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已將起訴移交至法院意味著什麼

時間 2022-03-17 13:50:24

1樓:牟均發律師

1、第三十三條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第三十四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以上是你提問所需法律條文:對於你這種情況可能檢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但具體情況你要到檢察院詢問一下就清楚了,你這種案件比較小,你又是未成年人,即使法院判決也是判緩刑,罰金在1000元左右。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檢察院已將資料起訴移交至法院,意味著檢察院審查結束,將依法提起公訴。

3樓:匿名使用者

意味著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已經結束,案件已經進入審判階段。接下來,法院會通知何時**。

4樓:漠然虔誠

從審查起訴階段進入審理jie d

如果案件已經移交到檢察院意味著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案件已經移交到檢察院意味著公安機關已經完成了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已經交由檢察院對違法行為進行公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6樓:忙碌生活著

案件移交到檢察院,意味著要等待審判。

7樓:

無論是公安機關移交到檢察院還是檢察院內部由其偵查監督部門移交到公訴部門的,都表明案件的立案偵查階段已經結束,接著應該是由檢察院的公訴部門來進一步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起訴條件。

如果滿足,則應該在辦案期限內移送法院起訴;如果不滿足,一般都會退回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如果還不行,則應該以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撤案。

8樓:大大利大大

指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檢察院將案件移交法院會通知當事人嗎?

9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將案件移交法院不會通知當事人。因為案件移交屬於正常法律程式,不需要通知。而且案件到法院以後,法院會立即通知被告人領取起訴書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10樓:誠心為您諮詢

檢察院將案件移送到法院起訴,不會在事前通知被告人的。

因為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而且到法院以後,法院會立即通知被告人領取起訴書的。沒有那個必要再通知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11樓:

我的案了移交給檢查院了,會不會馬上拘人呢?

接到檢察院的起訴書是不是材料案子已經到了法院了?

12樓:鈺瀟

接到檢察院的起訴書,案子就已啟動公訴程式,材料就移交法院了。所以,收到公訴書就說明已經進入審判階段。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活動,首先就使被告人處於受追訴的訴訟地位,從而引起被告人必須接受國家審判的義務。

被告人不得逃避這種義務。特別是沒有采取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的被告人,從接到經人民法院送達的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之日起,就有準備隨時出庭接受審判的義務,不得擅自離開其常住地而逃避接受審判。

13樓:佘向前

接到檢察院的起訴書,案子就已啟動公訴程式,材料就移交法院了。

提起公訴的效力是什麼,公訴會產生如下效果。

一、對法院的效力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活動,對人民法院必然產生三個方面的效力:

1、啟動審判程式。

2、限定審判標的。

3、限定裁判的範圍。

二、對被告人的效力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活動,首先就使被告人處於受追訴的訴訟地位,從而引起被告人必須接受國家審判的義務。被告人不得逃避這種義務。特別是沒有采取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的被告人,從接到經人民法院送達的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之日起,就有準備隨時出庭接受審判的義務,不得擅自離開其常住地而逃避接受審判。

當然,從接到起訴書之日起,被告人也就具有了辯護的權利。他可以根據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準備辯護意見,也可以委託律師或其他人為自己進行辯護。

三、對被害人的效力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活動,可能對被害人產生三個方面的效力:

1、終止被害人與犯罪人私下協商解決的權利。

2、被害人出庭作證的義務。

3、在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中,人民檢察院一旦提起公訴,被害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更有權利和義務出席法庭。如果被害人不按照要求出席法庭,就可能導致對自己不利的後果。

四、對檢察院的效力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活動,對於檢察機關自身也會產生一定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拘束力。這種效力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舉證的義務。

2、服從的義務。

3、不再起訴的義務。

14樓:屏海讀聯

材料已到法院,檢察院已有意見,但您講的"定性"最後由法院審理判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後,法院就會向被告人送達公訴書。所以,受到公訴書就說明已經進入審判階段。

16樓:北京杜律師

著這樣,已經移送法院進行審判。

17樓:還寢夢佳期

接到起訴書,說明該找律師來打官司了!

卷宗整理好定性?定什麼性?那要看最後法院判決結果了!

法庭判有罪就有罪,判沒罪就沒罪的!

案件交到了檢察院, 然後是個什麼程式?

18樓:亦若

直到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之後就會作出決定的,可以到檢察院問清楚情況

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意味著移交檢察院公訴科審查起訴,標誌著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程式。可以委託律師將案卷材料(嫌疑人口供、程式卷、證人證言等)閱出,同時根據案卷材料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就下一步案件事實及證據問題跟檢察官溝通,確定初步辯護意見等。

一、案件移交檢察院後程式

案子從派出所移交檢察院,是指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擴充套件資料

起訴流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19樓:匿名使用者

一、案件移交檢察院後程式

案子從派出所移交檢察院,是指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二、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需要多少時間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一十六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三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一個月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可以去檢察院詢問相關事宜。

擴充套件資料: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

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至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會對案件的材料進行審查,如果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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