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亓晴波
對保險公司破產倒閉這個問題,阿寶叔開門見山說三個點:
1.保險公司設立門檻高,運營監管嚴格,安全係數高
2.保險公司破產也是可能的
3.即便破產,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 一
保險公司破產?難!
有人來問保險公司破產的問題,我一般都會先抬出一個事實:中國大陸自2023年恢復保險業務以來,還沒有保險公司破產的記錄。
為什麼?因為保險公司的設立、運營、破產退出,後面都有一套嚴格的監管機制。
先說設立。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大白話:成立一家保險公司,股東得夠牛逼,得有信譽靠得住,然後要夠有錢。
看一下中國現有的保險公司。像中國平安、中國人保、泰康,實力雄厚,背景能深到馬裡亞納海溝去。
再看這幾年新設立的復星聯合、眾安保險這樣,相對而言的,「小」保險公司,人家背靠的大佬,照樣讓人咋舌。
總之,想到保險行業分蛋糕,入場券真不是誰都能拿到的。
再看運營監管。
保險公司的日常經營,同樣面臨著嚴格監管。
1.錢不能亂花——資金運用監管
我們上交的保險費,是一筆巨大的現金流,保險公司可以拿這筆錢去投資,以獲取收益。但這筆錢不能亂用,須「穩」字當頭。
《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明確限定了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形式:
像3月份爆雷的某p2p公司,給老闆自己買輛飛機,在保險公司這樣的騷操作不能玩。
2.保險公司要保證有足夠的錢賠——償付能力監管
償付能力指的是償還債務的能力。公司資產要大於負債。
按照2023年保監會的規定。保險公司需要每季度公佈《償付能力充足率》,償付能力必須大於100%。
如果達不到,銀保監會就會對保險公司做出種種限制:暫停開設新的分支機構、暫停發行新保單、暫停銷售佔用資本金過大的產品等。
更嚴重的,保險監管單位可以直接接管。
3.風險太大的業務得找再保險公司分擔——再保險機制監管
再保險,通俗地講,就是給保險公司提供保險,保險公司後面還有保險公司。
《保險法》對保險公司再保險是這樣規定的:
保險公司有了個業務,不是想上就能上。風險大了,就得找其他保險公司來共擔,也就是辦理再保險。
這其實就是一種風險共擔,把風險分散的措施。
二保險公司有沒有可能破產倒閉?
准入不易,經營管制嚴格。這兩點決定了保險公司的安全係數是較高的,淪落到要破產的可能性極小。
但要是有人告訴你保險公司不會破產,那他要麼是無知,要麼是忽悠。
看《保險法》第九十條的規定:
做的太差,資不抵債,該破產時還是會破產。
在國外,保險公司破產早就不稀奇。
美國每年都有保險公司倒閉,2023年最慘,一年破產51家。
日本在上世紀末新世紀初,曾有過一段的破產風潮,一批成立七八十年的老牌保險公司都未能倖免。
各國對保險行業都有嚴格的監管措施,但奈何天有不測風雲。
舉個栗子:造成3000多人死亡和失蹤的911事件,事後統計,保險公司賠償了196億美元。作為一家企業,保險遇到這種難以應付的鉅額損失,不破產也得破產。
三保險公司真要破產了,我的保單怎麼辦?
保險公司還是可能破產的。那有些朋友就緊張了:我們的保單怎麼辦?會有多大的損失?
其實不用緊張,真的面臨破產,可能發生以下幾種情況。
1.國家出手,用保險保障**救助保險公司
保險保障**的設立,依據的是《保險法》第一百條。
根據**報道,截止2023年9月30日。這隻保險保障**的規模,已達1252億。
這麼一大筆錢,有兩個明確的用處:一是救濟投保人、被保險人;二是救濟保險公司。
救助使用者的案例暫時還沒有出現過,但它非常重要,我們在下文還會提及。救助保險公司的情況,則已經有過3次。
一是接管新華人壽。2023年,新華人壽被爆出董事長挪用公司鉅額資金,一時陷入風雨飄搖。2023年,當時保險保障**先後購買新華人壽股權,成為了第一大股東。
2023年11月,保險保障**將股權轉讓給**匯金公司,這筆交易中保險保障**盈利12.5億元。新華人壽保險在這之後起死回生,2023年在a股和港股同步上市。
二是2023年控股中華聯合保險公司。2023年,中華聯合保險公司鉅額虧損64億元,償付能力嚴重不足。2023年,保監會開始介入,2023年持股達到57.
43%,到2023年已經持股91.49%。2023年,保監會批覆同意保險保障**將股份轉讓給遼寧成大、中國中車、富邦人壽保險等公司。
在此次交易中,保險保障**盈利84億元。中華聯合重獲新生。現已成為償付能力最好的保險公司之一。
三是接管安邦保險。2023年,安邦保險公司董事長吳小暉涉嫌經濟犯罪被帶走調查,保險保障**最終介入接管。根據今年2月**的報道,安邦集團的保管期限將延長一年,持續到2023年2月22日。
這種國家出手救助保險公司的情況,保險公司最後的結果可能就是換了大股東,保險公司還是那家保險公司,我們的保單效力也不受影響。
2.破產後其他公司接盤,保單發生轉移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這條法規其實涉及兩種情況。
一是其他願意來接盤,進行兼併重組的公司,把這家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都接收過去,保單轉移到重組後的新公司。
二是實在太慘,根本沒其他保險公司來接盤的,則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某家有實力的保險公司,強制性接手,保單轉移到新公司。
同時,如果發生上面的兩種情況,保險保障**又會來出手了:
《保險保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這個條款的意思是:承接了一堆爛債的新公司,這隻**會給它補償,補償額度即以上面的90%、80%為限。
有了保險保障**的幫助,承接了破產保險公司合同的公司,就不會受拖累,影響經營。
在這整個過程中,我們的人壽保險合同只是直接發生了轉讓。只要是保險合同規定的,不管到了哪家公司,都不會更改。
ps:雖然保單在轉移之後效力不變,但是有些合同的投資收益還是會有變化,比如分紅型的分紅,本身就是波動的,它來自於保險公司自身的收益分配。這家保險公司都破產了,自然談不上分紅。四小結
寫到這裡,阿寶叔可以直接說結論了:
保險公司不僅很難破產,概率太低,而且即便太作死破產了,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
2樓:yyy雨過天晴
首先,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各大保險公司的合同中一般會在第一條就規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責條款,後面還會附加很多免責條款,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也沒有關係,不可抗力一般被各國規定為法定免責條款,所以當不可抗力一旦發生,就會導致合同的解除或者延期履行。
結合本次四川汶川的**事宜,**中若出現被保險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是可以根據免責條款拒絕理賠且解除保險合同的。
3樓:
民生的沒有這條!**是理賠的!
4樓:工保網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它的主觀要件即作為不可抗力的客觀現象的「不能預見」,客觀要件則包括「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
典型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異常事件等。遭遇不可抗力因素之後行為人無法控制和預防損害的發生,在此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的發生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通常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損害時行為人免負違約責任相相應,保險人亦無需對免責條款中的不可抗力承擔賠付責任。不同險種的不可抗力各有差別,下文將以工程保證保險為例,分析其與不可抗力的關係。
保險人對不可抗力擔責嗎?
在以履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危險事故僅針對投保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性危害,而非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
因此中保協制定的四項建設工程保證保險示範條例(下簡稱「示範條例」)皆明確:對於洪水、颱風、**、海嘯等自然災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不可抗力導致《建設工程招標檔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商定或確定的利益分配、費用承擔、損失分擔等,以及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從不可抗力條款規定方法看,示範條款運用了綜合式規定,即採用概括和列舉綜合並用的方式,一方面明確列舉了洪水、颱風、**、海嘯四類自然災害作為不可抗力事故,另一方面也以「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概括了免責情況。這一「包括但不限於」的規定方法較為靈活,可適應多變情況,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7-0201)中規定的**、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亦可囊括在內。
從不可抗力後果分擔方式看,示範條款明確:對由不可抗力原因直接導致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間接造成的損失分擔、費用承擔,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當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於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損失不予賠償的約定,保險人需盡到說明義務,承擔該條款經過釋明的舉證責任,並承受約定不清時不利於己的解釋。
保險人受不可抗力影響嗎?
儘管保險人無需對不可抗力及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可抗力的影響,典型的如保險期間的延長。
在履約保證保險中,保險期間以工程竣工合格之日為止。一般而言,對於因被保險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導致工程建設專案未能按期竣工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不予延長。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則應合理延長,示範條款也規定:
保險期間屆滿,因不可抗力或者投保人自身原因導致工程建設專案未能竣工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延長至工程竣工。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590條規定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若工程專案在不可抗力原因之前已經延誤,出現本應竣工的工程尚未竣工情形時,投保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自身應向被保險人承擔的違約責任。而示範條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投保人自身原因導致工程建設專案未能竣工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延長」卻允許延長保險期間,此時投保人應當按照保險人要求交納保險期間延長部分對應的保險費,並由保險人出具批單。
保險人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特殊情況
在四款示範條款中,預付款保證保險作為獨立性較高的險種,在很大程度上獨立於基礎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較為特殊,因此保險人受不可抗力的影響也與其他險種不同。
首先,示範條款在保險責任中規定:在保險期間內,如被保險人與投保人協議變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明確指示更改工程的範圍或性質、被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意延展工期,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後,均不影響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項下的責任。由於不可抗力是造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工程的範圍或性質更改、工期延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這些情形下保險責任不受不可抗力影響。
相應的,這些情形下責任免除也不受不可抗力影響。因此圍繞責任免除,示範條款也在不可抗力條款中加上了「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前提,這意味著:因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工程範圍或性質變更、工程進度安排變更,進而導致投保人無法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返還該預付款全額或以該預付款衝抵被保險人應支付給投保人的工程款後的餘額時,僅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保險人才不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商定或確定的利益分配、費用承擔、損失分擔等,以及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
概而言之,從責任承擔看,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質量保證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受不可抗力影響,不承擔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預付款保證保險則需視情形是否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定。從期間延展看,履約保證保險中保險人可為投保人延長保險期間;預付款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亦可積極取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從而維護自身的保險金請求權。
因此對於不可抗力,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方面需免除對「不可抗力」均無法理賠的思維定勢;另一方面亦應在訂立合同時對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的責任、義務、費用等劃分詳細規定,並就訴訟和仲裁的選擇、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等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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