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再婚後的財產,屬於再婚夫妻個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沒有死亡之前,子女無權分配和繼承。再婚夫妻一方死亡,首先需要對財產確權,確定那些財產屬於死者個人所有。規定是,再婚前的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再婚後取得共有財產有一半屬於死者個人所有。
以上屬於死者的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有繼承人辦理繼承。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要按照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前提,要按照繼承法規定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死者子女(死者所有親生子女和繼子繼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個人合法擁有的全部財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或許正因為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很多子女會反對父母再婚,亦或是要求老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約定各方的財產由各方子女繼承。
如果老人婚前對財產進行了約定,那就依照約定來認定;如未約定各自財產的權屬,那就只能按照法律依據來認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樓:淮安浙江人
1、原則上不能,事實上有可能;
2、夫妻離婚分割的是他們的婚後共同財產,婚前財產仍然各歸各的;
3、再婚後的老年人可能從自己的親生子女處獲得一些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的說明,這些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這樣一樣,離婚時自然也要分割,從這個意義上講,離婚時是可以分得對方子女的財產的(從法律上講,財產所有權已經轉移了,其實不是子女的財產了)。
4、再婚一方的子女在給自己的親生父母財物時,一定是心甘情願的,但再婚夫妻間的感情也是真實的,所以往往會把子女給自己的財物,讓再婚物件享用。這樣往往會導致自己子女有意見,這種想法可以理解,但不妥,因為財物已經給予別人後,如何處理就是別人的事了,如果橫加干涉,對方豈不成了你的木偶?這也是對自己的親人的不尊重啊!
感情好時,財產也就共同了,等到離婚時,想分開,那就只好依法而行了。
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因為繼承法是上位記錯沒有下位繼承的說法
4樓:匿名使用者
看離婚時的協議和約定的內容。子女是子女的財產,一般不能分。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父母離婚但父母子女關係不變。
6樓:匿名使用者
有一點影響 但是應該不大。除非是老年人結婚後主動將房屋過戶給自己的老伴,或者贈送彩禮形式直接贈送財物。結婚後,老人家的退休金或者經營所得,屬於婚姻關係中的共同財產的要平均分配。
所以這樣看的話,如果子女把老年人的所以財產看成是老人死去後自己應得的遺產,那麼肯定會是有影響的。但是老人離婚不離婚是沒有理由要兒女出錢補償離婚中某一方的。兒女也不需要贍養離婚的繼父繼母。
7樓:梅香鹹魚
不能,父母是財產繼承權的第二階梯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有無事實上的撫養關係判斷。
9樓:張明律師諮詢
無法分割子女的財產。
老年人再婚後離婚的財產分配法律如何規定?
10樓:華律網
再婚後的財產,屬於再婚夫妻個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沒有死亡之前,子女無權分配和繼承。再婚夫妻一方死亡,首先需要對財產確權,確定那些財產屬於死者個人所有。規定是,再婚前的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再婚後取得共有財產有一半屬於死者個人所有。
以上屬於死者的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有繼承人辦理繼承。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要按照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前提,要按照繼承法規定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死者子女(死者所有親生子女和繼子繼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個人合法擁有的全部財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或許正因為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很多子女會反對父母再婚,亦或是要求老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約定各方的財產由各方子女繼承。
如果老人婚前對財產進行了約定,那就依照約定來認定;如未約定各自財產的權屬,那就只能按照法律依據來認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1樓:找法網
再婚前的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再婚後取得共有財產有一半屬於死者個人所有。如果再婚老人去世,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的內容分配財產。沒有的話,按照《民法典》規定的,遺產按照法定順序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2樓:匿名使用者
老頭與你奶奶結婚前的房子和存款,離婚時你奶奶分不到;婚後,你奶奶和老頭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平分,但你奶奶對老頭盡心照顧,付出多,可以適當多分。你可以看看《婚姻法》
13樓:落葉知過
不能,那屬於婚前財產
但是,婚後所得可以均分,退休金不算。
我想,女方沒有收入,離婚時可以要求男方適當補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老年離婚沒有財產,但是老頭有工資,可不可以給老太太撫養費
15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屬於婚後共有財產,離異時候一人一半權益。
屬於再婚前取得的財產,登記在個人名下前提,就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離異時候歸登記人個人所有,不參與婚後共有財產的分割。
婚姻法具體規定為: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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