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案件移交檢察院一年不處理,輕傷案件公安局立案後不處理不移交檢察院怎麼辦

時間 2021-10-14 22:56:08

1樓:逍遙

你好故意傷害致人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取得被害人諒解,雙方和解,可以啟動和解程式,可以從寬處罰,很可能緩刑或免除處罰;

案件已交檢察院,說明案件進入了刑事審查起訴階段,此階段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不成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但不能超過二次;

取保候審的期限為一年,就以上資訊看,並非過期;

綜上,案件在檢察院似乎超過了審查起訴的期限,依法應當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可以免除刑事責任,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如果是退回公安機關兩次補充偵查,還是證據不足,就應當決定不起訴.現在案件在檢字手中,公安局是沒有權力結案的!

建議到檢察院把相關情況詢問清楚,如果是期限過了,可以要求檢察院作決定不起訴書!!

2樓:發現自然

我處理的輕傷案子沒有一百也有八十件了,以前只要雙方合解就可以結案,但自從去年年底新的刑訴法出臺後,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現在輕傷案子必須公訴。

但只要受害人不再追究你的刑事責任簽訂了和解書或諒解書,那就可以在公安或檢查院階段改變強制措施辦理取保候審,其實這個階段就是在等著移送法院階段,只要雙方達成諒解,到了法院基本就是個形式的問題,宣判的結果就是個無罪或不執行,不需要擔心再會坐牢的問題。公安這邊會在法院審判結束後給你解保。

只是希望你能記住這個教訓,以後凡事三思後行。希望我的幫助能讓你打消顧慮,全身心投入到以後的生活中去吧,沒什麼可擔心的,放下負擔,好好過日子。

3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根據所說情況案件應當屬於偵查階段;

取保候審最長12個月,期滿肯定會有說法,建議耐心等待。

4樓:張偉傑律師

按程式,直接詢問承辦案件的警官,到底是怎麼回事;

私下可以問下那個熟人副局長嘛。

5樓:童學謙律師

您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因此,如果你的取保候審超過12個月,那麼辦案機關就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解除取保候審,並及時通知你和你的單位。

如果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我就非常高興了。

輕傷案件公安局立案後不處理不移交檢察院怎麼辦

6樓:正氣長春

輕傷案件公安局立案後不處理,不移交檢察院,當事人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投訴。

也可以向檢察院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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