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樓:病毒22號
由施工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有過錯,可以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看看承包人是不是有資質承包該專案,如果有資質那麼工程本事的主人不需要負責。如果沒有資質那麼工程本事就要負連帶責任。
4樓:
如果是規範的承發包人,是這種情況。此外的其他情況,一般均要連帶到。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他們倆方均得承擔責任,那他們的承擔比例是怎麼樣的? 4,總承包人掛靠2、既然沒有勞動關係,也就談不上什麼工傷。因為工傷的前提是必須有勞動關係
承包工程發生工傷事故發包方承擔賠償責任嗎
6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8月27日,被告工程公司下屬的專案部與本公司職工、被告羅某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羅某承包大橋行車道板的架設安裝,費用包乾。該合同還約定,施工中發生傷、亡、殘事故,由羅某負責。合同簽訂後,羅某即組織民工進行安裝。
同年9月2日,原告劉某經人介紹到被告羅某處打工。為防止工傷事故,羅某曾召集民工開會強調安全問題,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膠墊時必須使用鐵勾,防止道板墜落傷人。10月6日下午6時許,劉某在安放道板下的膠墊時未使用鐵勾,直接用手放置。
由於支撐道板的千斤頂滑落,重達10多噸的道板墜下,將劉某的左手砸傷。羅某立即送劉某到醫院,住院**21天后出院。劉某住院期間的已由羅某全部承擔。
後經法醫鑑定,劉某傷殘等級為工傷七級。
判決:被告羅某在本判決生效後5日內付給原告劉某醫療、誤工、住院生活補助、護理、交通、傷殘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已付部分執行時予以扣除),被告工程公司對上列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評析:被告羅某是大橋道板架設安裝工程的承包人,招收原告劉某在該工程工作後,雙方形成了勞動合同關係。羅某作為工程承包人和僱主,依法對民工的勞動保護承擔責任。
採用人工安裝橋樑行車道板本身具有較高的危險性,對此,羅某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臨場加以監督和指導,而羅某僅在作業前口頭予以強調,疏於注意,以致劉某發生安全事故。雖然劉某在施工中也有違反安全操作規則的過失,但其並非鐵道建設專業人員、且違章情節較輕,故不能免除羅某應負的民事責任。 被告工程公司作為大橋的施工企業,在有條件採用危險性較小的工作方法進行行車道板架設安裝的情況下,為了降低費用而將該項工程發包給個人,採用人工安裝,增加了勞動者的安全風險。
該公司在與被告羅某簽訂的承包合同中約定「施工中發生傷、亡、殘事故,由羅某負責」,把只有企業才有能力承擔的安全風險,推給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擔,該條款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我國憲法和勞動法有關規定
我承包了工程又承包給別人出了工傷我付多少責任
7樓:上海畢律師
1.你先好好看一下上海高院民事法律問答(2023年第3期);
七、關於建築施工、礦山企業非法將工程發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對外招用勞動者,建築施工、礦山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
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4條作出「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後,審判實踐對「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理解發生分歧。一種意見認為,該「用工主體責任」應理解為發包方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發包方應承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的規定: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發包方、分包方對僱員承擔的是侵權賠償責任,而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的責任。我們認為,一般而言,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直接對外招用勞動者,勞動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的管理和指揮,也不存在身份上的從屬和依附關係,故建築施工、礦山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對於建築、施工企業在勞動者遭受人身損害時是否需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根據《安全生產法》第86條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和上述《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因建築施工、礦山企業將工程專案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本身存在一定過錯,故應由其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對受到人身損害的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最高院法辦(2011)442號《關於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中也明確:「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轉包或者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不予支援。」
2.回到你的問題,你口中的別人,有沒有施工資質,有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有資質,你不承擔責任;如果沒有資質,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承擔完再根據你和別人的過錯程度分擔,你多承擔的可以向別人追償。
關於工程工傷屬於總承包方還是勞務公司
8樓:百傑職場人
不知道你說的勞務公司是哪一種,如果是以承攬工程勞務為主的公司,並且員工由勞務公司管理並實際發放工資的話,那就是勞務公司承擔主要責任。
從責任劃分來說,總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和過錯責任。
打比方說,總承包方為了趕進度,讓你們超時工作。或者所提供的安全保障措施出了問題,對工傷發生有直接原因的話,他們要承擔主要責任,但是要舉證才可以。
一般來說,勞務公司和總承包方存在利益共同點,一般不會在這問題上對薄公堂的,協商解決為好。
工程發包後工人死亡發包人是否承擔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說的情況不是很清楚。給你一個法律條文,對照一下以作出判斷: 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承辦人與發包人簽訂的協議可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若如此屬於無效條款,發包人還是應承擔責任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你所述,應該不承擔責任。
本人向施工專案部分包勞務時發生工傷事故,承包方承擔責任嗎?
11樓:詳詳
應該是該專案的勞務分包公司承擔責任吧!如果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商周祥誠(北京)企業管理股份****,專做勞務分包的,有法律團隊解決您的工傷事故,您可以打**免費諮詢!
12樓:匿名使用者
1、承包商應承擔責任,用人單位不得以操作人員違章行為而不承擔責任。
2、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者;在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單位也應承擔部分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確切名稱及地址,就無法確定追索的物件,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工傷,勞動者便無法索賠。
3、需要勞動者注意的是,協商不符合工傷賠償標準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用人單位不同意補足的,建議勞動者採用勞動仲裁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企業單位將工程給無資質的人承包,出現工傷事故由誰承擔
13樓:匿名使用者
由無資質承包人的上一級發包方承擔。
具體參考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全文》(法釋[2014]9號)
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
七、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看受傷員工與哪個單位簽訂過勞動合同或與哪個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與承包人是否有資質無必然聯絡
15樓:匿名使用者
承包方承擔責任,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資質的僱主與企業應當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有明確規定,該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採納
承包人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承包人的工人出了工傷事故,承包人是否承擔責任
17樓:易屬兩儀
工傷賠償的認定主體主要看與誰簽訂的勞動合同!
如果是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由勞務公司賠償,與承包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則由承包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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