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乙肝攜帶者從事的工作

時間 2022-02-01 18:04:36

1樓:黃河肝病

禁止從事幼教,醫療,餐飲工作!

2樓:周長鵬律師

回答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工作屬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門規定的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1.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職業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根據第2條的規定,下列為公共場所: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影廳(室)、遊藝廳(室)、舞廳、**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凡患有手癬、指甲癬、手部溼疹、發生於手部的銀屑病或者鱗屑、滲出性**病以及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等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提問乙肝肝功能正常可以通過入職體檢嗎

回答你是乙肝大三陽患者,只要肝功正常,就不會影響你的教師入職體檢。

提問公司入職體檢

回答一般是沒有問題的

可以的提問

入職體檢檢查哪些內容

回答病情分析:你好,主要是:1.

抽血化驗2.血常規18項,檢查有無貧血、炎症、血液病等,3.肝功能,谷丙轉氨酶(alt)檢查肝功能最直接的指標,4.

血型血型檢查5、胸部透視也就是常說的x光檢查,主要是肺部健康狀況進行檢查。這裡要提醒那些計劃懷孕或已經還有的人群,不要做胸透,這對孩子對健康有***。6、內科檢查主要是醫生進行按壓、聽診檢查心、肝、肺、脾、腎、膽囊進行系統檢查。

7、外科檢查醫生通過看、觸控檢查**、脊椎等是否有病變。8、血尿常規血尿常規檢查。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提問可以從事旅遊行業嗎

回答一般都是可以的,不過得看相關公司有無具體要求

多數是可以的

提問有要求,乙肝攜帶者就不能通過入職嗎

回答目前是沒有的喔

提問沒有是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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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小破咖

乙肝攜帶者為什麼不能提早退休?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的職業具體有哪些?

4樓:文靜的非洲鼓

肝功檢驗正常,在企事業單位工作是沒有問題的,勞動法規定不允許拒絕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但是從事餐飲、食品、醫療、幼教、醫藥等受限制。

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做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能做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職業,不能從事的工作有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職業,不能做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職業,***《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經系統**後基本痊癒(主要症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及腫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可恢復原工作。

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復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需經六個月觀察無惡化,可恢復原工作。

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髮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職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工作《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七條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從事化妝品的生產活動。

凡患有手癬、指甲癬、手部溼疹、發生於手部的銀屑病或者鱗屑、滲出性**病以及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等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做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不能做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職業,不能從事的工作有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職業,不能做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工作。

1.《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樓:郝林梅

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工作屬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門規定的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1.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職業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根據第2條的規定,下列為公共場所: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影廳(室)、遊藝廳(室)、舞廳、**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衛生管理標準: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經系統**後基本痊癒(主要症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及腫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可恢復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復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需經六個月觀察無惡化,可恢復原工作。

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髮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4.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工作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七條 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從事化妝品的生產活動。

凡患有手癬、指甲癬、手部溼疹、發生於手部的銀屑病或者鱗屑、滲出性**病以及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等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

法律依據:

勞動部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拓展資料:

法規:衛生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規定,「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並做定期的體格檢查。同時規定,對患病者或病原攜帶者予以必要的隔離**,直至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時,方可恢復工作。

一、國家明令禁止的職業

2023年2月17日衛生部發文《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的說明》

2023年2月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釋出《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專案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專案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佈。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公務員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乙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2.根據《衛生部關於民航空勤人員體檢鑑定乙肝檢測調整意見的覆函》要求,民航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乙肝專案檢測,可以保留體檢鑑定乙肝專案檢測。

3.血站從事採血、血液成分製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根據《衛生部關於修訂《血站質 量管理規範》「8·4」條的通知》(衛醫政發〔2010〕69號)要求,血站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對從事採血、血液成分製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 工,應當每年進行一次經血傳播病原體感染情況的檢測。

對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陰性者,徵求本人意見後,應當免費進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種。」(衛生部政務 公開辦公室2023年2月17日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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