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贈與是合法的。而且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可以約定。法院會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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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回答:根據樓主問題補充,房屋名字仍然是男方,這樣的公證還是可以改變的,即:公證本身,還可以來一份心的公證否定老的公證。
也就是說,這種房屋的所有權,以後很難確定。俗話說:“人無百日好,花無百日紅。
”他表示贈與的時候,也許是真誠表示。可是人的感情是有可能會有變化的,從男女和合到離婚,感情發生了極端變化,處理財產的態度也可能會發生180度的大變化。到時候,很可能由於反悔而導致財產糾紛。
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婚後財產為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約定也應有確定性。房屋等不動產,以“登記”為所有權權屬的標誌。
如果戶主名字沒有改變,而承諾(包括書面承諾、公證承諾)可以改變。到時候,有可能發生糾紛。
再則公積金,婚前的歸各自所有,婚後的是共同財產。用婚後的共同財產去歸還房屋貸款,到時候分割財產時,也得釐清一筆。
所以,儘管男方“有權利”贈與給女方,到到時候房屋過不了戶,仍然歸男方。男方“違約”了,最多不過以其他財產歸女方來承擔“違約責任”。而離婚,一定程度上說,有“自己人分家”的味道,女方還能想生意場合那樣算個一清二楚?
總之,預後很複雜。
另外,題外的話,如果男女之間結婚的時候,處心積慮地為離婚財產分配做準備,可以是可以,但會不會本末倒置也需要衡量一下。
2樓:梅梅雪雪
贈與合法,反悔也合法,現在不能認定房產有女方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看男方改變意見了沒了
4樓:手機使用者
那請問,現在房產上面寫的是女方名字,還是男方名字呢!
關於房子的法律問題?律師請進
5樓:姜甜甜
根據我國《城市房bai地du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對土地、房zhi
產等不動產物權的dao設定、變更、消專滅均採登記要
屬件主義,如果沒有經過登記,不動產物權不發生成立、變更、消滅的效力。所以房產證上如果寫的是你朋友的名字,他即是房屋所有權人。你們簽定的協議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你朋友把這套房子賣給了第三人,並辦理了登記,你不能向第三人索要房屋,只能要求你朋友承擔賠償責任。
6樓:北京杜律師
現在,外地人也一樣可以買房。
房產專業律師請進
7樓:漢卓郭廣吉律師
你好,你家有對房產的處置權利;如果拆遷可以獲得拆遷補償。這套房產不是共**產,是你家的家庭財產。我認為那條約束不受法律保護。
8樓:
這事要從二個方面說:
1、該房屋已經辦理房產證,如果只有你父親一個人的名字,那就是他一個人的,不是共有產。房產證是誰的名字,就是產權歸誰,不存在權屬爭議一說,你父親有該房屋全部的處置權。
2、如果是由法院生效的民事調解書,那麼與法院判決書有同等效力,家庭成員根據“此房屋未經其他人同意,不可轉讓或買賣”的條款,可以自知曉房屋產權變更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兩條,是從兩個不同角度出發的,不矛盾。如果真的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為房屋產權過戶涉及到房屋管理部門,又間隔了一段時間,一般都需要另起訴訟,並增加房屋管理部門為涉案第三人。
9樓:方便**文章
不太明白,提點愚見。
首先這個房子應該是你爺爺有1/2+1/10=3/5,你爸他們兄弟姐妹4人每人1/10。你家出資房產1/2,按道理不能取得房子的所有權。不知道你們具體是怎麼調解的。
調解書上附加:“此房屋未經其他人同意,不可轉讓或買賣”。那就是你父親沒處分權,還有未經其他人同意中的其他人指哪些人?
說到底,我感覺你們這個房子的產權還是不清晰。拆遷還是按照所有人來判斷的。
你要是想獲得所有權,應該是在大家都同意的情況下,付房子的3/5的的錢給你爺爺,再給你爸其他兄弟姐妹每人1/10,一共9/10的價值,才能獲得房子的所有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沒有針對附加里的“其他人”進行規定,何為其他人。不轉讓和不買賣,沒有說明國家強制拆遷行為也包含在內。房屋定性安產權主人所有,屬於房產證名字的人。
房產交易正常以產權名字說話,交易中心不會去調查你房子的其他補充協議的(暗中交易掉)。所以中和上面的內容,你應該有權處理此房。供參考,望採納!!!!
11樓:孔令昌律師
既然是你家獲得房屋的所有權,那麼其他人就沒有干涉你們處房屋的權利,所以調解書上的約定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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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證書具有法律效力,這個是沒問題的,只需要寫明房產的歸屬以及具體資金的投入即可。但是這個並不是重點!2 目前最重要的是,我國的不動產確權以登記為準,也就是說,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說,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房屋歸誰所有。您簽訂協議也好,進行公證也罷,最終取得的是債券所有權,而不是物權所有權。3 換算成白...