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因公殉職 該不該評為烈士呢,因公殉職和烈士有區別嗎

時間 2022-02-01 22:50:15

1樓:小李明天會更好吖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人民警察因公致殘的,與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享受國家同樣的撫卹和優待。

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屬與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現役軍人家屬享受國家同樣的撫卹和優待。按照你的敘述,這幾位民警不屬於因公殉職,應是抓捕犯罪份子時候犧牲的,應該歸於因公犧牲。

按照烈士評選的規定,主要看他們是否屬於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如果有這個情節就可以評定為革命烈士。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人民警察撫卹優待辦法》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基本工資和警銜津貼),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標準是:

烈士、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根據《人民警察撫卹優待辦法》第十六條:

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含死亡後追記、追認功勳)的人民警察死亡後,按以下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一)獲得***、***授予英雄模範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政法機關及省級黨委、**授予英雄模範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離退休人民警察死亡,增發一次性撫卹金按上述規定執行。

根據《人民警察撫卹優待辦法》第十七條:

烈士的一次性撫卹金、增發一次性撫卹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民政部門發放;因公犧牲、病故人民警察的一次性撫卹金、增發一次性撫卹金,由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政法機關發放。

根據《人民警察撫卹優待辦法》第十八條:

一次性撫卹金髮給烈士、因公犧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週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週歲但無生活費**且由該人民警察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因公殉職和烈士有區別嗎

2樓:雨雪

烈士都是因公殉職,因公殉職不一定是烈士。

因公殉職簡介: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

烈士簡介:就是指那些在革命鬥爭、保衛祖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及為爭取大多數人的合法正當利益而壯烈犧牲的人員。自古以來,不少忠肝義膽的人為了正義,為了民族,為了國家,捨身取義,他們的義舉也永遠在人民的心中,流芳百世。

3樓:chandler冰

烈士都是因公殉職,因公殉職不一定是烈士

參考烈士褒揚條例

因公殉職和烈士有區別嗎?

4樓:匿名使用者

烈士是死在戰場,因公殉職是非戰場。

因公殉職和因公犧牲的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因公犧牲,與「因公死亡」(又叫工傷死亡)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因公,不應爭議,同等概念,而犧牲和死亡,其本質屬性雖然相同(都是失去生命),犧牲的內涵和外延小於死亡。一般犧牲,場面壯烈而凝重,且有獻身者的主觀性,按照犧牲一詞原意,主觀性是非常重要的。

6樓:郭珊佑律師

回答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

因公殉職包含的範圍則相對廣泛,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因公犧牲。為了正義的目的捨棄自己的生命,稱之為犧牲。

因公犧牲,就是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慷慨赴死獻出生命的行為。犧牲,場面壯烈而凝重,且有獻身者的主觀性,按照犧牲一詞原意,主觀性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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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潘增飛

所指的人的身份不一樣,殉職指的是職務人員因為公務而死亡,犧牲一般是公安幹警、軍人、群眾為人民、國家、黨的利益而死亡

8樓:匿名使用者

因公殉職是一個統稱,其包含烈士,因公犧牲與病故。

根據民函343號第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和病故的確認,由其所在單位或地區參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但是現在的社會,就算是你理據十足還是會雞蛋裡挑石頭,太多人對因公犧牲的理解都是要場面壯烈

9樓:麼麼

醫生死亡是工傷還是烈士?治病救人可是他們的工作。農民蓋樓死亡是烈士嗎?從此醫生死亡都是烈士。

因公犧牲和因公殉職什麼區別?

10樓:莫念v勿忘

1、含義不同

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

因公殉職包含的範圍則相對廣泛,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

因公犧牲。為了正義的目的捨棄自己的生命,稱之為犧牲。因公犧牲,就是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慷慨赴死獻出生命的行為。

2、撫卹金額標準不同

因公殉職的撫卹,則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工傷死亡政策執行,具體是人事部、財政部人薪發[1994]48號《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問題的通知》,其中關於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發放規定如下: 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

另外,可獲得因公犧牲的撫卹金、喪葬費等和交通事故的賠償。具體數額可請當地律師計算。因公殉職 應該按照國家公務員的 的工亡待遇,以及家庭具體情況而定。

 另外,可以向交通事故對方責任人請求請求依法賠償,即如果訴訟得當 可以得到雙項賠償。

3、概念不同

因公犧牲,與「因公死亡」(又叫工傷死亡)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因公,不應爭議,同等概念,而犧牲和死亡,其本質屬性雖然相同(都是失去生命),犧牲的內涵和外延小於死亡。一般犧牲,場面壯烈而凝重,且有獻身者的主觀性,按照犧牲一詞原意,主觀性是非常重要的。

而因公死亡,有死亡者的非主觀性,既無意性。因公犧牲一定是因公死亡,而因公死亡不一定是因公犧牲。譬如:

某公務員在崗位中去衛生間摔倒致死,可以認定「因公死亡」(或工傷死亡),卻不應認定為「因公犧牲」;同理,某農民在閒暇時為搶救落水兒童而獻身,就應該認定為「因公犧牲」而不應認定為一般「死亡」。

11樓:郭珊佑律師

回答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

因公殉職包含的範圍則相對廣泛,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因公犧牲。為了正義的目的捨棄自己的生命,稱之為犧牲。

因公犧牲,就是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慷慨赴死獻出生命的行為。犧牲,場面壯烈而凝重,且有獻身者的主觀性,按照犧牲一詞原意,主觀性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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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雨露跟風

1、意思不同。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因公犧牲可以理解為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為因工死亡。

2、兩種死亡者主體身份不同。因公殉職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因公犧牲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等。

3、兩種死亡的原因不同。因公殉職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因公犧牲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職業中毒導致死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視同工傷的情形。

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事業或者作戰中做出特殊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國防部還可發給特別撫卹金。凡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特殊貢獻的人民警察和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死亡後,其家屬也可享受特別撫卹金。

不是隨便什麼人的去世都能夠稱之為犧牲的,在和平年代,每年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軍人、消防員等這些工作人員都也非常的多。還有些普通的工人,可能是在工作的過程當中為了挽救有可能會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才去世的,殉職和犧牲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也沒有什麼可比性。

簡單地說,因公殉職和因公犧牲的區別主要是含義不同,領取的撫卹金額也是不一樣的。

因公殉職主要是當事人在履行職務的時候犧牲,可是,法律上因公犧牲主要是針對那些為了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慷慨赴死獻出生命的這種行為,所以,因公犧牲的撫卹金要高於因公殉職的撫卹金。

13樓:德軍迷

因公犧牲和因公殉職從法律的角度看區別基本不大。但單從犧牲與殉職方面看,還是有區別的。

犧牲指為正義事業捨棄自己的生命,因而放棄或損害到自己的生命;

而殉職是指因公而不幸犧牲,屬狹義。

14樓:王春麗

在單位上病倒了,後到醫院看病,死在醫院裡了,這種屬於什麼?

人民警察因公犧牲家屬無工作可享受哪些撫卹條件

15樓:青青書童

根據《人民警察撫卹優待辦法》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基本工資和警銜津貼),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標準是:

烈士、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第十六條: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含死亡後追記、追認功勳)的人民警察死亡後,按以下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一)獲得***、***授予英雄模範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政法機關及省級黨委、**授予英雄模範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離退休人民警察死亡,增發一次性撫卹金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烈士的一次性撫卹金、增發一次性撫卹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民政部門發放;因公犧牲、病故人民警察的一次性撫卹金、增發一次性撫卹金,由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政法機關發放。

第十八條:一次性撫卹金髮給烈士、因公犧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週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週歲但無生活費**且由該人民警察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九條:對符合享受定期撫卹金條件的烈士遺屬,由遺屬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卹金。

對符合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因公犧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遺屬,由人民警察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政法機關按照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卹金標準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二十條:享受定期撫卹金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死亡,停發定期撫卹金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並由原發放單位另外增發6個月的定期撫卹金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作為喪葬補助費。

第二十一條: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因公犧牲、病故人民警察,除按照本辦法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外,政法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卹金。

擴充套件資料

警察判定為因公犧牲需要的條件:

(一)在執行任務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後因舊傷**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陝西省民政廳-人民警察撫卹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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