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中單位不提供考勤記錄(或偽造)和應聘申請書,單位將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時間 2021-11-01 04:15:34

1樓:律師王獻鋒

勞動爭議案件中,單位不提供考勤記錄和應聘申請書,仲裁庭或者法院審判庭可以責令其限期提供,如果在制定的期限內不提供,該證據與勞動者一方的主張相關的,仲裁庭或者法庭可以推定勞動者一方的主張成立,從而裁決支援勞動者的主張或者請求成立。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3、在訴訟過程中偽造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可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樓:梵秋職場規劃老師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該問題!

勞動爭議案件中,單位不提供考勤記錄和應聘申請書,仲裁庭或者法院審判庭可以責令其限期提供,如果在制定的期限內不提供,該證據與勞動者一方的主張相關的,仲裁庭或者法庭可以推定勞動者一方的主張成立,從而裁決支援勞動者的主張或者請求成立。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3、在訴訟過程中偽造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可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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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未提供或者提供假的證據,那麼單位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你有利。

4樓:遠端法律諮詢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4、所以在你要仔細想想你在工作當中有什麼樣的證據來充分證明你的訴求

法律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如果單位不給辦理辭職,怎麼辦?

5樓:人人哦哦哦課

辭職不需要任何人批准,到期即可走人,如果用人單位扣押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樓:水6元

就你敘述內容,慨括回答如下三點:

1、你想依法辭職,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的通知〔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上簽名〕,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次日就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2、**12333是全國統一勞動監察保障機構諮詢、舉報、投訴**。

7樓:匿名使用者

你提出書面離職申請,讓人力資源部簽字,如果不給籤,你就到郵局發快遞,30天之後就可以離職了。這樣企業是必須支付你工資的。

8樓:

提前30天遞交書面辭職申請(自己備一份,找自己的上級領導簽字證明。特殊崗位時間不一樣,比如單位在你身上花了大量的錢培訓培養你,像飛行員等等,這些時間就比較長)滿30天后就可以走了,單位要是扣工資就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了,當然了在最厚的30天裡要好好幹,不能人在心不在,不要讓他抓你小辮子。

9樓:

你好,我在捷普科技****做小時工,原本原本三個月工期滿了,但想想還是9月份請假了一週,就再好不過了一個月吧。現在我因為參加**高考(24-25號)必須23號前到家。10月4號我就和主管說了辭職的事,但他沒機會,8號我又說了一次,他終於同意。

但因為我們是無錫捷普來成都捷普出差,所以主管說,我必須回無錫那邊辦離職。因為自己沒有打過小時工,導致今天勞務和我說,就算今天離職掃碼,至少也要7天后才能正常離職!但那樣我將錯過**高考,所以希望有關人員幫忙出個主意,怎樣才能正常離職?

公司發工資不發工資條,可以投訴嗎?

10樓:華律網

工資條是企業發給員工本月工資的明細,能讓員工清楚瞭解自己的收入構成。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其他明細證明,還能夠監督企業及時發放工資。《勞動法》規定,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

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可知,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的不會涉嫌違法,但是會對勞動者構成侵權。如果勞動者需要了解自己的工資條內容的話,可以要求單位提供。

11樓:快貝闖涯

可以投訴,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1、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也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2、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委託銀行發放的,可以不要求領取者簽字,但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12樓:生活養生小百科

企業發工資而不發工資條,這種情況下,不能投訴公司。

1、因為企業給你發工資是義務,而你向公司索要工資條是你的權利,但是公司並不具有要向你發工資條的義務。

2、沒有法律強制要求公司方必須出具工資明細,公司也可以根據自身管理模式而對員工當事人外的其他人的工資進行保密。注意: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必須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工資條是員工所在單位定期給員工反映工資的憑證。工資條應該是企業發給員工每月工資的明細,是員工清楚瞭解自己收入的一種較好形式。

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明細證明,也能監督企業是否按時發放工資,是一種憑證。

工資條還能反映員工每月工資總額,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有沒有在工資中扣除員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至於其他專案在非特殊情況下不能扣除。

同時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是以一定的工資起點為標準,工資條也能顯示單位是否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發放工資,這些都在工資條中體現,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工資條應該是作為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  。

13樓:和企共贏財稅平臺

可以。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工資條可以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員工對於自己的收入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工資條就是最好的表現形式,作為證據之一的工資條,不僅對認定企業是否按時發放工資起到憑證作用,而且在產生糾紛時也是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之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即使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證、工資支付記錄或考勤記錄等憑證,同樣可以被認定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工資條是勞動關係的憑證,所以單位應該供給。

14樓:張羲會計

公司不按時發工資是違反勞動法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未及時支付工資的解決方法:

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2、以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若仍想維持勞動關係的,可以只請求支付工資。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身份證影印件(1份)。

勞動合同糾紛提供什麼證據,勞動合同糾紛的證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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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拒絕給我勞動合同,勞動仲裁時單位提供的合同中工資額被篡改並重新裝訂,該怎麼辦

宣仁丁未 你好!你手裡有勞動合同嗎?如果有,可以舉證,仲裁會以你的為準 如果沒有,你可以提出來,單位不發給你們,現在的是他們改過的,原來工資約定應當是多少多少錢。因為單位不發合同,仲裁如果碰到好的,也會以你為準的。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羅倫支雲 手上有沒有證據證明單位提供的合同中工資額被...

急需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糾紛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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