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綠水青山
稅務局有權利貼封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地稅局有權利查封企業相當於應納稅款而未繳納部分的財產,同時必須向企業開具清單,但查封財產不包括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不得由法定的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行使。
第四十二條 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必須依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條 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第四十七條 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2樓:珺玘時代
有,稅務局有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的權利。
貼封條有什麼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貼封條有規定,執法中貼的封條不準私自撕毀。如果是執法部門貼的,具有法律效力。
有權力貼封條的只有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但是性質有所不同,行政機關的封條主要是固定財產或者場所的狀況(相當於固定證據),而司法機關的封條則是一種權力限制。不論上述哪種情況,任何人均不得撕毀封條。
行政機關貼封條的作用是固定證據調查取證,好像調查取證的時間是有期限的(15天,有必要可以再延期15天),當取證完畢或到達期限後應給予解封封條。而司法機關的封條是權力限制,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不過時間可以很長。
私自把封條撕了相當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罰款並處以行政拘留。
4樓:解解龍
輕者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重者是犯罪行為。)
貼封條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是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是指行政機關對涉嫌違法物品進行查封,就是對相關物品財產貼上封條,不準擅自動用;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財產保全比較常用的一種手段。擅自撕毀封條屬於違法的,這屬於妨礙公務,會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的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貼封條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是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是指行政機關對涉嫌違法物品進行查封,就是對相關物品財產貼上封條,不準擅自動用;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財產保全比較常用的一種手段。擅自撕毀封條屬於違法的,這屬於妨礙公務,會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的處罰。
6樓:匿名使用者
貼封條有什麼規定?貼封條的時候要在封條上寫上貼的時間和。地點。
7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查封就是行政機關對相關物品財產進行檢查後貼上封條,不準動用,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比較常用的一種。擅自撕毀封條當然屬於違法的,這屬於妨礙公務,會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
封條格式:某某人民法院(空格)封 年月日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封二○一三年二月六日
以上文字均為豎排書寫。
8樓:原野茫茫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六條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貼封條有哪些法律意義?如何啟封?
9樓:清珠星
貼封條其實就是法律上的「查封」行為,屬於「民事執行」,包括如下意義:
1,由國家機關執行,在我國,法院是法定的民事執行機關;
2,包括查封在內的民事執行將生效的法律文書內容付諸實施,從而實現債權人的權利;
3,查封等民事執行需要由債權人的申請;
4,查封等民事執行是執行機關使用公權力的強制行為;
5,查封等民事執行是實現已確定的私權程式;
有以下情形的,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
1,申請查封人撤回了查封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2,債務已經清償的;
3,查封的財產變賣不成,申請查封人、債權人不同意以被查封之物抵債的;
4,被查封財產的所有人提供擔保,經過查封申請人同意的;
5,查封了案件以外人的財產的情況;
6,法院認為存在其他應當解除查封的情況;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撕毀封條觸犯法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有關規定,罰款並處以行政拘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釋出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貼封條是不是隻能法院貼?
10樓:匿名使用者
貼封條不是隻有法院貼,其它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況下,也可以貼封條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式。
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儲存。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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