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財產怎麼分,離婚之後財產怎麼分配

時間 2022-02-06 18:55:17

1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2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離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分割婚前財產。男方婚前全款買房,離婚時,房產屬於男方;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共同還貸部分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3樓:法律

不合理,你們離婚是怎麼離的,離婚協議如何約定,如果已經約定撫養費,你現在認為無能力負擔的,可以重新協議或起訴。孩子結婚買不買房就看你自己條件和孩子是否孝順了,所以要結合你之前離婚的具體情況分析,如需幫助可具體聯絡

4樓:李仁春律師

南京專業離婚律師(李仁春)為您解答:

這個要看離婚協議怎麼約定,您沒有能力支付可以變更撫養協議,若沒有錢,可以不給您的孩子買房子錢,她起訴了,您自然應對就是,估計她是沒辦法起訴的,沒有理由和依據。

若您覺得我的回答比較滿意,請給予採納評價,若還有問題可以追問,謝謝,祝您生活及工作愉快。

5樓:考慮經濟問題

如果離婚時沒有對財產分割做出協議的話,可以去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至於撫養費,一般不超過人月收入的30%,女方對撫養費的要求顯然是不合理的。至於給孩子買房的問題,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話應當一人一半。

其另外又要10萬塊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總結起來說,你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到法院起訴應該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超過一年的話法院就不受理了。

離婚之後財產怎麼分配 10

6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針對部分配偶給小s買車買房的情況下,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配呢?這樣情況下,配偶完全有權利要求返還。

7樓:動了漫的痞子

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8樓:周之鄙人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你們雖然是同居,以夫妻名義對外對內,仍屬於婚姻法調控的物件。現在不知道你們的房子是共同出資買的還是怎麼樣,而且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財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9樓:

在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上有一個原則,就是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1、婚前個人財產,屬於私人財產,不參與分配;

2、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你可以從本人所著《離婚完全手冊》中查詢)

3、夫妻對共同財產有約定,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如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或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該約定無效;

4、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償還,也可以約定由一人償還,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約定無效。

10樓:劉大來律師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均分割,協商不成的去法院起訴。你這裡說的同居,如果是沒有辦結婚證的,則不屬於婚姻關係,如果不能證明房屋和你有關,也就是有出資,則無法分割。

11樓:

1、房子什麼時候買的?婚後的就是夫妻共同的。全款買的還是貸款的?全款的就是一人一半,貸款的要把貸款去掉。

2、孩子多大?你是否有收入? 實踐中2~3歲的幼兒基本上會判給女方。

12樓:太和光禧

如果是婚內財產,各佔50%。帶孩子的確有困難可要求稍多一點。

13樓:

若房子屬於共同財產,怎是一人一半,要房子一方出錢給另一方,按現在市場價評估房產。y

14樓:王彤

1.房子是否為你們婚後的財產(及你們婚後買的)要是婚後就各自佔50%

2.女兒如是1歲以內,法院是 會判決給女方的。即使不是一歲內。如女方堅持要,法院支援的面會很大(前提條件是:女方有穩定工作,且有利於孩子成長)

15樓:張趙泳律師

你們房子是什麼時候買的,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

離婚後財產應該怎麼分配

16樓:華律網

原則上,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17樓:

首先你要清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而離婚後財產的分配,則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不得濫用權力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損毀、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18樓:中原小象

凡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上都是平分。如果一方有婚外情的,或者家暴的,另一方可以適當要求補償。

分割家產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訴,讓法庭來判決。

提醒一句,夫妻離婚分割的只是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夫妻個人財產或第三方財產。

按照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19樓:匿名使用者

按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不割,婚後財產各佔百分之五十。

20樓:正商觀察者

雙方在離婚時,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也就是說,雙方在離婚時關於共同財產問題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同時,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離婚後的婚前財產怎麼分?離婚後婚前財產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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