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法,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比例

時間 2021-11-01 03:53:50

1樓:華律網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

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2樓:

優先意義上來說,自願協商的原則是主要的方式。如果近親屬之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參照其與死者生活的密切程度以及與死者的親緣關係來進行分配。參考《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若以繼承順序為原則,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獲得,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取得。

《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3樓: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5、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6、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一般來說,老人可以分到一定的贍養費,主要就分給死者的父親,現任的妻子,和法律上的子女。具體的分配比例和數額可以私下自己協商,也可以申請法院裁判。

擴充套件資料(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絡,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

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參考資料

4樓:六神雪糕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專案,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

(一)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後,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可能是死者的遺產。

所謂遺產,依照《繼承法》,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該條規定,遺產必須符合3個要件,一是屬於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二是該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或死亡時就已經存在;三是該財產屬於合法財產。

死亡賠償金賠付的物件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本人,且發生在死者去世以後,其性質為基於死者未來收入喪失而對其近親屬所做的補償,故死亡賠償金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

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產生於夫妻關係終結之後,而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不屬於大妻共同財產。

5樓:萬哖潛氺妖

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凡是死者的親屬和死者生前來往密切的朋友都是有資格得到死亡賠償金的。

至於如何分配,可以協商進行,並沒有具體比例上的規定。一般原則上,和死者生前的密切程度可以決定分配的比例。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自然也就不能繼承。死亡賠償金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

1、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權利主體的確定

對於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採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於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

注: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的分配原則

2.1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採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2.2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2.3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6樓:和民

津津主要分分配方法是第一妻子或者丈夫第二是雙方父母

7樓:簡簡單單

死亡賠償金雖不是遺產,但可以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比例?

8樓:華律網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

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9樓:暈乎乎的小包子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

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實際支付的殯葬費用, 剩餘部分應該根據死者的親屬程度,關係親密度,生活**等因素適當劃分,而非等額分配。法律並無明確條文規定分配比例,詳細可諮詢相關律師。

死亡賠償金是財產損害賠償。首先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享受,即配偶、父母、子女,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當事人沒有請求分割的死亡賠償金,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賠償金,應尊重個人想法。

死亡賠償金不能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死亡賠償金不屬於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進行分配,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10樓:幸福千羽夢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的立法本意看: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

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對於其他有撫養關係的人《賠償法》也明確規定:

「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是生活費的給付,並非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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