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公積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住房公積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時間 2022-03-07 07:00:21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2樓:渾禕悅

為什麼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嗎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之規定,被執行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帳戶內儲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性質屬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個人存款,屬於個人財產的範疇。

其次,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於被執行人,應視為被執行財產予以執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據的。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餘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規定

「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對公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另外,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律衝突適用規則,***的行政法規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牴觸。

4樓:杭州律師鄒祺明

住房公積金被凍結,滿足條件,法院才能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法院能強制執行嗎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6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必須繳納的,但是企業不繳納也不會有人管的,而且個人不得主張繳納,法院不會受理的,只能通過行政訴訟告公積金管理中心,你有多大把握勝訴? 1%?0.

1%還是0.000000001%?

7樓:城市老瓜農

住房公積金屬個人財產,應屬可執行範圍。

8樓:

國家規定: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儲存,歸職工個人所有。這裡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一些單位不給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職工個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樓:杭州律師鄒祺明

住房公積金被凍結,滿足條件,法院才能強制執行

法院能夠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嗎

10樓:阿元

住房公積金同樣是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1樓:杭州律師鄒祺明

住房公積金被凍結,滿足條件,法院才能強制執行

12樓:孫寧律師

回答法院可以對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執行強制扣劃。因為住房公積金同樣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這樣的案例基本上每個法院都有的。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有條件的予以強制執行。

只要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條件,就可以對住房公積金採取凍結、劃撥等強制措施,此時的執行不會影響保證住房公積金這項政策專項資金的穩定和規模立法目的,不會影響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正常運轉。

住房公積金是由國家強制收繳管理的作為職工的一種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資金。所以住房公積金的首要任務是滿足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更多4條

13樓:wcg選擇

對於借錢不還的老賴,當然可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住房公積金是否能被執行的相關規定

14樓:又因遇見你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有條件的予以強制執行。

具體分析如下:

1、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繳存或其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儲備金,雖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適用範圍上受嚴格限制。因住房公積金問題複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不宜輕易強制執行。

2、住房公積金問題複雜,涉及民生,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進一步明確規定之前,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問題,執行法院應確保住房公積金對案涉當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本著審慎原則,依法妥善處理。

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強制執行。

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為:「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對住房公積金能否執行這個問題一直持有審慎態度,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對於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就目前而言,只有被執行人在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才可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可執行性的現實障礙

雖然住房公積金在理論上可以被強制執行,但現行的公積金立法卻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了不少障礙。

1、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扣劃協助物件限於金融機構和收入發放單位,但公積金管理部門並非金融機構也不是收入發放單位。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為扣劃協助物件,大多數地方的公積金管理部門據此認為自身沒有協助法院執行義務,並以此為由拒絕法院的扣劃要求。

2、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不充分。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條還專門規定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六種情形,包括: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出境定居的;(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導致在實踐中,有的地方公積金管理部門因此規定只有達到提取條件後方可以扣劃;有的規定只有住房消費類的案件才可以扣劃;有的規定在離婚析產執行案件中,公積金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可以扣劃。這已成為司法實踐中制約公積金強制執行的最主要障礙。

3、《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外,公民的合法收入都可以依法被強制執行,如前所述,住房公積金亦屬於公民的合法收入,從法律效力來講,民事訴訟法屬於法律而且是上位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是下位法,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不能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將住房公積金排除在強制執行的範圍之外。

15樓:我愛保險網

關於公積金能否被列入金錢給付的執行物件,一直是債權人和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關注的問題。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處罰金或判處附帶民事賠償的,因無財產可供執行,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以實現。人民法院能否判決或裁定查封、提取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成為解決部分案件執行難的重要途徑之一。

根據***制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和有關檔案精神,住房公積金是國家進行職工住房分配製度改革由實物向貨幣轉化的產物,是由職工個人和單位共同為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用於職工購買、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在管理上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財政進行監督等辦法。公積金雖屬職工個人所有,但職工個人在行使權利時受到限制,不能隨意佔有、使用和處分。

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性質,是國家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下的職工個人專項資金,屬於社會保障**,具有強制性和福利性,是職工法定的社會保障權利。基於上述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性質,對人民法院能否執行住房公積金用於清償債務,目前有兩種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已符合提取條件的住房公積金或已被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由職工個人自行支配,不再由管理部門作為專項資金進行監管運作,屬於職工的合法收入,法院有權採取查封、提取等強制措施,用於清償其債務或罰金,職工所在單位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義務協助執行。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的性質,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無論是否符合提取條件以及是否被提取,法院均不能採取強制措施進行扣留,用於清償債務或罰金。由於執行住房公積金一直存在爭議,各地人民法院在實踐中也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嘗試,確實解決了部分案件的執行難問題,但也反映出不少問題,如執行不規範、不統一等情況。特別是,儘管在性質上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一部分,理論上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執行的物件,但仍要顧及它是***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的專項資金。

我們看到,條例第二十五條對公積金的提取程式作了嚴格的規定,即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稽核,核准後通知銀行支付。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如何操作,如取證與稽核等事項,恐難逾越行政法規設定的程式。特別是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取得有關方面的協助顯得非常重要。

實踐中,已經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銀行不配合,有的法院執行住房公積金未果的例項。目前,有關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主要包括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省(市)**以及**直屬的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中心)。條例授權建設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擬定有關政策,並監督執行。

各地在公積金的運作方式上也不盡一致,大體有委託銀行辦理和管理中心監管兩種模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雖是**直屬事業單位,但行使部分監管住房公積金的準行政執法權利。當民事執行司法行為介入時,由於沒有相應的程式操作規範,會發生衝突。此外,有關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落實,各地和不同行業的情況差異較大,有關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申請、支取等方面的糾紛漸露勢頭,這些糾紛是否能得到救濟,如何救濟,是行政救濟還是司法救濟,需要相關政策的調整和有關各方協調,綜合考慮解決的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將對能否執行公積金以及如何確定執行範圍適時出臺規範性意見。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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