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中,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因為婚前給付從而導致了男方生活困難。
離婚彩禮的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解釋(二)》)就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了專門規定。
《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理解和適用本條解釋時,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結婚彩禮的性質
彩禮問題可否認定為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說,對給付結婚彩禮能否作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對待?我們認為答案應是否定的。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設定產生的基礎是私法自治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依私法自治,當事人可以對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為的附款。附款有條件和期限兩種。
附條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們為法律行為時,大多基於對現狀的認識和對其將來發展的預期,為了使當事人能計劃未來,排除不確定的風險,可以預先設定條件和期限。婚姻法律關係本質上是一種身份關係,婚姻雙方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附隨於人身上的權利義務的。創設這種關係的婚姻行為是一種身份上的行為,行為人須有結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條件和程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當事人意定的。
不能將婚姻行為視為契約。
所以各國民法均規定,身份關係上的行為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行為,例如:結婚、離婚、收養,收養關係的解除,繼承的承認與拋棄等此類法律行為,不允許附條件和期限。我國婚姻法強調婚姻以雙方自願為原則,婚姻關係的維繫以夫妻感j 晴為基礎,沒有將經濟因素置入其中。
我國給付彩禮的現象大多出現在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及偏遠地區,是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是人們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這種現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觀念深人人心,結婚索要、給付彩禮的現象會逐漸消失。
所以《解釋(二)》未採納所謂給付彩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這一觀點,並沒有做出凡給付彩禮的目的未達到即未結婚或離婚就應返還彩禮的規定,而是根據雙方的現實確定對彩禮問題的處理,具體明確服三種情況的返還彩禮。我們在具體理解和適用時,要嚴格掌握尺度,避免適用的擴大化。本案被告依照風俗給付原告彩禮禮金20000 元,由此導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難,符合《解釋(二)》 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法院判令原告返還彩禮是正確的。
(二)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
實際生活中,給付彩禮問題並不單純的是結婚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所以,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當事人,而應作廣義的理解。就給付人而言,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的數額都比較大,都是給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有時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債給付,所以彩禮既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所為的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親屬所為的給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樣的道理,就收受該彩禮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係當事人接受彩禮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給付彩禮的情形。如果對給付人和收受人的主體作限制性解釋的話,是不利於糾紛的解決的。我們將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明確後,如果發生糾紛,涉及到返還彩禮的問題,由誰返還,即責任主體是誰呢?
有觀點認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父母收受的,應當在離婚案件中追加父母為第三人,判決其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
2樓:
應該要退,現在結婚彩禮錢那麼多,免得那些騙婚的鑽了空子呢
3樓:幽幽過客
具體要看情況
看誰的過錯,女方的錯如果結婚1年該要,結婚10年了再要回彩禮沒必要了,,畢竟生活了那麼長時間
4樓:大喜
沒毛病,如果男方不存在過錯女方要離婚就該要彩禮。
5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可以要要回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男女雙方已經結婚登記,並且共同生活的,離婚時、婚前給付彩禮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除非因婚前彩禮給付,離婚時、婚前給付彩禮一方生活嚴重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裁定酌情返還。
7樓:匿名使用者
要回可以,但應符合一定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樓:匿名使用者
有條件的,如未辦結婚登記或是未共同生活,當然可以。
9樓:茅孟霜沈雅
依照《婚姻
司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男雙
已經結婚登記
並且共同
離婚、婚前給付彩禮
權要求另
返;除非
婚前彩禮給付
離婚、婚前給付彩禮
嚴重困難民院
裁定酌情返
女方提出起訴離婚,男方可以問她要回彩禮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的,彩禮可不返還,與是否由女方先提出離婚無關。
11樓:
結婚後一般情況下是不退彩禮的。一,結婚時間很短,二,因給付彩禮給男方生活造成都困難的可酌情退還部分彩禮。否則不予退還。
12樓:敖金枝
結婚多久了有沒有孩子?如果結婚沒多長時間又沒有孩子的話可以。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起訴離婚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要回彩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應該承擔什麼 40
14樓:華律網
承擔什麼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確定,如果女方有撫養權,那麼男方會涉及到承擔孩子撫養費。《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5樓:大怪獸的寶寶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先提出離婚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先提出離婚與在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並沒有任何關係,因為法院在進行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歸屬時,從來不會考慮是誰先提出離婚訴訟的。
16樓:漠然虔誠
1、沒有登記結婚的,屬於同居,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
2、結婚結婚的、無需返還彩禮。已經登記同居。
17樓:匿名使用者
先協商,看各自情況,協商不成,法院判!
18樓:幸運的荊棘鳥
如果沒孩子,沒過錯方,提出離婚的那一方基本是放棄共同財產,或者雙方協議進行婚內財產的分配。
女方提出離婚的前提不是男方有錯,且沒孩子的,男方不承擔什麼,女方等於放棄財產,如果男方有過錯,但一定要有證據,那麼男方將失去共同財產並賠付一些賠償款,如果有小孩子的,不要小孩的要給生活費,有些地方的孩子撫養費是自己基本工資的一半。
婚前財產是不在離婚分配裡的,結婚前買的婚房也是婚前買的那一方的,如果是分期付款的房子,婚內誰去銀行給付的也要有證據,如果有證實一直是一方還款的銀行單據,這些也是判斷房子歸誰的重要證據。
所以重要的財產只要有證明是誰買的且票據上是婚前買的日期,就不在分割範圍裡面,而婚前首付婚後還款的,每個月去銀行還有票據的,也是分割房產的一個重要依據,如果是通過自己銀行卡轉賬的就更好了,誰的戶頭轉的錢一目瞭然,這種證據對於財產劃分非常重要。
在賠償款這裡,要有包括平時水電煤衣食住行的那些花銷,如果是平時銀行自動付賬的就最好了,平時買的日常用品如果是用銀行卡或信用卡拉卡付費的,銀行拉卡的資料就會顯示平時誰對家庭的付出多,誰對這個家庭付出的有了一個現實的證據,付出多的得到的賠償也多。
但是如果一方一直不工作的,那麼沒有收入**,身體也健康的,又沒有孩子的,這方等於沒有財產,結果也是和想而知的。
其實很簡單,離婚的判決也是看誰付出的多,沒付出就沒收穫,除非有一方是過錯方,並且有證明過錯方的實質的證據,沒證據即使一方有錯也是白搭,證據就是錄音、**、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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