,那麼就有享受勞動報酬的權利,員工曠工三天被開除,單位可以扣除員工獎勵性待遇,但是工資還是要支付給員工的。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等。

被開除,也是有工資的,親親,扣工資違法。

一定要維權的,親親,您看看上面的方法,不懂再問我!

弘揚社會正義,彰顯法律價值,維護個人尊嚴,很高興能為您服務,有問題再來平臺諮詢哦~祝您一切順利!生活愉快!

更多6條

員工考勤制度中規定:無故連續曠工三日或全月累計曠工六日者,予以辭退,不發當月工資。這條合理不???

20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規定,對於用人單位對有曠工行為的員工進行辭退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拒發工資是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1樓:中國勞動網

曠工當日沒有工資,但是不發當月工資不合理也不合法,千萬不要這樣做,會有風險。

22樓:老浦家小浦

1。針對制度本身合理性:一要合法;二要公示;三要讓員工知曉。

2。首先條款中關於不發工資不合法。

3。要確認此條款有無公示,有無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員工本人有無簽字代表知曉規章制度等等。

4。員工以此為據對單位進行投訴,單位有提供證據的義務。

23樓:匿名使用者

合理的。這是勞動法允許公司的自行規章制度。勞動法規定非法解僱的只有四種情況:

1.女職工懷孕、哺乳期間;

2.職工在醫療期間受傷的;

3.職業病工傷致使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

4.違法違規的。

曠工五天,不發當月工資,這樣合理嗎?

24樓:冷冷清秋羊羽

曠工屬於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一般可以辭退員工,但是,不發員工工資,是不合法的。企業可以對違紀員工按章處罰,扣除違紀所應罰的工資,剩餘的工資應當發給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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