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不能按一般人損判賠的法律依據

時間 2022-02-24 11:55:19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受《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不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規定。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章 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3樓:玄韶

工傷有工傷的法律依據

無法獲得工傷認定時當事人起訴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如何處理?

工傷無法確定勞動關係可以申請人身損害賠償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僱員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是勞動關係,在工傷認定時限之內申請了工傷認定的,按工傷理賠,不能按人身損害理賠;不是勞動關係,按人身損害理賠。

如果是因為證據不足,不能確認勞動關係,那麼,按人身損害理賠,誰主張追舉證,不能確認勞動關係,獲得人身損害賠償更可能因為證據不足難以獲得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交通事故中的法院判的傷殘賠償金和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是否不能同時得

5樓:長沙金龍律師

交通事故和工傷賠償屬於不同的法律依據,該類賠償屬於雙份賠償。

6樓:韓飛律師

各地規定不同,這類問題有的地方是交通事故賠償後,不影響享受工傷待遇,有的地方則要影響,如我所在的四川,先按交通事故賠償,如果工傷待遇高於交通事故待遇,差額部分工傷保險給予補足。你所在省的規定只有自己去查閱了。

7樓:

問一下,最後得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失業補助金了賠償了嗎?

8樓:化學天才

不能。因為這種情況下的工傷屬於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侵權人是終局責任人,工傷保險**賠付後還必須向肇事方追償。相反,肇事方是不能向工傷保險**追償的,而且在肇事方已做出賠償且實際賠償額高於受害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所應獲的賠償金額時,受害人不得再主張工傷權利。

9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社保支付的工傷待遇會扣除第三方已經支付的待遇,再支付差額給你,如果對方支付的高於社保的待遇,社保則不會再另外支付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扣減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

11樓:狀師丶宋世傑

你好,本人是專業處理交通事故、工傷理賠律師,有問題可私信,現根據你的情況解答如下:

1、勞動局要看到法院判決書,是要核算你的醫藥費;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年6月18日,法釋〔2014〕9號)

2、醫藥費以外的賠償,你可以的到另外一份的賠償。

工傷和交通事故現在可以雙重賠償嗎? 如果可以,有什麼法律依據?如果不可以,又具體是哪部法律規定的?

12樓:110法律服務

可以雙重賠償,但是必須是確定賠償金額確定以後,交通事故賠償先予賠償,而不足部分由工傷保險補足。

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能不能同時索要? 所有的回答必須有法律某條某款作為依據。 100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首先,肇事方的保險公司肯定會把你的5萬的醫療發票全部收走,當然,他沒的保險公司是個例外,估計沒得那麼笨的人,出錢了,不問你要發票!

發票都收走了,你拿啥子去工傷保險報帳呢?如果沒人收你的發票,可能可以報帳,不過,如果有人舉報你,你會吐雙倍的出來!

這種交通事故,工傷保險會讓你優先找肇事方解決醫療費用!然後才會解決你丟下的醫療費用

如果實在肇事方沒得能力賠你醫療費用時(要法院出證明),工傷保險才會報帳的!

精神損失、誤工費、營養費?????老大,工傷保險應該不含這些吧!

有一次傷殘補助金!

14樓:

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都可以獲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該條第二款規定: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根據該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所受人身損害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首先,基於工傷事故的發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工傷保險賠償關係。國家設定工傷保險制度,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職工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待遇。

因此,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事故,就會在受傷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關係,確認該法律關係成立與否,無需考查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即使工傷事故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或者是由於受傷職工本人的過失所致,都不影響受傷職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

其次,基於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被侵權人,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係,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之債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關,即使用人單位已經給予受傷職工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基於雙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受害人)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15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可以兼得,實踐中,法院會支援的,因為最高法有判例,這個已經沒有爭議了,只要是確定工傷了就可以走工傷程式,你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請求精神損失、誤工費、營養費等費用;但是工傷只能請求醫療費用等,還有工傷期間的工資包括(原福利待遇)。

請求的的各種費用都有法律規定,不能給你一一列明瞭,如果要是自己辦不來 建議還是請律師,費用可以向對方主張的,不用擔心。

16樓:匿名使用者

畢長明律師解答:

1、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可以獲得雙份賠償;

2、但直接的醫療費用僅能獲得一份,不得重複處理。

縱橫法律網 畢長明律師

17樓:京城李律師

只要票據和證據互不衝突,可以要雙份。分別使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沒有限制性規定。

18樓:匿名使用者

是可以的,不衝突的。而且完全可以得到雙分的。

工傷超過多久不能賠償

19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超過下列期限,不能從法律途徑獲得賠償支援:

一、超過工傷認定時限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工傷超過工傷認定時限,不能按照工傷獲得補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30日,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申請工傷認定時限為1年。自事故發生或者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

二、超過人身損害訴訟時效

人身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時效為1年,但起算時間與工傷並不一致,一般沒有住院**的,自受傷之日起算;住院**的,自**終結(出院之日)起算;存在傷殘的,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起算。

工傷雖然超過了工傷認定時限,不能按照工傷進行賠償,但是沒有超過人身損害訴訟期限的,可以按人身損害索賠。也超過了人身損害訴訟時效的,只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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