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人之間承擔什麼責任,共同侵權部分人調解其他侵權人怎麼承擔責任

時間 2021-12-23 10:32:29

1樓:華律網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種型別:1、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

這裡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

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一個題目進行討論。4、團伙成員。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共同侵權就是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包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構成的情形。

舉個例子。

李某和張某商量好要打王某一頓,他們共同毆打王某,造成王某花費醫療費3000元。那麼他們就是共同侵權人,這裡要求是事先通謀的,王某可以要求他們其中任何一人把3000元都賠償了。

賠償之後,他們內部再根據責任大小進行追償。

3樓:偶是青春小王子

按照侵權責任法理論,廣義上共同侵權分為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和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狹義上的共同侵權是指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

一、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是指兩人以上在有主觀故意的情況下對他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如甲乙二人達成一致,要教訓丙,結果兩人對丙進行毆打,造成丙損害的,甲乙二人應當對丙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二、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

1、共同危險行為。兩人以上在沒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同時對他人實施侵權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但無法查明損害系誰造成,應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如小區居民樓中的甲乙丙丁死人同時向下仍西瓜,只有一個西瓜造成樓下的a損害,但又無法查明這個西瓜是誰仍的,甲乙丙丁四人應對a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2、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甲乙二人開車在道路上行駛,因疏忽大意同時撞向駕車的丙,造成丙損傷,如能查明甲乙二人在事故中對丙的損害程度,二人按各自對丙損傷的程度進行賠償,如不能查明,甲乙二人承擔連帶責任。

3、間接結合的共同侵權。甲將儲存重要物資倉庫的鎖破壞,導致倉庫物資被丙盜竊,給物資所有人造成損失的情形,此類情況即為間接結合的共同侵權,此時,甲和丙應承擔連帶責任;再比如,甲將一房屋鋼樑的一部分盜竊,事後,乙又將該房屋另一部分鋼樑盜竊,結果造成房屋倒塌,致使丙被砸傷,也是間接結合的共同侵權行為。

現實生活中,共同侵權的行為多種多樣,且常伴隨在我們身邊,應根據不同的情形做區別對待,正確確定責任的承擔。

希望對您有用。

4樓:醋過嘴猶酸

是指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共同侵權行為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包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構成的情形。加害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1、什麼事共同侵權行為?2、共同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5樓:蔣德順律師

第一 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也稱為共同過錯、共同致人損害,是指數人基於共同過錯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

第二 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 法理依據

根據權力與義務相一致,責任與過錯、過失相一致,多人侵害他人法益的,能分清楚過錯責任大小的,根據各自的過錯擔責,無法分清的連帶責任,一方承擔責任後,可向其他侵權人追償!

6樓:心果心

共同行為是多個行為人基於共同意志實施的行為;有時,法理上還區分出一種「非共同意志」的數人行為,數人行為多個行為人非基於意思聯絡卻產生同一的行為。

比如: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根據致害人人數的多少,可將侵權行為分為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

特殊情況下,我國司法實踐中還對數人侵權細分為共同侵權、間接結合的數人侵權、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結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兩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單獨行為是很簡單的,數人行為、共同行為是比較複雜的,特別是在民法侵權領域。在刑事領域,數人行為如果不是共同意志一般不是共犯,如果是共同行為,可以構成共犯。

7樓:匿名使用者

在《侵權責任法》裡面,你可以找到你想要的。

共同侵權部分人調解其他侵權人怎麼承擔責任

8樓:刀欣豔

您好,其他侵權人也可通過調解方式與被侵權人解決,若雙方無調解意願,則被侵權人有權就其他(部分)侵權人提起訴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什麼責任?

9樓:小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10樓:網球寶貝

《侵權責任法》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共同侵權問題

1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七條、四十條、六十八條和八十三條規定了「第三人過錯規則」。有觀點認為,第三人過錯的特點之一是:過錯第三人與當事人無過錯聯絡……第三人和加害人之間不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即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因此,第三人過錯只能是第三人自己的過錯;如果第三人和被告之間基於共同的意思聯絡而致原告損害,他們將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對受害人負連帶責任。在有些情況下,第三人和加害人的行為可能構成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這不是共同侵權,各自應分別按照按份責任對受害人負責。

從該觀點可以看出:「過錯第三人」與「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具有極其相同的特徵,使之難以區分:

一、「過錯第三人與侵權人」、「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均侵害了受害人的權益;

二、除特殊侵權外,「過錯第三人與侵權人」、「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均基於過錯侵害了受害人的權益。

三、「過錯第三人與侵權人」之間、「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之間均無意思聯絡。

那麼,「過錯第三人」與「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的區別是什麼?

我認為:

一、「過錯第三人與侵權人」之間、「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之間承擔侵權責任的形式不同:前者僅承擔按份責任,而後者在「各侵權行為人的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場合,各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過錯第三人」既不能歸入原告(受害人)一方,也不能歸入被告(加害人)一方,而「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均可歸入被告(加害人)一方;

三、「過錯第三人」是受害人(原告)與加害人(被告)之間法律關係的間接法律關係。即受害人(原告)與加害人(被告)之間法律關係是直接法律關係,「過錯第三人」與受害人(原告)、加害人(被告)之間是間接法律關係。

有過錯第三人的侵權之訴,本應解決受害人(原告)與加害人(被告)之間的糾紛後,加害人(被告)承擔責任的,由其與過錯第三人作為另一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但是,由於過錯第三人與之有利害關係,而被納入受害人(原告)與加害人(被告)之間的糾紛一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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