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泰惜文
不會吧 判死緩 還有政治權利 沒天理
緩刑期間,剝奪政治權利從何時算起?
2樓:
緩行期間也是要剝奪政治權力的
3樓:滿箱子
從判決書下達,判決生效那天算。也就是在緩行期間也是要剝奪政治權力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緩刑是不可能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緩刑一樣有公民一樣的權利.
5樓:匿名使用者
緩刑期間當然剝奪,結束日開始計算、
6樓:匿名使用者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政治權利,是附加刑。所以仍須執行。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緩刑的適用物件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緩刑考驗期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總之,在考驗期結束後,開始計算。但考驗期內仍不得行使政治權利。
緩刑之後剝奪政治權利何時開始計算
7樓:匿名使用者
恩,這個貌似比較複雜。沒有直接的相關規定。因被判處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
而緩刑是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同時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個人認為:1.
若緩刑考驗期間,不具有刑法77條規定的情形,也沒有突出悔改表現或者立功的,則緩刑考研期間的前兩年剝奪政治權利,第三年開始享有政治權利。2.若緩刑被撤銷,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原判刑罰執行完畢起計算。
先前執行的應計算在內。嘿嘿,不知道分析的對不對[s:7]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9樓:匿名使用者
三年主刑執行期滿後才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是我國刑法立法空白,不用考慮,我們只要知道「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就可」。
11樓:匿名使用者
偶是這麼認為的~~緩刑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如緩刑期滿所判刑期不再執行,則緩刑期滿後起算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如收監執行,則從釋放後兩年不享有政治權利,在監執行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
12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起算與執行: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執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也就是說,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
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間享有政治權利。准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假釋和緩刑期間剝奪政治權利嗎?
13樓:n笑靨如花
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於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14樓:刷牙的那個誰
刑法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舉個例子,比如一個人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那麼這個人一共就被剝奪政治權利7年,因為在主刑期間是當然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你想一個人連自由都沒有了,**來的什麼政治權利,如果假釋,那麼就從假釋之日開始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
如有幫助請採納
刑法疑問**一:緩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如何…
15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主刑的的同時,如果一旦宣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那麼會因此產生兩個方面的法律效果:1)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主刑執行期間的政治權利當然被剝奪。
2)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另行開始計算。
有期徒刑緩刑期間,政治權利是否受限?
16樓:匿名使用者
判處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緩刑期間是不可以享受政治權利的。
剝奪政治權利是附加刑的一種,根據《刑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即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17樓:51cto鄧鵬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政治權利,是附加刑。所以仍須執行。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緩刑的適用物件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緩刑考驗期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總之,在考驗期結束後,開始計算。但考驗期內仍不得行使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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