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應該是設計的產品沒有銷售,具體處罰金額就看你在這個工程中的領導地位了。個人認為不需要賠償,每個企業大多都有研發團隊。工廠只因為研發上的失利就把責任歸到你身上?
那樣的話,還有誰會替工廠搞研發?
之後請參照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技術機構與專家公正性責任]承擔缺陷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專家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其相應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財產缺陷問題處理] 在正確使用的情況下,由於設計、生產或者指示等原因使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產品存在可能造成財產損害的缺陷的,生產者應當參照本條例實施召回行動。
第六十三條 〔實施細則〕本條例涉及的資訊釋出、產品溯源、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和產品質量檢測機構管理辦法以及文書格式要求等有關具體規定由***質檢部門另行制定。
2樓:御力薔
一般需要您支付一半的金額也就是5000元,或者比這個更低,如果公司也要付一部分責任.
3樓:思不自禁
在10000*15%=1500元之內.並且不高於你月收入減去當地最低月收入後的值,(也就是你有當地最低收入的保障)僅限罰當月工資一次,下個月不能再罰.
你有可能被開除.此項沒有硬性規定.
4樓:盛世華
從法律上,你與公司訂立合同是勞功合同,合同訂立後你便是公司的資產,你的義務與責任,就是你的工作.在工作的時侯的失誤,不應由員工負擔責任,隨非有人生傷忙. 請你的看清楚你的勞工合同,及其內容,條款細側有沒有訂明,你做錯事要你賠償損失.
在情在理你不應該賠償,隨非對方提正你是顧意的令公司受到經濟損失.
5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處罰是屬於公司責任。公司聘用你則是對你才能的肯定,如果因為你的失誤造成對公司的損失,公司有權利行使合同中的權利。
但公司對你沒有任何的法律關係責任。
6樓:
...因為所有的損失都是由你本人造成的。。你本人要承擔所有損失...除了那1w直接損失外。。還要跟據具體問題。處罰相應間接損失
7樓:
這個應該有公司負主要責任。。。
你負小部分責任或者不負責任。。。。
至於處罰。。就看你們公司是怎麼樣。。。
8樓:迅雷知道
主要要參考你的合同。
9樓:
運氣好的話就被罰點小錢了事,如果運氣背的話,那就得準備收拾包裹走人吧。如果你要是從法律上講的話,你可以看下你的合同。那上面有相關條款說明的。
工程師,由於設計失誤,造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從法律方面來講,工廠處罰金額應在多少以內?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很久沒有來回答,是因為我覺得對此沒有太大的把握,現在考慮也不成熟,只是供你參考。請等待高人的解答。
1、「從法律方面來講,我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處罰,工廠處罰金額應在多少以內?」:
(1)給予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職工以什麼處罰、處罰額度如何,一般都是依據工廠內部的規章制度來處理,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的是:工廠有關處罰職工的規章制度(屬於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規定)應當經過工會、與職工協商、並經向職工公佈才生效,否則的話,就對職工不生效,不能依據不生效的規章制度來處罰職工。
(2)你的情況還有不同:依據規章制度(也就是你說的「公司規定」)給予職工處罰,應是以職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前提,但設計工作屬於生產實驗,作為工廠科技開發的一部分,誰也不能保證永遠不出錯,但這種錯誤與職工故意或因過失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造成的損失是有區別的,我認為:這種行為既不應給予處罰、也不應讓設計人員賠償損失,否則的話:
以後哪個還敢做技術人員?
2、話說回來,現在是資方的天下,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如果你不服這500元的處罰,想通過法律手段來求一個公正:你還是先想好退路再說吧,否則的話,損失的就不是500元,而是一份月薪3000元的工作了。
11樓:
應該按你們廠裡的規定處罰.但處罰的金額不能超過月工資額的20%,按你的月薪算,即使罰到500元,也不違規.
12樓:地對空飛毛腿
屬於工廠內部管理規定,假如感到不公正,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13樓:劉大來律師
我和其他朋友的觀點是不同的。
1、如果你在設計過程中,不是故意的也沒有重大過錯或過失,那麼你不應該承擔責任的。因為設計就是有風險的,單位應該承擔此風險。
2、公司裡的規定是不合法的,只能因為違反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扣罰資金什麼的,而沒有權利對你處以罰款。
3、如果你在工作中違反了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可以證明你有重大過錯或過失,那麼對你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有權要求你賠償。但只要扣發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合法的。
14樓:13240285053周
你好,關於設計失誤造成損失的處罰問題,可以根據你同公司的勞動合同和公司規章制度來決定,如果認為合同或規章制度違法,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
15樓:
1w...因為所有的損失都是由你本人造成的。。你本人要承擔所有損失
16樓:匿名使用者
1、可能要求你賠償經濟損失;
2、罰款不能超過工資的20%,所以有可能罰500元;
3、在法律上不應該承擔其他責任。
17樓:匿名使用者
可憐,我們廠上次一個設計失誤損失2萬多,還不帶賠償客戶的,也沒說要我們賠阿
18樓:御力薔
應該要賠付一半,也就是5000元
19樓:靜合長生
承擔大部分責任,具體處罰金額可按公司規定予以處罰。
20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損失1萬元不多啊,最多處罰500吧
21樓:匿名使用者
你違反了公司的規定麼?也就是公司對此是否有明文規定,你是否在主觀上有過錯,否則公司是不能罰你的。
設計失誤,常有的!
如果你沒有違反公司設計程式、實驗程式、質量體系規定等東西,公司不能罰你!
2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你們公司的規定處罰。
23樓:
靠 罰你500元!
你還不樂啊 你給公司帶來多大的損失啊!
要我罰了你 直接開除你!
2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因員工個人的嚴重失職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應當負有賠償義務.如果因為其他不可抗因素或不可預見的因素影響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一般是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去界定和衡量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是需要負責,但是不能認為是全額賠償公司的損失。
員工上崗前有沒有經過培訓,另外還要看具體的失誤是怎樣的,如果員工不是故意給公司造成損失,那麼就應該不需要賠償的。最多,被解僱咯
25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要求你賠償經濟損失
26樓:愛情魔域鬼
公司不應對工程設計人員以經濟處罰,只能批評或者解聘,但要按勞動法賠償
27樓:匿名使用者
承擔大部分責任...以後要小心啊...
工程師設計時失誤,造成公司損失1萬多,該承擔多少
28樓:人人有餘
1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對員工的違約責任作了規定,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員工賠償責任範圍.你不需要對設計失誤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 對於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不是工作失誤,而是破壞公司財物,不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公司與你合同的條款是依據上述民法和刑法規定而定的,不適用於勞動法.
3 你做的資料是經過領導檢查並簽字核准(領導未查出錯誤),且資料中,生產需要的參考圖紙是正確的,首件檢測合格,說明你並不存在重大過失更談不上是故意了,經檢查並核准後的差錯,檢查或核准人員的責任應該重於設計人員,公司要你一人承擔責任,不僅公司錯用合同條款張冠李戴,也是企圖減輕領導責任.你應該在答辯時明確指出,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培訓和服務期)和第二十三條(保密和同業衝競爭)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9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的說法 這是不合理的還有什麼叫做不寫完就不能下班?那麼 不能下班這個算不算加班? 不算加班的話為什麼不能下班 ,那麼是不是違法勞動法,如果說沒違反勞動法,那麼就要起訴該公司非法拘禁,還有當初你的檢討書就應該實話實說, 按你所說的 這內容你負的只是60%的責任,40%的責任是稽核人員的疏漏導致的,如果稽核認真了那麼該損失是可以避免的。
你可以不服仲裁, 你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0樓:
我建議你 去專門的 律師事務所 進行諮詢 帶上當初你與公司簽訂的合同 以及相關材料,光以你現在的提供的這些,沒有辦法給你有效的幫助,最好帶上有效的材料以及當時與產品生產相關的一系列簽字審批檔案,去律師事務所諮詢。希望對你有幫助。
31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罰吧,領導都檢查簽過字了!為什麼領導當時沒有發現呢,領導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2樓:匿名使用者
1、你應積極應訴,最好是請律師**。
2、公司損失應由公司舉證證實,只計算直接損失,即報刻的該批貨物的損失。其他損失不應計算在內。
3、合同中「出現重大失職或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損失,員工要按全部損失金額補償」的約定是不合法的,失職造成損失,應按過錯大小來計算賠償額。
4、設計失誤,只是造成這次損失的次要因素。最主要的因素是「首件檢測時品管方面沒能查出」,另外領導稽核不嚴等也是造成損失的因素,你最多就承擔30%以內的賠償責任。
33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可以明確,不應該由你全部賠償 。校對、稽核、審定、專業負責人、總設計師(專案負責人) 一個都跑不了。
2、你僅僅是一個小小的設計人員,要說賠償,你只是其中的一個而已。生產檢驗部分也有責任。你只是設計,你獲得的效益不足以賠償全部損失,你可以諮詢一下法律方面的人員,賠償和利益應該是有關聯的。
3、至於賠償金額,一般不會是實際損失的100%,這要根據你們簽訂的設計合同(不是勞動合同),裡面有賠償比例。貨物價值2萬,要求你們賠償8萬,這其中一定有貓膩。
34樓:看陌上初陽
我對法律不大懂。關注中。。。
35樓:找法網律師
《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在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勞動職責、安全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必須依約履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即勞動者有義務按照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要求進行生產操作。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按照你介紹的情況,你雖然工作失誤,但是你並不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對於你履行職務過程中的失誤或者失職,只要不是故意的,那相應的責任主要應當由單位來承擔,你最多隻能承擔小部分責任,即次要責任。
另外,公司要求你賠償八萬多,這八萬多的金額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問題,關於公司的名譽損失,根本就沒有法律依據。這種情況法律只支援直接損失,並且你只承擔直接損失中的一小部分。
關於勞動合同約定你承擔全部損失,如前所述,你並不是故意損害單位利益,對於員工的職務行為,本來就該首先由單位承擔責任;對於員工重大失職的,單位才能在承擔責任之後,向職工索賠,況且單位應當自行承擔大部分損失。
因此,當司法認定勞動者在生產活動中存在嚴重過錯行為時,將對其苛以一定的否定性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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